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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宅业主必备法律知识7: 买房不住放骨灰合法吗? —谈“住改祭”的违法性

作者:齐炳雨 来源:深圳住宅业主必备33个法律知识 责任编辑:manman 2024-05-10 人已围观

买房不住放骨灰即我们所说的“骨灰房”,“骨灰房”的兴起是因为近年来墓地价格飙升导致众多一线城市的居民到周边郊县购买商品房存放骨灰,多发生在距离一线城市较近的郊县。关于“骨灰房”的新闻,读者可以自行上网查找,本书不一一引证。虽然深圳因高房价出现“骨灰房”的概率很小,同时该类事件多见于新闻,真正到司法阶段的案件并不多,但鉴于“骨灰房”引起问题的严重性,无论对于想要到周边郊县购买“骨灰房”的买家还是发现邻居不住人放着骨灰的业主,都有必要了解有关“骨灰房”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维权。因此笔者稍加论述如下:我们思考第一个问题,买房不住放骨灰合法吗?
 
笔者一直秉承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理念,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在住宅里面专门放骨灰而不住人,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买房不住放骨灰合法的结论。
 
但如果真的合法,大量“骨灰房”存在于生活的小区内将会出现什么情况,读者可自行想象,笔者不再描述。因此,朴素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正义感告诉我们买房不住放骨灰是不道德的。价值观是高于法律理念的,因此,我们应当寻求买房不住放骨灰违法的法律依据或理论支撑。
 
1. 依据《民法典》第 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民法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的概念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案例】(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43 号案
 
父母和女儿共同出资约人民币 27 万元购买房屋,父母出资大部分,女儿出资剩余小部分,但出于对女儿的爱护,约定房屋所有权女儿占比 90%,父母各占 5%。后因装修问题,女儿与父母发生争执,女儿起诉要求变更房屋所有权为其 100% 所有,同时补偿父母 2.8 万元。
 
再审法院重庆第五中院认为,“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含辛茹苦,殊为不易。为人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赡养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最终维持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即驳回女儿的诉求。
 
上述案例系关于善良风俗的案例。而关于“骨灰房”的问题,笔者认为其违背的是公共秩序中的生活秩序,即小区是生活的住所,而骨灰自有骨灰存放的地方。
 
2. 我们在必备法律知识 5 中提到,专有权人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的原有用途进行使用。

如果说“住改商”只是引进了小区以外的外来人口,影响了小区的生活质量及管理安全难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那么“骨灰房”则无疑给小区业主带来了更大的困扰甚至心理阴霾。笔者也认为,买房不住放骨灰的行为属于观念侵害的一种,是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观念侵害是相邻一方利用不动产而使另一方感到精神上的不愉悦,包括在附近开设性用品店、停尸房、垃圾站等。同样,按照当然解释的方法,举轻以明重,连可能引入不是本小区人员的“住改商”都被一般性禁止,那么直接引入逝者的骨灰更应该被禁止。虽然“死者为大”,笔者也没有对逝者不敬,但毕竟房屋是用来居住生活的。
 
3.《民法典》第 288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骨灰房”既不涉及生产,又不是生活,还破坏邻里团结,因此,买房不住放骨灰这样严重破坏邻里关系的行为,从处理相邻关系问题的大方向出发应当予以禁止。
 
我们思考第二个问题,如发现邻居买房不住放骨灰,应当如何维权?
 
通常协商是我们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如无法正常沟通或协商一致,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者,应当对损害生活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同时,住房和建设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对于小区内的违法行为也有监管职责;最后才是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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