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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之不易的立法权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来源:《新时代深圳精神》 责任编辑:chen 2023-01-17 人已围观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深圳人用敢闯敢试、埋头苦干的务实行动,一步步搭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框架。
改革开放刚开始,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深圳虽然被党中央批准为“试验田”,拥有特区优惠政策,但是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只是靠政府的“红头文件”管理,而在国际视野中,这些只是“土政策”,法律效力不足,外商“不放心”。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88年,深圳决定设置福田保税区,这一国内首创的做法引起海内外瞩目,吸引了数十批外商前来洽谈投资,但在外商与深圳草签的协议上大都写明“本协议待《福田保税区条例》颁布后生效”的条款。外商最为关心的,不仅是特区的政策有多优惠,更是特区的政策有多稳定,他们对政策的可持续性和法律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让深圳的决策者强烈意识到,务实的行动既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又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走向成熟稳健,除了“务实”,还要“尚法”。只有依靠法治,才能营造让外商“放心”的公平公正、安全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也只有法治,才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最大保障。
为了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深圳埋头苦干,务实地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而为了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深圳再次务实地选择了用法治来保驾护航。
1987年,在经济特区立法研讨会上,深圳首次提出希望获得立法权的想法,当即在会上“炸开了锅”。1988年,深圳市主要领导向国务院呈递了请求授予深圳市立法权的报告。在深圳的争取下,1989年,国务院向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但在表决时,还是有一部分代表投下了反对票。①
“为什么想自己要有‘立法权’?”原深圳市法制局局长、被称作特区立法“第一人”的张灵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回忆,除了客观上省里的立法任务重外,随着特区的不断发展,很多问题暴露出来,立法工作迫在眉睫。深圳要真正加快发展,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必须要有自己的立法权。
诚然,有了独立的立法权,深圳不仅可以快速改变靠“红头文件”管理经济的被动局面,同时可以因地制宜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但当时的深圳,只设有党委和政府,类似于现在的开发区、功能区模式,连人大都还没成立。深圳“要法是假,要权是真”“没有‘户口’就要‘粮票’”等质疑接踵而来,甚至有人直接批评,给深圳立法权是“违宪”。
巨大的争议中,深圳没有被“吓”住。一个“表决心”的行动是——199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同时,经过法律专家研究,全国人大有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的权力,此举也并不“违宪”。
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时任深圳市委书记李灏再次表达了争取特区立法权的想法。也正是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次南方视察,在全国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潮,人们的思想再次获得解放。
1992年7月1日,一份不到400字的文件震惊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明确深圳“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厉有为就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表决现场,他的记忆刻度精确到“秒”:“当天下午3时07分30秒,117人投票,除了9人弃权和1人未按表决器外,107人都赞成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没有反对票。”②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这是一个开风气之先的决定。
当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立法权,即使是各省的省会城市也只有“半个立法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立法权授予深圳这样一个“小城市”,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拿到“尚方宝剑”后,深圳可谓“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地开展了立法工作。从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到1992年被授予特区立法权前的12年间,深圳经济特区通过国家和广东省立法机关制定了23项特区法规,初步建立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场规则。在深圳经济特区取得立法权的最初5年,深圳快马加鞭,解决积累多年的立法需求,到1997年年底,由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修改的法规就达到111项,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通过的规章达104项,基本实现了特区建设中重要问题都有法可依。
“那些年,我一直在做市场经济法治的‘贩子’。把国外的市场经济立法经验‘贩’到深圳,然后再从深圳‘贩’到国内其他城市。”张灵汉回顾深圳一系列开创性的立法尝试时这样说。深圳的立法,走的就是一条发扬“敢闯敢试”精神、勇于探索的创新之路。在所立的法规中,一部分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中国香港及国外法律法规先行先试的;另一部分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还有一部分是属于为加强行政法治、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需要而制定的。
2000年,深圳被授予较大市立法权。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的深圳在立法实践上先行先试,为特区立法和地方立法摸索实践道路。通过积极立法,初步建立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场规则。
目前,深圳已成为全国立法最多的城市。到2019年年底,深圳共制定法规229项,现行有效法规168项,覆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推动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深圳的贯彻落实,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
① 周頔.深圳:一个城市的立法实践[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03-15(第02版).
② 李舒瑜.特区授权立法25周年成果斐然——深圳共制定法规220多项,其中三分之一填补国家立法空白[N].深圳特区报,2017-07-12(A01).
改革开放刚开始,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深圳虽然被党中央批准为“试验田”,拥有特区优惠政策,但是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只是靠政府的“红头文件”管理,而在国际视野中,这些只是“土政策”,法律效力不足,外商“不放心”。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88年,深圳决定设置福田保税区,这一国内首创的做法引起海内外瞩目,吸引了数十批外商前来洽谈投资,但在外商与深圳草签的协议上大都写明“本协议待《福田保税区条例》颁布后生效”的条款。外商最为关心的,不仅是特区的政策有多优惠,更是特区的政策有多稳定,他们对政策的可持续性和法律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让深圳的决策者强烈意识到,务实的行动既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又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走向成熟稳健,除了“务实”,还要“尚法”。只有依靠法治,才能营造让外商“放心”的公平公正、安全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也只有法治,才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最大保障。
为了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深圳埋头苦干,务实地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而为了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深圳再次务实地选择了用法治来保驾护航。
1987年,在经济特区立法研讨会上,深圳首次提出希望获得立法权的想法,当即在会上“炸开了锅”。1988年,深圳市主要领导向国务院呈递了请求授予深圳市立法权的报告。在深圳的争取下,1989年,国务院向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但在表决时,还是有一部分代表投下了反对票。①
“为什么想自己要有‘立法权’?”原深圳市法制局局长、被称作特区立法“第一人”的张灵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回忆,除了客观上省里的立法任务重外,随着特区的不断发展,很多问题暴露出来,立法工作迫在眉睫。深圳要真正加快发展,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必须要有自己的立法权。
诚然,有了独立的立法权,深圳不仅可以快速改变靠“红头文件”管理经济的被动局面,同时可以因地制宜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但当时的深圳,只设有党委和政府,类似于现在的开发区、功能区模式,连人大都还没成立。深圳“要法是假,要权是真”“没有‘户口’就要‘粮票’”等质疑接踵而来,甚至有人直接批评,给深圳立法权是“违宪”。
巨大的争议中,深圳没有被“吓”住。一个“表决心”的行动是——199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同时,经过法律专家研究,全国人大有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的权力,此举也并不“违宪”。
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时任深圳市委书记李灏再次表达了争取特区立法权的想法。也正是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次南方视察,在全国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潮,人们的思想再次获得解放。
1992年7月1日,一份不到400字的文件震惊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明确深圳“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厉有为就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表决现场,他的记忆刻度精确到“秒”:“当天下午3时07分30秒,117人投票,除了9人弃权和1人未按表决器外,107人都赞成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没有反对票。”②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这是一个开风气之先的决定。
当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立法权,即使是各省的省会城市也只有“半个立法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立法权授予深圳这样一个“小城市”,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拿到“尚方宝剑”后,深圳可谓“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地开展了立法工作。从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到1992年被授予特区立法权前的12年间,深圳经济特区通过国家和广东省立法机关制定了23项特区法规,初步建立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场规则。在深圳经济特区取得立法权的最初5年,深圳快马加鞭,解决积累多年的立法需求,到1997年年底,由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修改的法规就达到111项,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通过的规章达104项,基本实现了特区建设中重要问题都有法可依。
“那些年,我一直在做市场经济法治的‘贩子’。把国外的市场经济立法经验‘贩’到深圳,然后再从深圳‘贩’到国内其他城市。”张灵汉回顾深圳一系列开创性的立法尝试时这样说。深圳的立法,走的就是一条发扬“敢闯敢试”精神、勇于探索的创新之路。在所立的法规中,一部分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中国香港及国外法律法规先行先试的;另一部分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还有一部分是属于为加强行政法治、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需要而制定的。
2000年,深圳被授予较大市立法权。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的深圳在立法实践上先行先试,为特区立法和地方立法摸索实践道路。通过积极立法,初步建立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场规则。
目前,深圳已成为全国立法最多的城市。到2019年年底,深圳共制定法规229项,现行有效法规168项,覆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推动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深圳的贯彻落实,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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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頔.深圳:一个城市的立法实践[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03-15(第02版).
② 李舒瑜.特区授权立法25周年成果斐然——深圳共制定法规220多项,其中三分之一填补国家立法空白[N].深圳特区报,2017-07-12(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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