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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断是非: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应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
作者:深圳市法学会等 来源:《民断是非》 责任编辑:yezi 2023-01-31 人已围观
一、活动概况
. 1. 活动地点、时间
深圳图书馆五楼报告厅
2014年12月27日晚上7:00 —9:00
. 2. 领导、嘉宾
(1)深圳市法学会.张小双
(2)深圳晚报.法律部主任.李晶川
(3)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陈巧梅
(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
(5)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志兵
(6)知名律师.段建国
(7)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弢
. 3. 点评专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祝建军
. 4. 评审团成员
(1)香港俊鹏发展公司.总经理.刘贺坚
(2)深圳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副会长.周克坚
(3)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敬丹
(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员.陈刚
(5)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教授.冯明发
(6)国泰安金融教育集团台湾地区.总监.刘春伟
(7)中国民主同盟.主任委员.谢宏志
(8)国企工程师.金鑫
(9)资深媒体人.赵东眉
(10)热心市民.郑伟
(11)热心市民.王力
(12)热心市民.黎广海
(13)深圳海关法律处.张鑫
(14)北京天时鸿断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朱晓
(15)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吕柱
. 5. 辩论赛成员
(1)主持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凌超律师
(2)辩论赛队员正方:张丽娟、李寅午、芦娜、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辩论队)反方:籍婷婷、江巾平、陈国平、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辩论队)
二、主题背景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主要针对实际损害部分进行赔偿;而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庭判决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机制,主要的目的是对侵权者进行惩戒和威慑。
至于要不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我们国家目前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支持者认为,随着我国信息行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取得很多突破性进展,但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尤其是盗版现象非常普遍,权利方认为如果不对侵权方做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种风气必将长期存续。
而反对者认为,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目前主要的问题不是立法不够多,而是执法不够严,况且惩罚性赔偿与民法的私法理念相冲突,引入民法不必要,也不合适。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即为对知识产权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这与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以此为话题,我们根据两种不同意见划分正反双方,展开辩论。
五、民断是非
. 1. 表决结果
正方6票;反方8票;弃权1票。
反方略胜一筹,以微弱优势击败正方,赢得辩论赛的胜利。
. 2. 代表意见
【大众评审员×××】大家好!其实我支持反方观点,但是我觉得反方特别遗憾的一点就是没有从我们国家的利益这个角度去立论。其实这个惩罚性赔偿,它意味着一种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但是这个保护力度的强弱应当跟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相适应。从历史的观点来讲,现在那些主张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家,其实在他们的历史上,很多是抄袭别人的知识产权发展起来的。等他们发展起来之后,他们会转身把这扇门关上,主张对知识产权强保护。刚才正方说我们已经成为一个知识产权的大国、强国,我并不赞成这个观点。从现状来看,我们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仍然还是比较薄弱的。所以,如果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我是赞成反方观点的。而且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至少英美法系在侵权赔偿这个问题上,他们都是坚持填平原则的。这是我的观点。
【大众评审员×××】知识产权侵权就类似偷盗行为,这种行为应该竭力制止。如果不对他做一个惩罚性的赔偿,那么这种偷盗之风将会盛行下去。就需要这种惩罚性的处罚,给他们以震慑力。
六、专家点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祝建军先生】
首先,非常感谢咱们辩论的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和大家交流的机会。
从辩论赛举办的角度来讲可能有点评的环节,我就权当是给了我和咱们在座的各位,包括咱们深圳年轻的律师才俊们一个交流的机会。
我和大家交流的内容分两个部分:第一,把我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解简单地给大家做一个介绍;第二,谈一下我听了咱们深圳年轻律师们发言后的一些感想。
第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咱们要把它搞清楚。知识产权侵入引入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意思呢?相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填平性赔偿才有惩罚性赔偿。填平性赔偿,就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咱们就让侵权人赔偿多少。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意思?让那些恶意的侵权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要比填平的赔偿责任多,因为多才有惩罚的意义在里面。所以这是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咱们年轻的律师把这个概念把握得非常准。
第二,对惩罚性赔偿在案件中的适用范围要把握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还是按填平的原则处理,只有在极少数的案件里面,比如说被告或者侵权人主观恶意非常重,给知识产权人造成的后果非常大,情节非常严重,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才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所以咱们在辩论的时候应该把它确定下,以免给大众造成印象,说是不是对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人咱们都要惩罚性赔偿?不是这个概念,它是有一个特定的范围。
第三,惩罚性赔偿它的功能是什么呢?一方面,它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起到补偿、赔偿作用;另一方面,更主要的作用是为了遏制那些,或者说威慑那些恶意的侵权人。
第四,我注意到咱们的观众也有一个声音,说咱们应该有惩罚性赔偿。我谈一下我的看法,就是咱们国家该不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呢?我个人的观点,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势所趋。为什么这么说呢?
目前中国GDP已占到了世界第二位,也就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2008年的时候已经出台了自己的战略纲要,十八大又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甚至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成立来推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发展,使我们国家的整个经济转型。也就是说,目前我们的知识产权法的修改要求引入惩罚性赔偿,不再是被迫的,而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形势需要,主动地来适应这样一个社会发展需要,这是历史的选择。这是第一个大趋势。
第二个大趋势,现实是什么?我国知识产权局第四次的《专利法》修改有一个修法的背景。修法的背景是什么呢?目前咱们的知识产权侵权非常严重,而维权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得到的赔偿额非常低,所以在《专利法》第四稿的草案里面就说要引入惩罚性赔偿。
同时最高法院在干什么?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每年会颁布最高法院的报告,或者司法政策出台。出台的政策概括为一句话:要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具体怎么做呢?分门别类、宽严适度,同时指引或者鼓励各地的知识产权庭正确地给当事人一个明示,让当事人能够很好地运用这个权利,加大知识产权的赔偿力度,这是最高法院在做的事。
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再加上现实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推动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为什么这么说呢?刚才反方何律师说的那一点,就是咱们国家《商标法》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刚才您说的可能有待商榷。就是什么呢?因为咱们国家《商标法》2013年8月份修改、2014年5月1日实施的那个《商标法》,在第三条里面明确说了,我把法条第一款阐述一下:惩罚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什么样的赔偿标准?第一,因侵权导致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这是第一个标准,如果这个标准确定不了的话,就推到第二个标准,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这是第二个标准。当这两个标准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怎么办呢?由法院根据知识产权人对商标许可的费用定一个合理的倍数来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第三个层次;第四个层次说的是对于那些恶意侵权者,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要在以上的那三种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侵权者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这是咱们国家《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送审稿和《专利法》第四次的草案,明确地把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确定下来了,我相信将来的立法肯定会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的情况。
另外,我再谈谈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引入的前景。刚才各位律师在辩论的时候也提出一些观点,包括如何举证及举证难的问题,知识产权是无形性的,在举证的时候非常难。这个的确说得非常对,就是咱们将来惩罚性赔偿这个制度出来了以后,咱们能不能用好这个制度?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这个制度能不能够非常好地被运用,比如《商标法》已经制定了惩罚性赔偿,2014年5月1日开始实行新《商标法》,但是我上网查了一下,咱们全国法院里面所判的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案件有吗?我没有查到,我没有查到1例。没有查到意味着什么呢?就是制度非常好,但不能很好地被贯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贯彻,实际上是依赖什么呢?一是依赖于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二是依赖于我们自身的律师把业务提高以后,能够准确地把握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准确地运用举证制度,然后把这个制度呈现给法官,这是咱们律师要做的。对于法官来讲,咱们能够准确理解这个制度,根据律师给我们推送的制度,我们准确适用法律,这个时候才能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真正地在司法实践中、在人们的生活中结出果实来。所以到现在为止,我没有见到中国有惩罚性赔偿的案子。
这是我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一点感想。
刚才我看了一下,咱们在座的都是非常年轻的律师,应该说是咱们深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和希望。
我听了正方和反方的观点,我有一个感想,反方能够取胜其实非常不容易。因为正方在辩论的时候,论点和论据更充分,要反对他们的话其实非常难。我相信你们四个人,虽然说你们是反方,但是你们可能私下里是赞同惩罚性赔偿的,只不过为了辩论赛的需求,你们硬要找一些观点出来,对吧?
刚才正方的观点,我就不说了,就是大势所趋,经济发展的内驱力趋势,包括加大保护力度,这都是正方有力的支持观点。
从反方的观点来看,我概括了一下他们的四个主要论据:
第一,TRIPS协议里面没有惩罚性赔偿,而大多数的国家也没有惩罚性赔偿,包括发达国家,德国专利法也没有,所以咱们国家,发展中国家为什么要制定?
第二,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本身在填平的标准方面都非常难确定,何谈在这个基础上设立惩罚性赔偿?所以咱们说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
第三,一个侵权可能同时面临刑事的处罚、行政的罚款以及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这三者关系如何协调呢?这个时候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该不该优先呢?所以咱们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
第四,如果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对权利人来讲有可能被滥用;对于侵权人来讲,有可能兔子急了要跳墙,可能会逼得他鱼死网破式的反抗。对于法院来讲,有可能导致执行不力的后果。
产生这样四个论证的观点,当然我也觉得挺为难咱们反方的四个辩手,因为要在这个辩论场找到反对的观点,应该说这四个观点都是为了找理由而找理由。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要引入惩罚性赔偿,不能是说别人国家没有,咱们国家就不制定,因为在市场中大势所趋。
第二,客观上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无法查清,这个我以前刚接触惩罚性赔偿时观点里也有这样的理由,我说在填平性赔偿都无法查清,非常难的情况下,你在这个基础上又引入一个惩罚性赔偿,这个制度能实施吗?因为这个制度没法实施,那这个制度又制定了,岂不是被束之高阁吗?我以前也是持这种观点,后来我发现我这个观点要被修正。为什么?就是因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不是具有普世性的,它仅针对那些恶意侵权的,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些被告。
我给大家举一个我判的案件,被告是专利的侵权人,在那个案件中,我就查明了被告他侵权的赔偿数额。因为被告是家上市公司,该公司把那个侵权产品的整个财务账册在上市报告中公开了,我根据那个报告,通过审计,就相对准确地计算出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赔偿额应该是2000万元。那么想一想,如果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是恶意的,又是故意的,造成2000万元的赔偿数额,如果说咱们国家专利法里面有惩罚性赔偿,那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按照2倍或者3倍来赔偿。也就是说,虽然非常难,但是毕竟在个体案件中还是可以得出结论的,这对于整个知识产权保护还是有利的。
第三,与刑罚和罚款的协调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原因很简单。比如说民事赔偿优先,虽然是惩罚性赔偿,咱们在法律制度上说它优先,这就解决问题了。然后再适用的就是公法上责任承担的问题。
第四,我倒觉得这第四个是为了找理由而理由,说鱼死网破,执法不力,我觉得这个观点应该说根本就不成立的。当然,难为你们了。
我总结完大家的观点,那么再谈一下,因为咱们毕竟还年轻,就一些不足之处,我谈一下感想。
第一,咱们与法律相关的辩论,我个人觉得和其他的那种辩论,就是日常生活中道德观点的辩论是不一样的,咱们的辩论更讲究什么呢?更讲究你这个观点它的法律性是不是能够在立法上、执法上、司法上被采纳,而不是说脱离了这样一个落脚点,咱们用非常有文采的那种语言说服大家,我觉得这没有意义。咱们应该从咱们国家大的司法政策、咱们国家目前的立法来谈,因为咱们在座的是律师,咱们更应该拿出鲜活的案例,这样才非常具有杀伤力。但是咱们似乎偏离了这些,感觉咱们倒像是在高校里面读书一样,偏离了法律的应用性,这是一个不足。
第二,我个人觉得辩论肯定就是正方和反方要始终抓住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来攻击对方,尽量不被对方给干扰。当然辩论赛的时候要做到这一点非常难,如果我上台,也可能同样被干扰,这是另一个不足。这是我提的一点感想。当然我今天跟大家聊这个话题纯属我个人的观点,如有说得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九、民意传达
本期辩论赛围绕“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应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这一法学前沿热点话题,正反双方分别由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组成。正方从情、理、法三个层面来论证“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反方从必要性、可行性、危害性来论证“中国知识产权侵权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正反双方唇枪舌剑、攻防有力、进退自如,经过几个回合,现场激辩的氛围就推向了高潮。现场观众积极热心提问,特邀嘉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祝建军法官对双方辩手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肯定,并结合惩罚性赔偿的概念、适用范围、立法前景,表达了对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应尽快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殷切期盼。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试验田,很多前沿性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在这里生根、发芽、结果,其探索、改革、创新不仅促进了深圳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还普惠了内陆广大地区。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的深圳,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成了较其他地区更为迫切的问题。本次辩题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展开了深度的探讨,不仅有利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创新,更是以实际的“专业讨论”和“全民参与”的形式助力于深圳的“三化一平台”建设。
辩论赛结束后,有热心民众向活动的主办方提出个人的想法和期许,希望主办方整合本土法律资源和各方力量,在深圳试点,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操,以助推深圳的高新技术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形成勇于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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