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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宅业主必备法律知识29:邻居把内开门装修成向外开合法吗? —浅谈相邻关系

作者:齐炳雨 来源:深圳住宅业主必备33个法律知识 责任编辑:manman 2024-05-10 人已围观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除了不可避免地与物业公司打交道外,可能更多的是与邻居产生矛盾,毕竟目前的高层住宅将众多家庭和个人聚集在一个立体空间,与农村各家均有自己的宅基地所形成的平面的相邻关系相比,城市高层住宅所形成的立体相邻关系更为复杂,纠纷既可能产生于左右邻居之间,也可能产生于上下楼邻居之间,甚至是并非直接相邻的上下左右楼邻居之间。
 
基于笔者对法律概念的一贯重视,我们先来解释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互相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 因此,我们也可以把相邻关系理解为,相邻业主在行使房屋所有权时的适当延伸和限制,也可以说是业主专有权的适当扩张以及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基于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可以将相邻关系纠纷分为三类:(1)因专有部分的使用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如不当装修导致房屋受损害引起的纠纷;(2)因共有部分的使用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如放置空调外机时,不当使用外墙引发的纠纷;(3)因建筑物距离或者不可称量物侵害如噪声、通风、采光、通行等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物权编第 7 章即《民法典》第 288 条至 296 条,共 9 条内容,相较于《民法典》全文 1260 条的内容占比非常小,同时现行规定与原《物权法》规的内容保持一致,未进行修订,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相邻关系问题处理态度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其中,笔者认为,读者只需了解其中最重要并且起到纲领作用的规定,即《民法典》第 288 条即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指导性原则,我们会发现该规定相对于“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刚性法律规定,本规定措辞更加温和,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最终的判决不会违反一般人合乎理性的判断,因此相邻关系纠纷并不复杂,普通人也可以作出大致正确判断。
 
下面笔者举几个简单的司法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2018)粤 03 民终 5031 号案

圳市罗湖区某小区因房屋之间过道较窄,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入户门均设为内开门,业主 A 装修时将自家房门整改为外开门,物业公司在装修验收时注明入户门的改变对相邻业主有影响,要求该业主整改,后与业主 A 左右相邻业主 B 起诉要求业主 A 恢复入户门为向内开。
 
业主 A 抗辩称:(1)大量同样住户门往外开并没有影响他人通行;(2)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并没有指出门往外开影响消防通道;(3)小区公约并没有禁止门往外开的规定;(4)装修时物业公司并没有明确指示和规定门不能往外开。
 
读者可简单判断业主 A 将入户门改为往外开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从业主 A 的抗辩中,我们可以看出业主 A 所秉承的“存在即合理”的观点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理念,以及“行政不违法民事即合法”的法律逻辑,但是:(1)一个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行为本身而不取决于是否存在类似或者相同的行为,我们不能用一个违法行为的存在去证明另一个类似违法行为的合法性;(2)一个在行政法意义上合法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在民事上一定合法,因为行政法作为社会管理法,更多考虑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但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不代表不侵犯部分或者个别主体的私人利益,我们在必备法律知识 6 中提到,工商登记并不能意味着“住改商”的民事合法性,在必备法律知识 8 中提到,经鉴定不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装修行为,也不意味着不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3)业主公约没有“禁止门往外开”的规定,仅仅表明业主没有“禁止门往外开”的约定义务,不代表业主不承担“禁止门往外开”的法定义务;(4)装修时,物业公司没有规定门不能往外开,不代表就可以往外开,因为“禁止门往外开”系合法装修以及业主行使房屋所有权限制的应有之义,如按照业主 A 的说法,物业公司所有没有禁止的事情都是合法的,很明显这样的逻辑是有问题的。
 
法院认为:业主 A 将入户门改向走道开会对包括业主 B 在内的相邻业主的正常进出造成影响,存在平时开门不注意会给过往人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隐患,且业主 B 在经过道前往消防通道时,必须经过业主 A 的房门,如果在发生火险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会影响包括业主 B 在内的相邻业主的疏散,因此业主 A 将入户门改向走道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包括业主 B 在内的相邻业主的通行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业主 A 恢复入户门对内开。
 
笔者简单补充,过道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通行部分,将入户门往外开无疑会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其本质是破坏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平等使用的机会,就像在共有车位无法满足全体业主使用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固定挂牌管理模式,也是妨害了共有部分的正常用途。
 
【案例二】(2022)粤 0303 民初 7116 号案

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业主 A 家的卫生间外窗连接着业主 B 家厨房外的阳台,业主 B 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家阳台上搭设雨棚,且封闭了业主 A 家的卫生间外窗。业主 A 遂起诉业主 B,要求拆除雨棚封闭外窗的部分。
 
业主 B 抗辩:窗户如果打开的话,可以从业主 A 家的卫生间直接到业主 B 家的阳台,厨房连着次卧,住着两个女儿,这个窗户严重影响到我家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可能随时有人入侵;窗户对于我们身体和心理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该窗户可以随时进出,我们晚上无法入睡,影响小孩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业主 B 仅仅是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就封闭了业主 A 家的窗户。
 
经法院查明,业主 A 家的窗户系向内开,并且开窗后的缝隙仅为 10厘米,但业主 B却用磨砂玻璃和金属外框将窗户完全封闭,且无其他通风口,因此业主 B 实质上是在未确认是否真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就擅自封闭了其实对其本身并不构成安全隐患的窗户。
 
法院认为:业主 A 家的窗户与业主 B 家的生活阳台相连,若业主 B 认为该窗户存在安全隐患,可以与业主 A 沟通后协商合理的方式处理该问题,但业主 B 擅自用磨砂玻璃将业主 A 家的外窗封闭的行为,不仅违背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还给业主 A 室内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侵害了业主 A 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拆除。
 
【案例三】(2020)粤 03 民终 22346 号案
 
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业主 A、业主 B 为左右邻居关系。业主 A家阳台朝向为西北向,与业主 B 家阳台互成直角,业主 B 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阳台进行改建,为扩大阳台使用面积,为阳台加装支撑板,使防盗栏能向外延伸并超出基准线 30 厘米,但相关部门未认定该扩建行为违法。业主 A 遂以扩建的防盗栏导致其阳台仅剩三分之一的采光为由,要求业主 B 拆除扩建的阳台防盗栏。业主 B 抗辩:防盗栏本身是透风的,没有密封,风和光随时可穿过,不影响业主 A 的采光。
 
经法院实地测量,业主 B 扩建的防盗栏突出长度 30 厘米,原告阳台长度 140 厘米,阳光照射的时候被告的防盗栏延伸出来的部分会在业主 A 房屋内留下部分阴影。同时,《小区管理规约》第 7 条规定: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 B 对其自家阳台扩建延伸,并将防盗窗向外扩展,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妥,相关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后也未将此定性为违法行为,但是否为违法行为并不是判断是否侵犯相邻关系的关键性因素。业主 B 将其阳台和防盗栏延伸出阳台基准线 30 厘米,业主 B 通过延伸该 30 厘米的距离获得空间,业主 B的生活因此获得更多便利,但该行为同时也对业主 A 的房屋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业主 A 房屋内原本就不充足的光线变得更加暗淡;且业主 B 延伸的 30 厘米部位,刚好位于业主 A 客厅出阳台位置,使业主 A 屋内本就狭小的阳台视野变得更加狭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及业主公约,业主 B 应当拆除其扩建部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结合上面的案例,笔者认为,作为业主应当结合必备法律知识 5,明确自身权利的界限,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既浪费了钱又耗费了精力,纯纯的竹篮打水一场空,最后还失去了一个胜过远亲的近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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