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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会持股的担忧

作者:周文丽 来源:《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29 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来了,工会作为非营利性法人的定位已经明确。很多工会组织想以工会代持股形式在公司参股,但其行为是否合规,也有点儿担忧。整理起来,判断如下:
一、工会可以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工会具备特定条件下的投资主体资格。《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1992)第六条规定:"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以上规定均未直接表明工会可以成为公司参股股东。但从上述规定来看,条文表述为"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工会兴办企业",完全可以理解为工会投资只能以工会独资的形式。

值得参考的是,唯一直接规定工会可以成为公司参股股东的规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1999年发布. 已于2006年失效)。其中规定:"六、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也就是说,工会在公司参股在一定期限内曾是可行的。

四、工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五、所谓"职工持股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关于1997年四部委文件应停止执行问题我部已提出书面意见,国家体改办将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意见前,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综上,法律未直接禁止工会在公司参股,但我认为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组织,参照证监会的上述复函的理解,投资入股属于营利性活动,与工会的设立目的不符,所以工会不能在企业中投资入股,上述工会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则属于特别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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