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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作者:深圳百科全书编委会 来源:《深圳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yuan2428 2022-03-17 人已围观
地方性法规。200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针对1999年3月5日前在特区内原村民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非法兴建的私房。明确四类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按照国家、经济特区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据违建主体、违建规模、违建栋数的不同,分类详细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和土地出让价格。违法建设者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给予产权确认,发放房地产证书,并规定违法私房确认产权后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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