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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宅业主必备法律知识33:如何养好一只宠物狗? —解读《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作者:齐炳雨 来源:深圳住宅业主必备33个法律知识 责任编辑:manman 2024-05-10 人已围观
宠物多以狗狗为主,目前对于其他宠物如猫、鹦鹉、仓鼠、乌龟、兔子等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关于饲养宠物狗各个地方也有相应规定,如《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许昌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具有明显的地方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样制定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笔者简单解读《条例》并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阐述如何合法饲养宠物狗,以及不规范的饲养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饲养宠物狗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条例》第 8 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根据《条例》第 4 条规定,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为主管部门。因此狗主人应当到区城管部门进行登记。
如未登记,根据《条例》第 33 条规定,区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每只 500 元罚款;如逾期仍未登记,区主管部门将处每只 2000 元罚款并可没收狗狗。
同时,根据《条例》第 13 至 15 条规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将狗狗赠与、出售给他人或养犬登记证遗失,应当在 30 日内及时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或补办养犬登记证。
同时,根据《条例》第 13 至 15 条规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将狗狗赠与、出售给他人或养犬登记证遗失,应当在 30 日内及时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或补办养犬登记证。
二、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区域饲养烈性犬
根据《条例》第 9 条规定,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市监规〔2019〕13 号),烈性犬主要包括(1)西 藏 獒 犬(Tibetan Mastiff);(2) 比 特 斗 牛 梗 犬(Pit BullTerrier);(3)阿根廷杜高犬(Dogo Argentino);(4)巴西非拉 犬(Fila Braziliero);(5) 日 本 土 佐 犬(Japanese Tosa);(6) 中 亚 牧 羊 犬(Central Asian Shepherd Dog);(7) 川东 犬( 重 庆 犬)(Chinese Chongqing Dog);(8) 苏 俄 牧 羊 犬(Borzoi);(9)牛头梗犬(Bull Terrier);(10)英国马士提夫犬(British Mastiff);(11)意大利卡斯罗犬(Cane Corso);(12)大丹犬(Great Dane);(13)俄罗斯高加索犬(CaucasianOwtcharka);(14)意大利扭玻利顿犬(Neopolitan Mastiff);(15)斯塔福梗犬(Staffordshire Terrier);(16)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17)波音达犬(Pointer);(18)威玛猎犬(Weimaraner);(19)雪达犬(Setter);(20)寻血猎犬(BloodHound);(21) 巴 仙 吉 犬(Basenji);(22) 秋 田 犬(Akita);(23)纽芬兰犬(Newfoundland);(24)贝林登梗犬(BedlingtonTerrier);(25)凯丽蓝梗犬(Kerry Blue Terrier)。如饲养烈性犬,根据《条例》第 34 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处以 5000 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同时,《民法典》第 1245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 1246 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 80 条和现《民法典》第 1247 条均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普通宠物狗,如采取了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可以通过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以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对于普通宠物狗,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如牵绳,只能通过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才可以减轻养犬人责任;但是烈性犬致人损害,狗主人一律承担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失或者过错。
【案例】(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 498 号案
原告在某公园山顶锻炼身体,在往梅林方向登山道旁被告机房处遭狼犬咬伤,被告积极配合治疗并支付医药费。后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被告抗辩其挂有“内有狼狗守卫不得入内”和“机房重地游客止步”的警示牌,原告本身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 12000 元。
三、饲养宠物狗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制度
根据《条例》第 18 条规定,狗主人应当到防疫机构为狗狗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根据《条例》第 36 条规定,如果未将狗狗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 元罚款,逾期仍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可以没收犬只。
四、户外活动应当注意的问题
宠物狗的户外管理是《条例》的规制重点,如遛狗要牵绳、拉屎要清理等,生活中常常因此发生纠纷,我们关注如下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可以外出遛狗吗?
《条例》第 23 条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因此,如果未成年人想要遛狗,可以选择由成年家人陪同,并且至少由成年家人牵绳。
如出门遛狗导致他人受损,具体的责任承担可以参考《民法典》第 1245 条、1246 条的规定。
(二)带狗狗打出租拒载合法吗?
通常情况下,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如《民法典》第 648 条第 2 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医师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关于出租车不得拒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 40条第 1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2)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3)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4)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5)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8)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9)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上述规定并无不得拒载携带宠物乘客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 23 条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1)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2)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3)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4)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条例》明确规定,携带宠物狗搭乘出租车的须经驾驶员同意。因此对于带狗上车的乘客,司机是有权拒载的。
(三)带狗狗去餐厅吃饭,餐厅不接待合法吗?
《条例》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因此餐厅不接待带狗的食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们延伸一下,即便没有带狗狗去,餐厅不接待合法吗?或者换一种问法,就是餐厅有强制缔约义务吗?再换一种问法,我们去餐厅吃饭,餐厅有义务一定要接待我们吗?
《民法典》第 5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餐厅作为服务的提供者,食客作为需求者,双方本质上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无论是餐厅还是食客都有权选择是否与他人缔约、与何人缔约。因此无论是否带狗狗,餐厅都可以不接待,就像食客可以选择不去某家店里吃饭一样,双方都是自由的。
(四)除导盲犬、扶助犬外,狗狗不可以去哪里?
《条例》第 24 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1)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2)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3)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4)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5)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作为狗主人应当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场所管理人员反馈。
(五)邻居狗狗乱叫影响休息怎么办?
《条例》第 27 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条例》第 41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 27 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 10 日以下。另外,笔者想说,上述规定不是没牙齿的老虎。
《条例》第 41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 27 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 10 日以下。另外,笔者想说,上述规定不是没牙齿的老虎。
2020 年 4 月 1 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睦犬九号”统一执法日行动,市、区城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执法行动。“睦犬九号”统一执法日行动当日,全市共依法收治流浪犬 213 只,查处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便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196 宗,查处无证犬只 30 宗,立案处罚 18 宗,罚款 6500 元。1因此,作为狗主人应当注意上述问题,合法文明安全养犬,既不给他人造成困扰和可能的危险,也不为自己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 184 号案
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业主出去买菜时,被小区门口的小狗扑咬摔伤致 8 级伤残,最终饲养人赔偿人民币 323616.88 元。如伤残程度更严重则赔偿也会增加,赔偿高达百万也不是没有可能。最后,《条例》第 5 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因此,除了遵守《民法典》《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如小区管理规约有相关规定的也应遵守。同时,如小区业主认为现行规定不足以维护小区安宁生活秩序,也可以向小区业委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制定相关小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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