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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新军阀统治时期的深圳地区:宝安县的治理-国民党新军阀在宝安县的统治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通史(近代卷) 责任编辑:manman 2024-07-11 人已围观

1927 年“四一五”反革命政变之后 3 天,国民党广东省党部任命宝安籍的郑启中、潘佑临、文栋卿为“清党”委员,以“清党”特派员名义到宝安进行“清党”,清除共产党影响,完全确立了国民党在宝安县的反动统治。
 
1927 年 4 月,根据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设想,国民政府正式废除全国省道县三级制,建立省县两级制。但由于辖县繁多,很多省份在实际运作中突破限制,在省县之间设置行政层级。1928 年,广东在全省设立东南西北中五个善后委员会公署,宝安县属中区善后委员会。1932 年陈济棠统治时期,又将全省分为东区、中区、西北区、南区、琼崖区五个绥靖公署,宝安县属中区。1936 年 6 月与 10 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先后公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及其修正条例,正式确定各省划分若干行政督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常设的派出机构,协助省政府监督区内各县行政。遵照条例,广东省除广州市外,设立第一至第九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其中宝安县属第一区。
 
1928 年 9 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推行新县制,明确了县政府组织机构及各项职责,规定各县一律采用县长制,县长由各省民政厅任命。县以下设区—乡(镇)两级自治单位,区长、乡镇长由选民产生。此一时期,宝安县县长分别由李树培、邓杰、江龙图、郑启聪、谭达伦、胡钰、沈岩、李晖南、张远峰、香莹辉、马灿荣、伍季酬、阎模楷等担任。1930 年 7 月,国民政府修订《县组织法》,规定“各县县政府按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寡,分为三等,由省政府编定,咨内政部呈行政院请国民政府核准公布之” ,将县分为三等,其中宝安县为广东51个三等县之一(一等县 17 个,二等县 26 个)。
在行政区划方面,1931 年,全县分为 7 个区、99 个乡、3 个镇。1933 年,根据地理及人口分布,又调整为 5 个区、37 个乡、3 个镇。
 
 
至于乡镇以下区划,1930 年,陈济棠统治广东实行《广东区自治条例草案》,规定“县以下为区,区以下为乡镇,乡镇以下为里,里以下为邻”。1937 年 2 月,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行政院颁布修正《保甲条例》,将 1932 年为配合“剿共”而设立的保甲制度推向全国实行,此时的国民政府已完全控制广东,自然也在实施之列。为此,宝安县在乡镇以下设 415 保、5552 甲。
 
根据国民党以党治国原则,国民党基层党部在地方行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27 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后,国民党对宝安县党部进行改组,全县党员人数骤减。1928 年 3月 10 日,国民党宝安县党部在县城南头召开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 50 余人,广东省党部特派廖石峰到会监督选举,郑赞生等 30 人当选执监委员。10 月 11 日,国民党宝安县党部召开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郑国安、黄斌华、叶长江、陈启平、叶贡廷为执行委员,姜国华、简根容、张焯芬为候补执行委员,陈亭、胡维、陈振廷为监察委员,叶百祥为候补监察委员。县党部执监委员选出后,因内部互相倾轧,监察委员陈亭控告郑国安、陈振廷、黄斌华等,使郑被拘押,陈、黄潜逃,无人就职。直至 1929 年 3月 28 日,始由执委叶长江、陈启平、叶贡廷,监委陈亭、胡维在县党部草草就职,实无人负责,工作停顿。为此,国民党广东省执行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该县党部无人负责,党务停顿,有整理之必要。7 月 3 日,国民党广东省执行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由组织部执行改组。此后,广东省党部组织部先后委派张寿仁、云程等 4 人为整理委员,成立宝安县党务整理委员会,开展党务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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