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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深圳政法年鉴》编辑委员会 来源:深圳政法年鉴(2017) 责任编辑:chen 2023-08-23 人已围观

案件提示: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功能和司法拯救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可行性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债权债务关系梳理,引入投资人,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城新兴基金)。
 
被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
 
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长城新兴基金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
 
鉴于在重整申请提出时新都酒店已经深陷诉讼、执行围剿,如不能尽快启动程序,则财产面临分割,后续的重整将失去依托。为给新都酒店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及时启动破产保护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立案听证调查程序,引导公司提出并修订重整可行性方案,经层报审批,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本案从申请人提出申请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仅用37个工作日,创下全国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案件立案最快的记录,为企业再建重生创造了契机。
 
案件受理后,为避免影响酒店运营,维护企业运营价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接管模式,在指导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务的同时,保留新都酒店原经营团队负责酒店日常事务。2015年11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都酒店的申请,准许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案件审理期间,新都酒店实现盈利近200万元。
 
2015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导:首先,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避免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法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为模式,将对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按市场规则办事。其次,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鉴于新都酒店的债权人主要分为借款人和日常供应商,两类债权产生的原因各异,故针对两类债权设定不同清偿方式,并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受偿。再次,为合理平衡各方权利,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则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要求大股东让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小股民不仅不让渡,还能按照约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最后,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法院不仅关注公司债务重组,更关注其后续经营,重整计划直接明确后续重组方,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维持新都酒店持续经营,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股票恢复上市。在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上,该重整计划最终以担保债权组100%、出资人组99.78%、普通债权组83.77%的高比例表决通过。
 
在本案重整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指导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对公司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拟订重整计划和确定重组方时,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00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在2015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在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顺利审结并保住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案件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为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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