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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断是非:深圳经济特区目前要不要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
作者:深圳市法学会等 来源:《民断是非》 责任编辑:yezi 2023-01-31 人已围观
一、活动概况
. 1. 活动地点、时间
深圳图书馆五楼报告厅
2014年12月6日晚上7:00—9:00
. 2. 领导、嘉宾
(1)深圳晚报法治工作室.主任.李晶川
(2)深圳图书馆.副馆长.王冰
(3)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张斌
(4)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弢
(5)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章诚
. 3. 点评专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慈云西法官
. 4. 评审团成员
(1)深圳市花样年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普
(2)中国农工民主党成员、深圳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副秘书长马阳
(3)深圳晚报经济部.副主任.刘万专
(4)深圳市弯道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庆武
(5)深圳市广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业康
(6)深圳市香柏林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吴远亮
(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中国民主同盟首届主任委员.谢宏志
(8)在校大学生.周芸
(9)深圳市房地产和物业进修管理学院.项目经理.戴心怡
(10)深圳市佳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朱隽文
(11)某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周全
(12)深圳市政协委员.岳兵
(13)法律工作者.王小姐
(14)航空公司职员.刘小姐
(15)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5. 辩论赛成员
(1)主持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吴疆律师
(2)辩论赛队员
正方:张馨升、罗巍、王琼瑶、张艺龄
反方:黄嘉惠、栾德林、程永锋、付景虎
二、主题背景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能够像企业破产一样,当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最后豁免其债务,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均早已建立该项制度,且都是先有个人破产,再有企业破产,然而至今,我国并未引入该项制度。
对此,支持者认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使得有些人一次商业失败,便永世不能翻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再适用“谁先诉谁先得”,而是通过该制度得到公平受偿。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能够使其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也就是“没钱,也可以任性”。目前的深圳已经符合了建立该项制度的环境和条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若仓促出台个人破产法,可能会成为某些人逃债的避风港,借此恶意逃避债务,从而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目前,全国没有这样的条件,深圳也没有这样的条件。
那么,“深圳经济特区目前要不要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请以此为话题,根据两种不同意见划分正反双方,展开辩论。
三、民断是非
. 1. 表决结果
正方6票;反方9票。
反方略胜一筹,以微弱优势击败正方,赢得辩论赛的胜利。
. 2. 代表意见
【大众评审员岳兵】我来说几句,其实我不是搞法律的,公益的普法活动确实也给我普了一下法,让我了解到立法的过程。
但是为什么我今天支持反方呢?今天的题目是:“深圳经济特区目前要不要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其实这里有三个问题:第一,我们要不要个人破产条例或者个人破产法?其实正反双方都表示过确实需要,但是不是现在。正方一直在强调它的需要。第二,是先有完善的信用体系还是先有个人破产法这个问题。第三,是不是率先,也就是说是自上而下地去制定,还是自下而上地去制定?
就这三个问题反方对后面两个问题表述得比较好,理由也比较充分,而且看他们做的相关的准备可能会比较充足一点,所以这就是我选择反方的原因。
【大众评审员谢宏志】首先感谢主办单位举办这样一个活动,对我们深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必将产生社会性的深远意义。我们国家必然是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发展,那么关于市场经济的所有相关法律,个人破产法、遗产税法、慈善法这些都要相继完善,才能保护我们市场中的企业家和个人。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其实就解决了问题的一半。所以不管是正方还是反方,我们提出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个意义,就是我们深圳市作为一个全国的窗口,我们在法律方面、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上,仍然能够发挥我们深圳的窗口作用、创新作用,所以说我们深圳市举办这个活动的意义是深远的。我坚决支持正方观点,但是反方也讲得不错,反方所有提出来的理由都是我们制定破产条例的一些必要的参考意见。我们谢谢正方、谢谢反方,也感谢主办方!
四、专家点睛
慈云西法官,曾任副镇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刑一庭副庭长、民一庭副庭长,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慈云西】其实在个人破产立法体例上,一直存在着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两种模式。按照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个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无需单独制定个人破产的法律,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商人破产主义则被破产能力仅赋予具有商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这是少数大陆法国家的做法。目前的趋势是,后者逐渐向前者靠拢,即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正在放弃传统的立法例。我国由于种种缘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经历了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到1992年民诉法规定的企业法人,再到2006年新破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定组织这样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国人民大学汤唯建教授的说法就叫做“商法人破产主义”,他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我们现在的商人中要减去作为自然人的商人,范围是最狭窄的,这就是我们的现状。是不是太保守了,大家一目了然,这是中外的比较。再说说咱们深圳的情况,深圳的市场经济已经高度成熟发达,而企业、银行、个人乃至政府破产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常态,深圳也不例外,所以我们说本地的市场经济呼唤这个条例,这是其一。
其二,合伙企业法已经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破产清算,但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普通合伙人不能通过个人破产免除这一无限责任,那么谁又愿意去申请合伙企业破产呢?说明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个人破产制度。
其三,就现实而言,现在的企业金融借款特别是民间借贷,都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管个人作担保,一旦企业破产了,这些个人跑不掉,怎么办?只能跑路、跳楼,这显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对诚信债务人的人文关怀也需要这个条例。
其四,大量刑事受害人赔偿问题因为被告人的偿付能力有限始终执行不了,已经严重影响司法环境。从这个角度而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破解我市执行难的需要。
以上说明深圳迫切需要这部法律。但是有没有障碍呢?有,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权限问题;二、深圳法院破产裁定的域外效力问题;三、个人破产人的刑事承接问题;四、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问题;五、如何与家庭财产区分问题。那么有没有解决办法呢?也就是深圳立法有没有可行性、能不能立法呢?我个人认为上述这些问题主要是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解决,实在不能解决的,可以暂时摆一摆也未尝不可。例如,立法权限可以通过全国人大来授权,本地法院的破产裁定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司法统一来解决。
最后,我也期待这部条例尽快出台,谢谢大家,祝大家晚安!
五、赛后回音
【中国农工民主党成员、深圳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副秘书长马阳】为参加这次活动,我专门上网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研究,对辩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准备。
【市民吴先生】一旦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会使得其他地区的人纷纷到深圳来破产,造成司法混乱。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且大肆挥霍,之后再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个人破产条例应该制定,但不是现在,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摸索并且等待各方面条件进一步成熟以后。
六、民意传达
如何通过宪法将本身弱小的权利转为庄严而神圣的宪法权利是我们每个人应当思考的问题。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真正的法治社会首先就需要公民自觉地对宪法和法律进行学习。正基于此,我们普法活动应运而生,我们“民断是非”应运而生。
个人破产条例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深圳作为特区,要不要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期活动围绕“深圳经济特区要不要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展开激烈辩论,同时给大家提供一个充分表达的平台,让大家充分表达,才能真正地制定出符合各方利益的法规,这才是我们真正所追求的“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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