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 > 社会综合 社会综合

扫码关注

保护知识产权,“护航”创新之城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来源:《新时代深圳精神》 责任编辑:chen 2023-01-18 人已围观


“十二五”期间,深圳颁布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纲要(2011—2015年)》,作为国内首个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紧密结合的战略纲要,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有力推动了创新型城市的建设。2012年,深圳被授予国家首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深圳也是率先推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的城市,于2009年成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被誉为我国知识产权界一个里程碑事件。

率先探索的魄力让深圳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全国领先。“十二五”期间,深圳市知识产权各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实现数量与质量双提升。
 
但“优等生”深圳从不止于此,而是继续务实推进知识产权工作。2016年,《深圳市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印发,提出了更高目标要求。2017年,深圳成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第一批试点地区。2019年,《深圳市关于打造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2019—2021年)》,提出到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将深圳打造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样板区域,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交易的重要枢纽平台,全国知识产权领域创新政策的策源地。
 
从率先探索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到打造全国知识产权领域创新政策的策源地,深圳知识产权发展走过十余年,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知识产权筑牢创新发展之基。

一场“跨洋较量”:迈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化新步伐
 
2013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美国IDC公司(以下简称IDC)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备受世界瞩目。该案是世界第一单对许可率作出判决的案例,也被誉为“中国标准专利第一案”。有世界知识产权界“福布斯”之称的权威杂志《知识产权管理》将该案评选为2013年“全球年度案例”,是中国大陆2013年唯一入选的案例。
 
2013年10月28日,一纸终审判决振奋人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为诉IDC两案的一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一方是世界通信终端生产巨头华为,另一方是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IDC,这场知识产权纷争横跨太平洋,从美国一直打到中国。
 
华为要生产符合标准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就不可能绕过对对方专利的使用。专利许可费应该是多少,双方显示出了巨大的分歧。
 
事实上,2008年华为与IDC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展开谈判,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2013年1月,在IDC的推动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一旦“337调查”的结果认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意味着华为在美将被禁售相关产品,从而失去美国市场。与此同时,IDC还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
 
IDC发起的一系列诉讼威胁到了华为在海外市场的立足,IDC手中的谈判筹码究竟有多少分量?IDC手中的筹码就是标准必要专利。通俗来讲,没有IDC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华为的手机可能无法连上3G网络,这也是IDC能“锁”住华为的原因。
 
IDC公司是2G、3G标准的大赢家,直接参与了标准制定,并将自己的专利融入标准。根据IDC公司2011年年报,其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超过19500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其中许多成为移动无线标准的关键。
 
华为必须得到IDC的授权,这一点两家公司都心知肚明。但专利许可费应该是多少?华为公诉起诉IDC,叫板的就是这个费率。
 
IDC的要求高到华为几乎不可能同意。在IDC的要约中,其专利许可费几乎可以掏空华为单个通信设备的全部利润。令华为更加无法接受的是,IDC在对外进行专利许可时采取了多重标准,厚此薄彼。比如,同样是标准必要专利授权,IDC向苹果、三星等生产商的要价远低于华为,其中的差距呈十倍甚至上百倍。
 
2011年12月6日,华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起诉讼,以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华为还请求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定IDC的专利许可费率。
 
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桌上的起诉书中,华为认为,IDC首先是“歧视性定价”,与IDC对苹果、三星的授权合同相比,IDC发给华为的要约定价过高。其次是“附加不合理条件”,IDC要求华为将其所拥有的全球所有的专利无偿许可给自己,相当于夺走华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再次是“搭售行为”,IDC提出将其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给华为,收取天价的许可费。最后是“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在双方谈判过程中,IDC突然在美国起诉华为,本质上是拒绝与华为进行交易,违反了IDC自己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承诺的FRAND原则。
 

很赞哦! ( )

评论

0

搜一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