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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作者:深圳市司法局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6-28 人已围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升公民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建设“法治城市示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提升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资助计划)的使用和管理。

  资助计划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法治宣传实际需要,由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深圳市普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法办)设立的,对愿意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质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进行的专项资助。

  第三条  用于资助计划的资金是市司法局的专项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我市法治宣传工作进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在资助标准范围内确定项目资助金额。

  第四条  资助计划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品优先,品牌建设;

  (二)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三)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普法办负责资助计划的受理,市司法局负责资助计划的审核和资金发放,并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普法办承办资助计划的具体工作。

  市司法局设立资助计划项目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行业专业人士等组成,主要负责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评估、审核等事宜。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资助计划的申报对象(以下统称项目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等机构;

  (二)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内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七条  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应当是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举办的,以法治宣传、提升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为目的的,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公益项目。表现形式包括:

  (一)法治文艺精品创作,包括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文学、影视、出版等领域的精品创作和宣传推广;

  (二)法治文化活动,全市性展览、展映、演出、讲座论坛、竞赛、节庆活动,以及扩大深圳影响力、提升深圳城市形象的法治宣传活动等;

  (三)其他法治宣传项目。

  第八条  资助计划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特别优秀的项目,资助金额可以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资助申报、实施、管理、评价等有关事项: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规定申报项目,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根据市司法局审定的资助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建立专款专账,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资金或将资金用于非法目的;

  (四)配合市普法办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第十条  因资助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按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归属人,市普法办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无偿使用该知识产权成果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资助计划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申报人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项目申报人的基本建设;

  (三)其他不属于法治宣传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向市普法办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报,市普法办全年接受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人为机构的,提交组织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机构合法文件复印件;项目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交个人二代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明细材料复印件;

  (二)《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提升项目资助申报表》;

  (三)申报项目详细方案(含项目预期成效自我评估);

  (四)项目收支预算书,包括项目总金额、拟申报的资助金额、自筹用于该项目的金额以及其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预算明细收支等。

  第十四条  市普法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告知项目申报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受资助范围予以初审。

  项目申报人提交的项目内容应当与法治宣传主题相吻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普法办提出资助建议后提交评审组复审。

  第十五条  市普法办每个季度末召开评审组会议,集中审议本季度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

  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理念、创意、对象、受惠人数、成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提出是否资助项目的建议和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对通过复审的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人应当向市普法办提供申报主体资格合法的材料原件进行审验。

  机构申报的应当提供机构组织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机构合法文件原件,机构无重大违法行为和诚信问题的声明;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明细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  市普法办将通过资格审查的资助项目按照市司法局财务规定提交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项目应当在市司法局网站(http://sz.sf.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普法办书面提出,市普法办组织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经复核,异议事项属实的,取消资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事项不属实的,确定为受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被确定为受资助项目的,由市司法局与项目申报人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活动,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或者安全隐患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申报人应当及时向市普法办报告实施进展情况。市普法办可以对资助项目进行询问、抽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市民及社会各界可以对资助项目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申报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普法办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以及相关发票或其他票据复印件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文字、影像或者实物材料,并按资助额度提交合法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票据。

  资助项目结束后,市普法办应当在30日内对资助项目予以评估总结。市普法办对项目可以采取调查问卷、公众留言等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估总结意见和社会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再次申请项目时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市司法局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项目资助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将资助资金支付到项目申报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实施。确因重大政策变动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实施的,应当经市司法局同意。

  项目终止实施的,项目申报人应当将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尚未开展的,取消资助;项目已经开展的,终止资助,按规定追回已支付的资助金额。市普法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目的的;

  (三)未经市普法办同意,擅自调整、变更资助协议书明确的内容开展活动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人违法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计划资金的行为,由市司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普法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计划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资助计划项目的配套管理制度由市普法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管理规定》(深司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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