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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公务员管理规章

作者:周锦涛、梁文浩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12-20 人已围观

1993 年 8 月 14 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发布。短短月余时间,9 月 28 日,深圳市即出台《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标志着深圳市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全面实施,该办法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公务员管理规章。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之前,深圳已经为率先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组织有关人员专门深入研究党的十三大报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的精神,从深圳的实际出发,着手拟制《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1993年 4 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前,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于同年 9 月 28 日颁布。
 
当时,我任深圳市人事局副局长,有幸成为这项公务员管理改革的先行者。记得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这一重大改革课题后,深圳着眼于发挥特区在改革中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正式把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上日程。1990 年,在国家层面只有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审计署等六个单位试点公务员制度,而在地方只有哈尔滨市作为试点单位。为更好地推进深圳市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探索,我们向国家申请把深圳作为试点单位。收到深圳的申请报告后,人事部特地派人过来考察,对深圳市前期的探索工作给予了较高评价。1990 年 10 月,人事部下发《关于深圳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总体方案的批复》,正式同意深圳成为继哈尔滨之后全国第二个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综合试点城市。试点申请获批后,为加强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领导,深圳于 1991 年 2 月成立了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机构、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长郑良玉亲任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为了把国家公务员制度稳步引入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中,我们按照“从易到难,循序渐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思路,由 1991 年开始,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进行完善。主要包括四方面工作:一是制定了深圳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辞职辞退、纪律三个单项管理制度;二是颁布了《深圳市党和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推行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三是改进和完善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实现了考核结果与年终奖金、工资晋级、职务升降、评优评先以及培训挂钩;四是开展了岗位培训工作,对深圳全市近 2 万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岗位培训,为全面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打下了基础。1992 年,通过总结前几年的试点情况,根据人事部的要求,深圳对 1990 年制定的试点方案进行了修改,拟定了八个单项管理制度、两个职位规范和一个过渡方案。1993 年 8 月 14 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发布。9 月 28 日,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具体阐述。该办法包括总则、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以及附则共 15 章 104 条,对除工资、福利以外的其他 13 项国家公务员制度均作了具体规定。同年 12 月,广东省政府批准了深圳市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深圳市公务员制度的确立。这对深圳全市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明显的促进和示范作用。公务员制度推行后,引起了整个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企业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党政事企的关系得到理顺,分类管理的新格局逐步形成。《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推动了深圳整个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全国公务员管理制度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
 
口述者:周锦涛,时任深圳市人事局副局长
整理者:梁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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