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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的深圳地区:宝安县的政治形势-宝安县的行政管理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通史(近代卷) 责任编辑:manman 2024-08-23 人已围观

1945 年抗战胜利后,宝安县划归广东省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辖。当年 10 月,宝安县政府始从东莞迁回南头。1946 年,宝安县政府机构进行调整充实,设县长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军事科、田粮科、警察局、人事室、统计室、承审室、县训所、税捐稽征处、情报所、看守所、卫生院、电话所、会计室。1947 年 1 月,根据广东省政府电令,宝安县政府设置社会科,负责民众的组织训练、社会运动、社会福利、救济及义务劳动等事宜。同年4 月 1 日,设置户政室,管理全县户政业务。1948 年,宝安县政府撤销建设科,并改民政科为第一科,财政科为第二科,教育科为第三科,军事科为第四科。(图 5-1)1949 年4 月,广东省调整行政督察区域,将原 9 个行政督察区增划为 15 个,宝安县改隶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公署设于惠州。至 1949 年 9 月,国民政府宝安县政府机构没有太大的变化。解放战争时期的历任县长有:林侠子、王启后、骆来添、陈树英、张志光(表 5-1)。
 
 
抗战胜利前后,宝安县的警务与司法逐步得以恢复。1943 年 3 月 6 日,宝安县地方法院恢复,设检察署开展司法工作。1946 年,宝安县警察局下辖警察所 2 个、分驻所 5个、派出所 19 个,水上警察队 1 队、县警察队 4 队,警官56 人,警员 360 人。1947 年 2 月,县护沙局缩编为保安警察队,增强了地方治安力量。1949 年 2 月,县警察局长邀请当地驻军、地方团队开座谈会,成立军警督察组,进一步加强地方治安。1949 年,广东高等法院先后委任宝安地区检察署检察员 4 人,书记官 2 人。
 
1945 年抗战胜利后,宝安县人口为 13.95 万人,比民国初期锐减约一半人口(1917 年全县人口为 28.75 万人)。1947 年,国民政府开始颁发国民身份证,严格户籍管理。宝安县政府户政室加强了户口清查,编造户口册。国共内战爆发后,人口增长缓慢,至 1949 年全县人口约 18.47 万人。
 
1945 年 10 月至 1949 年 9 月期间,宝安县的基层行政建置沿袭之前的区乡建置和保甲制,在县以下分为“区、镇 /乡、保、甲”四级行政建置(图 5-2)。区级设置在此时期一直是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 3 个区,乡级及以下的治理单
位数目略有调整。1946 年,宝安县调整乡编制,把原 3 个镇、37 个乡缩编为 2 个镇(深圳、南头)、20 个乡、417 个保、4266 个甲,仍设 3 个区,分别为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表 5-2)。1947 年增设莲城、南屏、万山 3 个乡后,全县 3个区、25 个乡镇(2 个镇、23 个乡)、417 个保、4852 个甲。1948 年全县 25 个乡镇、317 个保、4017 个甲。1949年 10 月,全县 18.47 万人口,有 3 个区、25 个乡镇、371个保、4015 个甲。
 
 
为提高全县各乡镇保甲及各级干部人员素质,便于县政推行,1947 年 2—3 月,县政府修葺了位于附城关口村较为破烂的郑氏宗祠,改为县训练所,分期开办各种训练组(班),抽调本县各级乡镇保甲、干部人员进行培训。此前,因所址尚未建立,宝安县先行举办过三期巡回训练班。1946年 8 月,先后在深圳镇、沙井乡、黄松岗乡办理甲长班 3 期,分别调集甲长 32 人、65 人、41 人训练,共训练甲长 138人。县训所建立后,即续办第四期培训。培训对象为各乡镇长及保长,集中训练一个月,原计划受训人数 92 人,因培训对象存观望心理,经派员分赴各乡镇催训,仍只来了 22人,3 月 17 日开课,4 月 18 日期满结业。县训所除了常规培训,也办理特定培训。1947 年 5 月 15—25 日,举办的第五期是兵役人员训练班,目的在于使办理兵役的基层干部能够彻底了解兵役法以及征兵的处理程序。自 5 月 26 日开始的第六期始,为在年内完训各级干部,常规训期由一个月缩短至两周。
宝安县财政管理奉行国民政府的自治财政法令,县政府严令取缔苛征附加,成立并改组地方财务机构。先是根据要求成立县财政整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后又根据广东省要求中止该委员会,于 1947 年 4 月底以前另行成立公有物产管理委员会。县财政收入有两个来源,税捐收入和县占田实。税捐收入随着国民政府迁回后的治理大幅增加。1947 年 4 月县税捐稽征处列报为 1680 余万元,5 月达 1800 万元,已经接近广东省给宝安县的厅定比额每月 2000 万元。县占田实按年度征收,1946 年宝安县征实配额为 6.4 万余市石,县占公粮部分据此可达 2 万余市石,因赋籍需重新整理,年度实际征超 2 万余市石,县占部分仅得 7000 市石。宝安县毗连港九,财政支出受外汇影响较大,解放战争时期物价指数与日俱增,县财政支出数字增长较快。县长林侠子接任之初为每月 1200 余万元,一年后月支达 2800 万元以上。除县税收入约可抵除三分二外,其余靠提售县估公粮变价所得来填补,以维持县财政收支平衡。税捐是宝安县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自 1945 年县政府迁回后,即先后开征各项合法税捐。1946 年国民政府中央财政收支系统改革,营业税契税土地税重新划入地方征收,宝安县因地临港九,环境特殊,统治区域未遍及全县(与共产党统治区域犬牙交错),税捐征收不能完全实施(表 5-3)。
 
 
民国时期流通法币,金融市场每有波动,小额法币就被歧视拒用或抵折,影响法币的信誉和流通,1947 年宝安县政府曾一再通令及布告各版大小法币须一律通用,取缔歧视法币。为稳定金融,宝安县还对银钱业店铺进行调查及清理,并办理劝募公债及其他捐献。
 
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全国局势动荡,金融波动瞬息万变。1949 年,“四月份税捐尚未奉令改征实物,仍以金圆券为本位,计全月收入三七七二一二四七四元,比三月份多计六倍而实际物价跳动何止千倍,公教员工所领薪饷,几如乌有,其他支出更无法应付,县政推行备感棘手”。此时货币金融体系已经崩溃。国民政府的统治日渐式微,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立出更多征税名目,且转向征收实物(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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