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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谈股权质押

作者:周文丽 来源:《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29 人已围观

最近一年多来,民营经济的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有的人甚至说进入了严冬。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股权质押越来越活跃,道理很简单,企业需要钱。

在《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时任企业注册局局长郭志斌,讲过一句经典的话:“只有股权没问题,质权才有意义。”商事登记机关作为法定的登记机关,负有登记企业有关信息并公示的职责,因此股权质押也由商事登记机关来办理,商事登记机关是质权的设立机关。

股权质押越来越活跃,总有一天会造成的局面是大多数公司的股东名下的股权都有质押,这就不排除有时质押后,质权不能实现。股东自身债务出状况了之后,为了保全当事人的债务,法院会查封股权。
股权质押后,对公司会有哪些影响?

首先,减资是不行的,因为减资改变了股权的比例,也改变了股权质押时该股权所约定的价值。而增资,特别是同比例增资,在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些股东或者商事主体认为,增资后,股权质押的权益得到了更大的保障,虽然股权的比例缩减了,但是股权对应的价值没有变,很多人也拿着最高院公报中的案例来作为依据。

但是作为商事登记机关,实际上在日常操作中,对上面增资的观点并不十分认同。首先,增资后,质押股权在公司整个股权中的比例缩减,缩减后的股权比例对应的股权价值是否依然没变,存在着不确定性;另外,虽然有些人说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同意此次增资,你们商事登记机关就应该给办,我认为不然。既然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同意,那你们为什么不能先解除质押,再增资,增资完之后再进行质押呢?这种情况一定有其深刻的原因,我认为就是质押当时所存在的那些约定的条件,如果解除质押之后再质押,这个条件就已经不存在,或者同某些金融机构谈妥的一些优惠条件已经不存在。不解除质押就增资,一定程度上对质押股权的限定内涵,做了一次变更。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也是有道理的。

当企业因此而对商事登记机关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商事登记机关败诉,商事登记机关就应以此为契机,出具相应的规则,供窗口执行,方能解决这个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在法律有缺位,特别是规则有缺位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办,不是靠自由裁量,也不是靠领导一句话,而是靠法理探究和过硬的法律应用水平,还有精准服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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