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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先河的“第一次”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来源:《新时代深圳精神》 责任编辑:chen 2023-01-18 人已围观
深圳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也是一块法治“试验田”。务实的作风,贯穿深圳立法始终。
深圳先行先试,在立法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全国第一”。早期的立法,深圳“破”字当头,“务实”体现在率先破除陈规、突破局限性上,有很多法规是在国家尚无立法先例的情况下,深圳大胆采取“拿来主义”,借鉴中国香港及国外成功经验先行先试,并且把引进的先进体制机制为己所用,变成“自己的东西”。深圳立法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急用先立,先行先试”,也体现出深圳人的务实。
1993年,深圳率先全国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是我国第一批公司法,成为深圳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开路先锋,也为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立法试验。继两个《公司条例》之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商事、企业清算、企业破产等条例,使特区规范市场主体的法规基本完备,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此外,深圳还在全国率先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形成独具特色的“深圳管理模式”;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政府采购条例,被称为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的“阳光法案”……使得市场要素迅速在深圳集聚。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被称作“律师界首个跟国际接轨的条例”,出台时引起广泛关注。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出台之前,我国只有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机构名称叫法律顾问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当时,张灵汉等人接待了美国、日本等国一行20多人的访深律师代表团。交流中,代表团提出“律师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外商在深圳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怎么办?不同利益争议都去找同一家法律顾问处的律师服务,会不会串通”等问题。如果不改变律师管理体制,将严重影响境外投资者的信心,也不符合国际惯例。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颁布实施,率先对律师体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等进行了改革和规范,这是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后通过的一部有广泛影响的法规,开创了中国律师制度立法先河,为全国《律师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在社会建设领域,深圳的立法也不断取得突破。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获通过,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物业管理”这一全新概念,奠定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出台,成为中国内地第一部有关无偿献血的地方性法规;2003年,《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出台,开创了中国内地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先河……
如果说深圳最初的立法主要是靠“破”字当头,赢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发优势,在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深圳的立法则以“立”字为先,“务实”体现在告别“照搬照抄”,从深圳实际出发不断修正立法的方向和内容,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特区立法进入“精细化”时代。
深圳几乎所有重要改革都与特区立法相伴,创新成果和经验能够快速地固化为法规条文。从某种程度上说,深圳改革成果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把它变成一项法规。比如,深圳在全国率先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启动全国第一部商事登记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为这项改革“开路”和“撑腰”,成为立法与改革“同频共振”的有力例证之一。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颁布实施,民间投资创业热情瞬间被点燃,深圳新注册的公司数量出现井喷。
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立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改革发展的动力优势——以法治引领改革“蹚过深水区”。
深圳还率先为“创新”立法,以激发创新主体从事创新活动的热情和活力。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深圳文化的精髓。2006年,深圳出台国内首部以改革创新为主题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立法层面牢固确立下来。条例关于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免责条款,当时引起不小的争议,外界也因此将该条例称为“试错条例”。有人认为,免责条款会造成“拍脑袋”决策和资源浪费。对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解释: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宽容机制本身也是科学的改革创新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后来,深圳还通过《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广大干部只要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程序上符合规定,就可以大胆闯、大胆试。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在更高水平、更高层面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扩大开放、社会治理上实现了根本性改变。进入“走在前列”“先行示范”的新时代,深圳更是勇于在“无人区”先行先试、率先进行立法探索——
2014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很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深圳是全国首个质量强市示范市。2017年7月1日,深圳出台实施全国首部宏观质量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对有关深圳质量的重点工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通过立法为“深圳质量”保驾护航,为深圳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走质量型增长、内涵式发展道路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深圳知识产权创新活力位居全国前列。2019年3月1日,被称为“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综合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着力构建与深圳创新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曾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报告。从1992年到2017年6月,深圳制定的220项法规当中,有105项法规走在国家立法前面,有40多项特区法规直接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报告认为深圳的立法创新不仅体现在制度创新,还体现在观念创新。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中的依法改革理念、宽容失败理念,质量条例中的质量引领标准先行理念,交通法规中的文明礼让理念等,都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参考。正是深圳等地立法的成功实践,让中央作出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决策,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向前迈进一大步。①
————————————
① 李舒瑜,杨丽萍.深圳105项立法走在全国前面[N].深圳特区报,2017-07-13(A03).
深圳先行先试,在立法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全国第一”。早期的立法,深圳“破”字当头,“务实”体现在率先破除陈规、突破局限性上,有很多法规是在国家尚无立法先例的情况下,深圳大胆采取“拿来主义”,借鉴中国香港及国外成功经验先行先试,并且把引进的先进体制机制为己所用,变成“自己的东西”。深圳立法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急用先立,先行先试”,也体现出深圳人的务实。
1993年,深圳率先全国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是我国第一批公司法,成为深圳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开路先锋,也为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立法试验。继两个《公司条例》之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商事、企业清算、企业破产等条例,使特区规范市场主体的法规基本完备,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此外,深圳还在全国率先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形成独具特色的“深圳管理模式”;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政府采购条例,被称为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的“阳光法案”……使得市场要素迅速在深圳集聚。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被称作“律师界首个跟国际接轨的条例”,出台时引起广泛关注。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出台之前,我国只有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机构名称叫法律顾问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当时,张灵汉等人接待了美国、日本等国一行20多人的访深律师代表团。交流中,代表团提出“律师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外商在深圳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怎么办?不同利益争议都去找同一家法律顾问处的律师服务,会不会串通”等问题。如果不改变律师管理体制,将严重影响境外投资者的信心,也不符合国际惯例。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颁布实施,率先对律师体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等进行了改革和规范,这是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后通过的一部有广泛影响的法规,开创了中国律师制度立法先河,为全国《律师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在社会建设领域,深圳的立法也不断取得突破。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获通过,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物业管理”这一全新概念,奠定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出台,成为中国内地第一部有关无偿献血的地方性法规;2003年,《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出台,开创了中国内地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先河……
如果说深圳最初的立法主要是靠“破”字当头,赢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发优势,在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深圳的立法则以“立”字为先,“务实”体现在告别“照搬照抄”,从深圳实际出发不断修正立法的方向和内容,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特区立法进入“精细化”时代。
深圳几乎所有重要改革都与特区立法相伴,创新成果和经验能够快速地固化为法规条文。从某种程度上说,深圳改革成果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把它变成一项法规。比如,深圳在全国率先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启动全国第一部商事登记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为这项改革“开路”和“撑腰”,成为立法与改革“同频共振”的有力例证之一。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颁布实施,民间投资创业热情瞬间被点燃,深圳新注册的公司数量出现井喷。
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立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改革发展的动力优势——以法治引领改革“蹚过深水区”。
深圳还率先为“创新”立法,以激发创新主体从事创新活动的热情和活力。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深圳文化的精髓。2006年,深圳出台国内首部以改革创新为主题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立法层面牢固确立下来。条例关于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免责条款,当时引起不小的争议,外界也因此将该条例称为“试错条例”。有人认为,免责条款会造成“拍脑袋”决策和资源浪费。对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解释: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宽容机制本身也是科学的改革创新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后来,深圳还通过《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广大干部只要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程序上符合规定,就可以大胆闯、大胆试。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在更高水平、更高层面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扩大开放、社会治理上实现了根本性改变。进入“走在前列”“先行示范”的新时代,深圳更是勇于在“无人区”先行先试、率先进行立法探索——
2014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很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深圳是全国首个质量强市示范市。2017年7月1日,深圳出台实施全国首部宏观质量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对有关深圳质量的重点工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通过立法为“深圳质量”保驾护航,为深圳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走质量型增长、内涵式发展道路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深圳知识产权创新活力位居全国前列。2019年3月1日,被称为“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综合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着力构建与深圳创新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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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曾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报告。从1992年到2017年6月,深圳制定的220项法规当中,有105项法规走在国家立法前面,有40多项特区法规直接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报告认为深圳的立法创新不仅体现在制度创新,还体现在观念创新。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中的依法改革理念、宽容失败理念,质量条例中的质量引领标准先行理念,交通法规中的文明礼让理念等,都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参考。正是深圳等地立法的成功实践,让中央作出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决策,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向前迈进一大步。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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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舒瑜,杨丽萍.深圳105项立法走在全国前面[N].深圳特区报,2017-07-13(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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