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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荡的政治形势:清末新政在新安的推行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通史(近代卷) 责任编辑:manman 2024-07-09 人已围观

鸦片战争前,新安县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实行延续了2000 多年的封建政治体制。光绪二十七年(1901),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清廷改革图存,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改革,史称“清末新政”。虽然新政没有取得太大进展,但是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也为辛亥革命的兴起准备了有利条件。
 
光绪三十三年(1907)10 月,清廷下令筹设谘议机关。光绪三十四年(1908)7 月,清廷公布《钦定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要求全国各省马上设立谘议局。谘议局为省级议会形式的机构,有权议决本省行政兴革事件、预决算、税法、公债等重大事项及选举中央资政院议员等。为推进谘议局的筹建事宜,广东先行设立谘议局筹办处,筹办处由指定的 22 人组成。广东谘议局议员人数规定为 94 人,议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采用复选举法选任,即先由选举人选举出若干“合格选举议员人”,再由这些人投票选举出议员。初选在州县,复选在道府。新安县为初选区,知县为监督。《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对“合格选举人”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只有为数不多的有特定资格的人才有参加选举的权利,新安县有选举权的仅有 1464人,应选出初选当选人数 10 名。省谘议局筹办处还核补各府、州、县选举经费,分为三等,其中新安县为二等初选举区,补助经费银二百五十两;向新安县派出新安县籍贯、广府自治研究所毕业优附生陈宗轼为司选员,负责宣传有关谘议制度并筹办选举一切事宜,每月资助银圆七元。经过一段时间的初选、复选,广东最终共选出议员 94 人,其中新安县人、五品顶戴、中书科中书陈柏森当选。谘议局第二次常年会议员有新安县的文为任、陈柏森。谘议局的权力表面上看起来很大,但是“各项议事发动之机虽在谘议局,主持之权实在督抚”“采纳与否,凭诸督抚”,督抚对谘议局全部议决案拥有最后裁夺权。清政府所要求建立的谘议局只不过是在清朝地方行政长官严密控制下的点缀门面的咨询机关。
 
清承明制,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设置没有大的变化,府县司法事务由行政长官兼管,民、刑不分。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成立修订法律馆,参酌中外情形制定法律。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推行“宪政”,准备采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和行政分立的原则,推行司法机构改革,实行“司法独立”,并要求各省成立司法筹备处。同年 11 月,清政府公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司法机构方面,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使之成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同时负有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关等职责。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四级法院为初级审判厅(州县)、地方审判厅(府、直隶州)、高等审判厅(省)和大理院(中央)。为体现“司法独立”,实行司法监督检察制度,各级审判厅相应设置了检察厅,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决定被告应否接受审判,提出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实行“审检合一”的司法制度,使各级审判机关独立执法,不受行政长官的干预。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3 月起,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各级司法机构。宣统三年(1911)3 月,广东成立高等审判厅,审判厅设 7名推事(审判官)。同时,新安县所在的广州府设立了地方审判厅,设 12 名推事:府以下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每厅设 3 名推事。新安县成立审判分庭,设承审员、监察检察官,但县令仍兼理司法。
 
鸦片战争前,新安县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社会治安秩序管控职能被多个部门分割。知县是县城治安管控的主要承担者,负责缉捕、听讼、教化等;兵营负有包括解送、解饷、守护地方衙门仓库监狱及城门、缉捕、察奸倡设邪教以及拜盟结会等“图谋不轨”事件、抗粮械斗流氓诈勒等事项。此外,保甲制度也负有对国内流动人口的管控职能,例如每户由该地方每年给门牌,标识家长姓名、职业,附注男丁人数;管理人员往来,查报犯罪等。
 
广东省在清末率先从传统治安制度向近代警察制度转型,是模仿西方近代警政、进行巡警创设实践的主要地区。光绪二十六年(1900),创设广州西关巡警总局。光绪二十七年(1901)9 月 12 日,清廷谕令各地将各营改为常备、续用、巡警等,两广总督德寿更改、制定保甲章程。光绪二十八年(1902),广东裁废保甲制度,筹办广东巡警。翌年 3 月,组建省城巡警总局,总局下设总办、会办、提调、坐办(知府、知县级官员专任)。光绪三十一年(1905)11月,创设水巡总局,下置三个分局,归水师提督管辖。1906年 8 月,巡警总局扩大组织,最高长官改称巡警总监。1906年 11 月,清廷宣布实施官制改革,中央设立民政部,原有之巡警部改为警政司,隶属民政部。官制改革后,规定警官外出执勤时必须穿规定的制服并佩带长剑。1907 年 7 月 7 日,清廷下令将各省巡警总局裁撤改为巡警道,负责各省警务工作。1908 年 4 月,民政部拟定《直省巡警道官制并分科办事细则》,经宪政编查馆考核修正后,于 1908 年 6 月 6 日起颁发各省执行。1908 年 9 月 11 日,广东巡警道正式成立。宣统元年(1909),广东省巡警机构定名为警务公所,警务公所下分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四科。总务科负责办理机要等事;行政科下辖治安、户籍、营业、正俗、交通、建筑六股,负责整饬风俗、编查户口、保护治安、稽查工程并兼管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事宜;司法科下辖刑事、侦察、违警三股,负责预审人犯、科罚违警、捕送罪犯、侦控秘密等并兼管司法警察;卫生科下辖保健、医务、清洁三股,主管卫生警察,负责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药料等事项。

光绪三十二年(1906)10 月,新安县西乡巡警局开办,所在地为西乡。光绪三十三年(1907)2 月,深圳巡警局开办,所在地为深圳墟。至宣统元年(1909),新安县设有新安警局、深圳墟分局、西乡分局。据统计,1909 年农历七月至十二月,新安县共有警官 3 名(新安警局、深圳墟分局、西乡分局各 1 名),巡长 7 名(其中新安警局 1 名、深圳墟分局 3 名、西乡分局 3 名),巡警 54 名,差遣巡警 8 名;警局管理的轿担馆有 14 个,轿夫和挑夫 153 名,设立火油街灯 12 个,查处并处以处罚、拘留、没收、送戒烟所、封禁、勒令歇业等涉烟案件 15 宗,窃盗、摸窃、斗殴及其他犯罪 11 宗;处理违警罪 13 件、17 人,处分 17 人;设有卫生警察,深圳墟分局就曾做出“禁止”处罚 1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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