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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市公司做点儿什么

作者:周文丽 来源:《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29 人已围观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订主要是增加了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并对股份回购的办理程序做了进一步简化。股份回购在国外已经运行成熟,境外立法对回购股份采用了更为市场化的立法思路。我国此次回购制度的修改,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驻市民中心办事窗口一直是办理上市公司业务的专项窗口,曾受到许多知名上市公司法务团队的肯定。经过分析整理上市公司对股权回购问题的咨询,该办事窗口也发现大量的上市公司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存在几个普遍性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登记业务普遍较复杂,与上市公司对登记业务办理的时效性要求形成矛盾。当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市场机会稍纵即逝,上市公司为顺应市场变化,办理各种登记业务的时效性要求比较高。到登记窗口办理业务时几乎是几项登记业务叠加起来一次性来办理,工作的复杂性和时效性矛盾突出,对窗口受理人员的要求非常高。二是上市公司存在对商事登记的重视不够的情况。很多上市公司以为在证监会进行备案和信息披露之后,办理商事登记是顺理成章的,因此造成报送的登记材料与商事登记规则不符合。三是由于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发展不够稳定,工作人员的变动也比较频繁,每一次材料准备均由不同的团队来承担,材料准备的质量参差不齐,因此也导致业务办理的一次性成功率不高。

面对这些问题,该办事窗口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订的时代背景、法理依据等,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基础制度建设,补足制度短板。在业务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组成了上市公司业务研究小组专门对接上市公司的业务,并与深圳部分上市公司法务团队定期学习交流。窗口办事人员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服务水平为每一个上市公司量身定做工商登记的材料,同时指导上市公司进行材料的准备。

该办事窗口在核准上市公司的业务时,中心理念就是鉴于上市公司已经在证监会完成了有关的审批和信息披露,企业运行的规范化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保证,因此在审核上市公司的商事登记材料时,在不影响实质性审核标准的情况下,以容缺受理的审核理念,对不完善部分,让企业尽可能提供相应的辅助材料或者有关说明。以包容的态度,在保证登记材料严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企业排忧解难,尽可能从企业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同时,针对现实登记系统业务规则的不健全以及电脑系统规则设置不合理等情况,积极为企业开通特殊渠道。比如上市公司在申请高管成员变更时需要所有的高管成员都具备U盾,方能进行全程电子化申请,这一规则的设置导致很多上市公司无法及时高效地完成高管成员的变更业务。在系统尚待优化的情况下,该办事窗口积极为上市公司想办法开通线上办理的渠道,配合上市公司高效完成高管成员的变更登记,保证商事登记系统外网信息的及时披露,以及向有关部门的及时备案。该办事窗口还不断加强理论探索,研究的专题"深圳营商环境的实践与探索"也被深圳公共服务人才学院选为全国多地经济系统和招商引资干部的必修课程。

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绝不是嘴上功夫,商事登记窗口的本质属性终归是服务,做好服务就应淡化"审批"的本位思想。接下来,该办事窗口上市公司业务研究小组将主动“走出去”,与上市公司深度对接,对企业商事登记业务专门授课,主动服务企业,高质量服务企业,打造"有品质"的商事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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