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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中的“僵尸企业”问题
作者:周文丽 来源:《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29 人已围观
无论央企,还是地方国企,甚至包括一些集体企业及其名下的企业,都出现了一批的“僵尸企业”要求清退的现象。应这些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内部督察规则要求,都纷纷来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僵尸企业"的清退。同时一些民营企业因为早年被吊销之后一直没有及时办理注销,致使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名下的资产无法清理,有些高管成员的授信以及在其他部门个人信息的应用受到限定。
实事求是地讲,这个情况在深圳非常常见。其原因,我认为首先要归咎于曾经存在的传统的年检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不来工商机关进行传统的年检申报,工商机关就进行批量吊销,而这种吊销是一种不正常的退出,也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就等于把企业强制拉出去"枪毙"了,而企业实际上并没"死",主体资格尚在,并可以进行诉讼活动,只不过经营活动受限。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之下,被吊销的企业一定要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否则后果严重。不来注销,名下的资产不能清退,因为只有成立清算组之后,清算组才有处理资产的职能。另外,由于大家的法律常识以及登记规则的薄弱,这种被吊销的企业都还大量存在,除了占有大量的名称资源不说,很多企业还处于一种僵尸状态,沉睡了一二十年之后,我们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号角吹响,信用约束启动,这时候才来办理。
“僵尸企业”如何依法予以清退,一直是注册登记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2016年,在时任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局长钟文教授的主导下,深圳出台了市《关于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办理注销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个意见并结合2003年市工商局出台的系列政策,我们清退了一批市属国有一级"僵尸企业"。当然,也有些人指责我们,说"僵尸企业"这样清退是一种违规的清退。那么试问一下,如果没有清退政策,那么所有的清退都是违规的,如果所谓的违规就是没有规则,在法有缺位的情况下,还让“僵尸企业”尽快清退,不清退部门内部绩效处罚,那不是把人逼上绝路吗?
现在市场上存续的大量的二级三级,乃至四级"僵尸企业",该如何清退仍然是一个问题。同时民营企业在“破产不能”的情况下,企业的清退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破题。我个人认为改革提倡立法先行,在于法有据的状态下进行,当然是完美的。但是如果要想改革,就要敢于突破,敢为天下先!我认为大多数实行的改革,首先就要突破现有的修订滞后的注册登记法律法规。
实事求是地讲,这个情况在深圳非常常见。其原因,我认为首先要归咎于曾经存在的传统的年检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不来工商机关进行传统的年检申报,工商机关就进行批量吊销,而这种吊销是一种不正常的退出,也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就等于把企业强制拉出去"枪毙"了,而企业实际上并没"死",主体资格尚在,并可以进行诉讼活动,只不过经营活动受限。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之下,被吊销的企业一定要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否则后果严重。不来注销,名下的资产不能清退,因为只有成立清算组之后,清算组才有处理资产的职能。另外,由于大家的法律常识以及登记规则的薄弱,这种被吊销的企业都还大量存在,除了占有大量的名称资源不说,很多企业还处于一种僵尸状态,沉睡了一二十年之后,我们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号角吹响,信用约束启动,这时候才来办理。
“僵尸企业”如何依法予以清退,一直是注册登记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2016年,在时任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局长钟文教授的主导下,深圳出台了市《关于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办理注销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个意见并结合2003年市工商局出台的系列政策,我们清退了一批市属国有一级"僵尸企业"。当然,也有些人指责我们,说"僵尸企业"这样清退是一种违规的清退。那么试问一下,如果没有清退政策,那么所有的清退都是违规的,如果所谓的违规就是没有规则,在法有缺位的情况下,还让“僵尸企业”尽快清退,不清退部门内部绩效处罚,那不是把人逼上绝路吗?
现在市场上存续的大量的二级三级,乃至四级"僵尸企业",该如何清退仍然是一个问题。同时民营企业在“破产不能”的情况下,企业的清退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破题。我个人认为改革提倡立法先行,在于法有据的状态下进行,当然是完美的。但是如果要想改革,就要敢于突破,敢为天下先!我认为大多数实行的改革,首先就要突破现有的修订滞后的注册登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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