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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商务部官网 责任编辑:huawenop 2022-12-26 人已围观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深府办[1987]481号
【发布日期】 1987-06-12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技开发及其有关的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科技企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营或集体所有制的科技企业;
(二)外商投资和涉外企业股份超过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科技企业;
(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合伙组织。
第四条 兴办民间科技企业,必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民间科技企业下设厂、场、门店等分支机构以及收购其他企业,须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
第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筹备登记,申领《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筹备登记证》(以下简称《筹备登记证》)。
(一)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发起人签署并经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企业章程》;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发起人名单、固定住所,技术专长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身份、简历证明;
(六)发起人联合签署的《民间科技企业筹备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 市工商局核发的《筹备登记证》,是民间科技企业进行筹备活动的合法凭证。筹备单位可凭此证申请刻制筹备企业印章、开立帐户、开展各项筹备活动,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筹备登记证》有效期为半年。筹备完结即可换领《营业执照》,同时缴销《筹备登记证》和筹备企业印章。
筹备民间科技企业超过半年不成功者,在超过的一个月范围内,应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加具意见。向市工商局缴销《筹备登记证》。
第八条 民间科技企业筹备完结申领换发《营业执照》,需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情况报告;
(二)在深圳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企业所在地址示意图,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合同;
(四)法人代表姓名、固定住所及户籍证明,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简历证明;
(五)从业人员登记表(在职干部职工,须提交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辞职或停薪留职证明);
(六)经营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行业或项目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民间科技企业开业条件(厂房、设备、资金、人员)具备的,不办理筹备登记,持第五条(一)、(二)、(三)、(五),本条(二)、(三)、(四)、(五)、(六)项文件,直接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民间科技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吸纳国营、集体企业、外企业和海外投资者的股份。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义务关系,按下列批准程序批准后,报市工商局备案。
吸纳国营企业股份的协议书,须经该国营企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
吸纳集体企业股份的协议书,须经该集体企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吸纳涉外企业和海外投资者股份的协议书须经市外资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民间科技企业《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一栏,核定民间科技企业”。
第十一条 民间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公司注册资本(应是自有资金,可包括抵押贷款)。最低须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与各股东出资额之和相一致。生产经营期间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各股东以自己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所负责任以公司实有资产为限。
第十二条 投资额应以人民币表示。凡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实物等作为投资入股的。必须签订折价出让的书面协议,并经专利、科技或商标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书。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投资股本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入股的股东,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现金投资入股。
第十三条 民间科技企业名称:由“深圳十字号十行业十组织形式(公司、厂、场、门店等)”组成(如:深圳金华塑料制品公司)。
企业名称经市工商局核准,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刻制公章、开立帐户、所用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从事何种科技产品(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只限自产产品)、咨询服务。不能从事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直接参加该企业的管理,不得在别的单位兼任职务。法人代表的变更,必须凭股或公司联营合作者的会议决议。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章程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向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中核定的企业地址为法定地址。企业变更,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合并、分设、股权转让,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民间科技企业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间科技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按国务院批准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纳,资本总额千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交纳。注册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变更登记费每次三十元。
第二十一条 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统一发布公告费用每户四十元。登记注册时一并交纳。
第二十二条 民间科技企业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工商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股东变动名册。
第二十三条 民间科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续办的,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民间科技企业歇业,必须持下列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议作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解散、清算的决定;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清结报告;
(三)原批准机关批准歇业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有下列行为,由市工商局依法处罚;
(一)开业不办理登记的;(二)擅自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
(三)歇业不注销的;(四)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工商管理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深府办[1987]481号
【发布日期】 1987-06-1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深府办〔1987〕481号)
(深府办〔1987〕481号)
关于批转市工商局《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技开发及其有关的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科技企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营或集体所有制的科技企业;
(二)外商投资和涉外企业股份超过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科技企业;
(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合伙组织。
第四条 兴办民间科技企业,必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民间科技企业下设厂、场、门店等分支机构以及收购其他企业,须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
第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筹备登记,申领《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筹备登记证》(以下简称《筹备登记证》)。
(一)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发起人签署并经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企业章程》;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发起人名单、固定住所,技术专长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身份、简历证明;
(六)发起人联合签署的《民间科技企业筹备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 市工商局核发的《筹备登记证》,是民间科技企业进行筹备活动的合法凭证。筹备单位可凭此证申请刻制筹备企业印章、开立帐户、开展各项筹备活动,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筹备登记证》有效期为半年。筹备完结即可换领《营业执照》,同时缴销《筹备登记证》和筹备企业印章。
筹备民间科技企业超过半年不成功者,在超过的一个月范围内,应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加具意见。向市工商局缴销《筹备登记证》。
第八条 民间科技企业筹备完结申领换发《营业执照》,需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情况报告;
(二)在深圳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企业所在地址示意图,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合同;
(四)法人代表姓名、固定住所及户籍证明,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简历证明;
(五)从业人员登记表(在职干部职工,须提交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辞职或停薪留职证明);
(六)经营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行业或项目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民间科技企业开业条件(厂房、设备、资金、人员)具备的,不办理筹备登记,持第五条(一)、(二)、(三)、(五),本条(二)、(三)、(四)、(五)、(六)项文件,直接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民间科技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吸纳国营、集体企业、外企业和海外投资者的股份。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义务关系,按下列批准程序批准后,报市工商局备案。
吸纳国营企业股份的协议书,须经该国营企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
吸纳集体企业股份的协议书,须经该集体企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吸纳涉外企业和海外投资者股份的协议书须经市外资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民间科技企业《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一栏,核定民间科技企业”。
第十一条 民间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公司注册资本(应是自有资金,可包括抵押贷款)。最低须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与各股东出资额之和相一致。生产经营期间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各股东以自己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所负责任以公司实有资产为限。
第十二条 投资额应以人民币表示。凡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实物等作为投资入股的。必须签订折价出让的书面协议,并经专利、科技或商标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书。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投资股本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入股的股东,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现金投资入股。
第十三条 民间科技企业名称:由“深圳十字号十行业十组织形式(公司、厂、场、门店等)”组成(如:深圳金华塑料制品公司)。
企业名称经市工商局核准,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刻制公章、开立帐户、所用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从事何种科技产品(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只限自产产品)、咨询服务。不能从事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直接参加该企业的管理,不得在别的单位兼任职务。法人代表的变更,必须凭股或公司联营合作者的会议决议。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章程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向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中核定的企业地址为法定地址。企业变更,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合并、分设、股权转让,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民间科技企业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间科技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按国务院批准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纳,资本总额千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交纳。注册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变更登记费每次三十元。
第二十一条 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统一发布公告费用每户四十元。登记注册时一并交纳。
第二十二条 民间科技企业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工商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股东变动名册。
第二十三条 民间科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续办的,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民间科技企业歇业,必须持下列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议作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解散、清算的决定;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清结报告;
(三)原批准机关批准歇业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有下列行为,由市工商局依法处罚;
(一)开业不办理登记的;(二)擅自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
(三)歇业不注销的;(四)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工商管理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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