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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权处置自己的股权?

作者:周文丽 来源:《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29 人已围观

公司在运营过程当中,股东间翻脸是很正常的事情。我在日常登记窗口经常遇到这种事。有时候股东在一起,不管经营情况怎么样,赚到钱和没赚到钱,都会有分歧。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人合与资合共同并行的一种公司,可以说人合性更明显。所以人合性一旦破坏,就会出现公司控制权之争;而一旦出现公司控制权之争,就会发现谁抢走了公章、抢走了营业执照,谁就变成了有理的一方。而行政机关,特别是商事登记机关,因为碍于规制的要求,有时候竟然变成了"助纣为虐"的一方。也就是说若没公章、没营业执照,再有表决权优势、再有理、再有冤屈,也无从得到伸张。

要我说,股东当然有权处置自己的股权,比如说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提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破坏公司的人合性,没有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协议一经生成,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应以工商是否登记为前提。也就是说,工商登不登记,股权转让的效力不受影响。

但有些公司出现了公司控制权之争后,也就是说有些股东恶意地占有了公章和营业执照,股权转让的确权登记和公示登记无法进行,导致一个公章和一个营业执照卡掉了很多企业继续生存的希望。又比如说,即便司法裁决已经胜诉,但是办理撤销登记时对立方拿走了公章、拿走了营业执照,也无从落实司法裁决。

我认为,当公司出现控制权之争时,特别是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正常运转时,此时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已经不能正常代表公司的真实意志,就是章程的约束性也失灵了,在这个时候一个公章和一个营业执照,不能成为无法逾越的天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登记机关应在考虑公司股东诉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登记条例规定的立法本意基础上,协助公司股东处置自身的股权,否则就等于和恶意占有公章和营业执照的股东一样,起到了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

不能是谁占有公章和营业执照,谁就有理。为了一个公章,为了一个营业执照,侵害了多少企业几十年的资产,也使得多少企业几十年的资产被掏空,也使多少司法裁决无法得到落实。工商登记和企业运营如何更有效衔接,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规则如何衔接,这些探索一直在路上,难道还需要付出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将这个事做好?
民可告官,民多告官,社会才能进步!政府部门,如果不是渎职,又有何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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