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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检察改革之新型办案责任制和新型司法管理体制

作者:《深圳政法年鉴》编辑委员会 来源:深圳政法年鉴(2017) 责任编辑:chen 2023-05-06 人已围观

根据检察权的不同属性,修订检察官权力清单,调整、试行不同的办案组织和办案模式,在司法属性较强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在行政属性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制,在监督属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实行集体决定制,较为合理地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坚持依法授权、大胆放权,授予检察官的职权占整个权力清单的53%,同时将原属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34项职权下放给检察官,为检察官发挥办案主体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改革后,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数量平均下降幅度达22.9%;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案件数量平均下降幅度达40%以上。同时,在市委的支持下,重新组建新的反贪局,设置公诉部、侦查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业务管理部、刑事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赋予各业务部主要负责人业务统筹、司法管理等职权,逐步构建起适应新型办案责任制需要的管理新架构,扭转了司法管理弱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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