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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仲裁院
作者:林凤梅、李连刚、张明、李淯、赖秋姗、李久祥、蒋婷、杨宏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12-08 人已围观
2001 年 11 月 6 日,全国第一家劳动仲裁院 —— 深圳市劳动仲裁院成立。深圳市劳动仲裁院的成立,是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标志着深圳市的劳动仲裁机构向实体化建设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林凤梅,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院长;李连刚,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张明,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办副主任(调研员);李淯,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仲裁员;赖秋姗,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久祥,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他们见证了那些历史时刻。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末,深圳的经济发展进入从低端制造业向高科技产业转型的初级阶段,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频发,公民的权利意识迅速提高。同时,1997 年亚洲金融风暴爆发,使深圳很多外资企业倒闭。从 1998 年开始,企业中止合同、解除合同,老板欠薪逃匿、开除违纪职工等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深圳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每年持续出现跨越式增长,从 1986 年的 54 宗,到1998 年的 12130 宗,1999 年的 13280 宗,2001 年更是飙升到 16416宗。时任劳动保障部工资司劳动争议处处长董平透露,1997—1998年,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就占了全国总量的 1/7,深圳全市劳动仲裁工作的形势非常严峻。然而,当时深圳全市的专职仲裁员不足 30 人,约占全国专职仲裁员人数的 3‰。案多人少,无专项工作经费来源,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大量的案件不能及时解决,成为制约深圳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张明描述当时的情况说:“1986 年成立劳动仲裁办以来,一没有专项的经费来源,二没有独立的办公室,一块牌子两套人马,虽然编制上有 6 个人,而实际到位从事仲裁工作的只有 4 人。”当时还是仲裁员的李淯更是感慨:“1998 年以后,我们的积案问题非常突出,案多人少,每天立案大厅受理的案件应接不暇,仲裁员每天光审理案件都忙不过来,几乎没有星期天休息。那一年我连产假还没休完就赶回来上班了。”
“劳资矛盾凸显”与“劳资关系稳定”的命题,考验着政府的智慧、能力与决心。回忆起深圳市劳动仲裁院的改革历程,李淯深有感触地说,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实体化的改革,不是一开始就有一套完整的计划,而是在实践中被逼出来的。记得 1998 年 12 月的一天,时任深圳市市长李子彬到市劳动局调研。一名上访者拦在他面前,长跪不起,双手举着胜诉的仲裁裁决书哭喊着:“请市长为我们做主!讨回公道,讨回我们的养命钱!”上访者这突如其来的举动,让李子彬及同行人员深受触动。李子彬随即作出指示:“一要彻底了解情况,查明这个问题的症结出在哪里。二要研究这个案子,为什么让员工成为上访专业户。”
这名上访者是福田区一家私营贸易公司的员工,因企业经营不善,公司拖欠了员工 4 个月的工资。员工们申请劳动仲裁,虽然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请求,但由于维权过程时间太长,当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老板已人去楼空。胜诉的仲裁裁决书犹如一纸空文。被欠薪的员工苦不堪言,开始不停地上访,甚至游行。这只是众多信访案件中的一宗,1995 年至 2000 年,深圳每年涉及劳动争议处理的信访量约占全市总量的 60%。这次下跪上访事件,让李子彬深刻意识到深圳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滞后和改革的迫切性,认识到只有改革社会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建立起一套与深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维护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问题,被摆上了深圳市市长的议事日程。1999 年 7 月 1 日,李子彬再次到深圳市劳动局调研,指出可对设立劳动法院和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问题进行探索,有条件时可进行调研。
根据李子彬的指示,深圳市信访办、市劳动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联合调研组,毛兵任调研组组长,对国内外的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开展深入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并前往国内处理劳动争议改革的试点城市重庆市及河北省武安市实地考察。1999 年 12 月 8 日,调研组飞往纽约,先后考察了美国劳工部属下的员工劳动保护、劳动行政执行两个部门,深入独立于美国法院体系和政府行政部门的美国官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取经。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组成员李久祥介绍,这次调研的最大感受是美国劳工部门对欠薪的处罚力度很大。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赖秋姗认为,应该学习国外的经验,建立一裁或二裁终局制度,把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放在劳动争议仲裁院去审而不是法院。李淯总结说:“我们认为市仲裁办完全可以从劳动部门脱离出来,例如参照美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性的准司法机构。”
从美国调研回来以后,调研组多次召集市、区劳动仲裁、监察、信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改革意见与建议。2000 年 3 月 31 日,调研组向深圳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我市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一次提出了进行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改革的设想,建议将劳动仲裁委员办事机构与劳动局的行政职能相剥离,成立实体化的副局级单位,扩大编制,实行财政全额拨款。调研报告还创造性地提出了“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和远期建立劳动诉讼制度:建议条件成熟后,可以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全部并入法院系统,成立一个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这份调研报告,对推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它得到了深圳市委、市政府及时任深圳市常务副市长李德成的重视和肯定。2000 年 7 月,深圳市政府成立了深圳市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李德成任组长。11 月 28 日,深圳市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市一级成立副局级事业单位建制的劳动仲裁院。”
2000 年 12 月末的一个下午,李淯和张明与时任深圳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伟东谈论到劳动仲裁办扩编时,刘伟东说:“仲裁办实体化的思路及名字,我们讨论过多次,能否回避过去的叫法,重新起个名字,成立劳动仲裁院有没有可能呢?”李淯和张明一听,格外兴奋。万万没想到,深圳市编办不但能给增加编制,而且提议了一个响亮的名字! 2001 年 11 月 6 日,深圳市编办发文,正式同意设立副局级的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从此,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取代了原来非实体化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2002 年,深圳市社保局率先成立了全国首个专门的社保仲裁办公室,增强了社保部门执法的法律效力。2004 年,深圳市劳动局与社保局合并,社保仲裁办公室并入劳动仲裁院。2009 年,深圳市人事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成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实体化内容的建设上又迈出了更大一步。
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实体化的探索,对全国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的改革影响深远。当时,深圳市接待各省区市劳动单位来学习考察的团队每月至少有三四批。随后,各省区市都纷纷借鉴深圳的经验,成立劳动仲裁院。黑龙江、广东、山东等省分别开展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试点工作,这些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使得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能力大幅度提高,大大丰富了全国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改革实践。
口述者:林凤梅,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院长;李连刚,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张明,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办副主任(调研员);李淯,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仲裁员;赖秋姗,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久祥,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整理者:蒋婷、杨宏
林凤梅,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院长;李连刚,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张明,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办副主任(调研员);李淯,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仲裁员;赖秋姗,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久祥,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他们见证了那些历史时刻。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末,深圳的经济发展进入从低端制造业向高科技产业转型的初级阶段,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频发,公民的权利意识迅速提高。同时,1997 年亚洲金融风暴爆发,使深圳很多外资企业倒闭。从 1998 年开始,企业中止合同、解除合同,老板欠薪逃匿、开除违纪职工等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深圳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每年持续出现跨越式增长,从 1986 年的 54 宗,到1998 年的 12130 宗,1999 年的 13280 宗,2001 年更是飙升到 16416宗。时任劳动保障部工资司劳动争议处处长董平透露,1997—1998年,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就占了全国总量的 1/7,深圳全市劳动仲裁工作的形势非常严峻。然而,当时深圳全市的专职仲裁员不足 30 人,约占全国专职仲裁员人数的 3‰。案多人少,无专项工作经费来源,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大量的案件不能及时解决,成为制约深圳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张明描述当时的情况说:“1986 年成立劳动仲裁办以来,一没有专项的经费来源,二没有独立的办公室,一块牌子两套人马,虽然编制上有 6 个人,而实际到位从事仲裁工作的只有 4 人。”当时还是仲裁员的李淯更是感慨:“1998 年以后,我们的积案问题非常突出,案多人少,每天立案大厅受理的案件应接不暇,仲裁员每天光审理案件都忙不过来,几乎没有星期天休息。那一年我连产假还没休完就赶回来上班了。”
“劳资矛盾凸显”与“劳资关系稳定”的命题,考验着政府的智慧、能力与决心。回忆起深圳市劳动仲裁院的改革历程,李淯深有感触地说,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实体化的改革,不是一开始就有一套完整的计划,而是在实践中被逼出来的。记得 1998 年 12 月的一天,时任深圳市市长李子彬到市劳动局调研。一名上访者拦在他面前,长跪不起,双手举着胜诉的仲裁裁决书哭喊着:“请市长为我们做主!讨回公道,讨回我们的养命钱!”上访者这突如其来的举动,让李子彬及同行人员深受触动。李子彬随即作出指示:“一要彻底了解情况,查明这个问题的症结出在哪里。二要研究这个案子,为什么让员工成为上访专业户。”
这名上访者是福田区一家私营贸易公司的员工,因企业经营不善,公司拖欠了员工 4 个月的工资。员工们申请劳动仲裁,虽然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请求,但由于维权过程时间太长,当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老板已人去楼空。胜诉的仲裁裁决书犹如一纸空文。被欠薪的员工苦不堪言,开始不停地上访,甚至游行。这只是众多信访案件中的一宗,1995 年至 2000 年,深圳每年涉及劳动争议处理的信访量约占全市总量的 60%。这次下跪上访事件,让李子彬深刻意识到深圳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滞后和改革的迫切性,认识到只有改革社会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建立起一套与深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维护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问题,被摆上了深圳市市长的议事日程。1999 年 7 月 1 日,李子彬再次到深圳市劳动局调研,指出可对设立劳动法院和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问题进行探索,有条件时可进行调研。
根据李子彬的指示,深圳市信访办、市劳动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联合调研组,毛兵任调研组组长,对国内外的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开展深入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并前往国内处理劳动争议改革的试点城市重庆市及河北省武安市实地考察。1999 年 12 月 8 日,调研组飞往纽约,先后考察了美国劳工部属下的员工劳动保护、劳动行政执行两个部门,深入独立于美国法院体系和政府行政部门的美国官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取经。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组成员李久祥介绍,这次调研的最大感受是美国劳工部门对欠薪的处罚力度很大。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赖秋姗认为,应该学习国外的经验,建立一裁或二裁终局制度,把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放在劳动争议仲裁院去审而不是法院。李淯总结说:“我们认为市仲裁办完全可以从劳动部门脱离出来,例如参照美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性的准司法机构。”
从美国调研回来以后,调研组多次召集市、区劳动仲裁、监察、信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改革意见与建议。2000 年 3 月 31 日,调研组向深圳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我市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一次提出了进行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改革的设想,建议将劳动仲裁委员办事机构与劳动局的行政职能相剥离,成立实体化的副局级单位,扩大编制,实行财政全额拨款。调研报告还创造性地提出了“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和远期建立劳动诉讼制度:建议条件成熟后,可以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全部并入法院系统,成立一个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这份调研报告,对推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它得到了深圳市委、市政府及时任深圳市常务副市长李德成的重视和肯定。2000 年 7 月,深圳市政府成立了深圳市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李德成任组长。11 月 28 日,深圳市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市一级成立副局级事业单位建制的劳动仲裁院。”
2000 年 12 月末的一个下午,李淯和张明与时任深圳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伟东谈论到劳动仲裁办扩编时,刘伟东说:“仲裁办实体化的思路及名字,我们讨论过多次,能否回避过去的叫法,重新起个名字,成立劳动仲裁院有没有可能呢?”李淯和张明一听,格外兴奋。万万没想到,深圳市编办不但能给增加编制,而且提议了一个响亮的名字! 2001 年 11 月 6 日,深圳市编办发文,正式同意设立副局级的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从此,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取代了原来非实体化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2002 年,深圳市社保局率先成立了全国首个专门的社保仲裁办公室,增强了社保部门执法的法律效力。2004 年,深圳市劳动局与社保局合并,社保仲裁办公室并入劳动仲裁院。2009 年,深圳市人事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成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实体化内容的建设上又迈出了更大一步。
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实体化的探索,对全国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的改革影响深远。当时,深圳市接待各省区市劳动单位来学习考察的团队每月至少有三四批。随后,各省区市都纷纷借鉴深圳的经验,成立劳动仲裁院。黑龙江、广东、山东等省分别开展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试点工作,这些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使得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能力大幅度提高,大大丰富了全国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改革实践。
口述者:林凤梅,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院长;李连刚,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张明,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办副主任(调研员);李淯,时任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仲裁员;赖秋姗,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久祥,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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