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 > 文化事业 > 文化服务 文化服务
文化治理模式推动文化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作者:任珺 来源:《深圳市文化艺术研究与探索》丛书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2-03 人已围观
◎任珺: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一、文化治理概念的发展
文化政策研究学者对治理问题的阐释是从福柯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观念演绎而来的。“治理性”观念来源于政治经济学,它的提出本来是要求政府以公民管理和经济生产力为号召,为求效率和权威,以形成正确的行为;后转变为一种描述社会领域的方式,在自我和社会之间所采取的一种复杂活动。①福柯使用“治理性”观念解析了现代国家的兴起及其社会调控权力,并对西方国家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的做法和主张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福柯认为“治理性”体现了生产、符号、权力和自我四种技术之间联系运用的形式和手段,强调一种支配他人和支配自我的技术接触。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现代政权如何运用“治理性”技术,把原来“统治者积累自身权力”演变成“把权力有技巧地散布到人民身上”,从而达到对全体人民统治的有效性。本尼特进一步发展了福柯的“治理性”观念,提出从理论实践制度的层面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他将政策、制度与管理的背景和手段看作文化的重要领域和成分,进而将文化研究视为特殊的文化治理区域,在问题框架内重新审视文化,强调文化既是治理的对象,同时也是治理的工具。②以上可以看出,“治理性”是他者导向的,也是工具式的。③早期的“治理性”文化政策实践活动主要聚焦于民族国家内部社会行为的调控,以及公民身份的形成机制。近年来,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全球化文化市场、文明冲突和认同危机。同时,伴随着公司集中化和技术整合化日益加剧等新时代问题,这些均对传统民族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治理性”观念在文化实践领域获得了新的发展,针对传统文化政策遭遇的困境,文化治理模式是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直接产物。
在本文中,文化治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文化管理机制。新概念的产生必然用以描述或展望一种新的政治现象。④“文化治理”也不例外,它诉求于权力运作的规则、过程及其实践发生改变。“治理”是相对于“统治”而提出的,文化治理是指运用于文化领域公共事务的发展模式,与传统管理模式相比,更强调全局性、整体观念,并以“合作”代替“管理”,即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性质机构以及公民个体在一个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冲突或多元利益通过相互调适,以多样化的渠道影响公共文化事务的目标及调控手段的选择、实施。参与治理过程的不同机构组织在相互依存中逐步培育出一种新的市民社会关系,在开放、参与、责任、高效和团结原则框架下,共同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
随着文化治理改革模式在西方国家的实践运用,特征逐步明晰,各国对文化治理现象和实践过程的经验性研究也在不断深化。文化治理模式在政策层面上的探讨开始出现在国际层面上。1995年联合国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题为《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报告⑤,该报告充分阐述了文化多样性及文化与发展的关系:发展不是单线进化论,或遵循西方模式的同质化运动,也不是单纯经济意义上的进步,而是人的全面发展,拥有丰富文化遗产的人类应有更多的发展选择。在此立论背景下,该报告在文化政策方面首次将治理概念延伸到文化发展的讨论中。提出在各国政府之间、各政府机构之间以及市场与市民社会之间建立富有弹性的合作关系;建立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共同支持文化发展的有效资金系统。文化领域的决策、管理和服务应更加分权、民主,而政府主要扮演的是一种战略经纪人的角色,促进各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互动合作,相互协商,达成共识。⑥此后欧盟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概念,1997年在有关文化与发展的欧洲报告《从边缘到中心》中,指出建立与文化相关的跨部门合作网络有助于促进有关艺术创造性的公共政策发展。该报告的目的是将文化政策从政治领域中边缘化的工具引入治理中心。2002年发布的《创造性的欧洲》报告为文化治理提供了一个明确、全面的定义,即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自愿∕非营利性机构组成的复杂网络。其中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涵盖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政策领域,涉及跨国度、民族、地区等不同地理和行政运作层面。治理也指公民不仅作为投票者和利益集团成员,而且作为消费者、专业工作者、文化工人、企业家、志愿者以及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拥有了更多样化的渠道影响文化的发展。⑦不仅欧洲国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尝试这种新型的管理机制,鼓励文化分权、文化自治和文化参与。尽管文化治理模式顺应了世界发展趋势,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但不同地区及不同国家政治机构将这种革新思路应用于具体社会历史情境中时所呈现出来的运作特点面临的新问题是不尽相同的,可见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
一、文化治理概念的发展
文化政策研究学者对治理问题的阐释是从福柯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观念演绎而来的。“治理性”观念来源于政治经济学,它的提出本来是要求政府以公民管理和经济生产力为号召,为求效率和权威,以形成正确的行为;后转变为一种描述社会领域的方式,在自我和社会之间所采取的一种复杂活动。①福柯使用“治理性”观念解析了现代国家的兴起及其社会调控权力,并对西方国家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的做法和主张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福柯认为“治理性”体现了生产、符号、权力和自我四种技术之间联系运用的形式和手段,强调一种支配他人和支配自我的技术接触。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现代政权如何运用“治理性”技术,把原来“统治者积累自身权力”演变成“把权力有技巧地散布到人民身上”,从而达到对全体人民统治的有效性。本尼特进一步发展了福柯的“治理性”观念,提出从理论实践制度的层面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他将政策、制度与管理的背景和手段看作文化的重要领域和成分,进而将文化研究视为特殊的文化治理区域,在问题框架内重新审视文化,强调文化既是治理的对象,同时也是治理的工具。②以上可以看出,“治理性”是他者导向的,也是工具式的。③早期的“治理性”文化政策实践活动主要聚焦于民族国家内部社会行为的调控,以及公民身份的形成机制。近年来,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全球化文化市场、文明冲突和认同危机。同时,伴随着公司集中化和技术整合化日益加剧等新时代问题,这些均对传统民族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治理性”观念在文化实践领域获得了新的发展,针对传统文化政策遭遇的困境,文化治理模式是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直接产物。
在本文中,文化治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文化管理机制。新概念的产生必然用以描述或展望一种新的政治现象。④“文化治理”也不例外,它诉求于权力运作的规则、过程及其实践发生改变。“治理”是相对于“统治”而提出的,文化治理是指运用于文化领域公共事务的发展模式,与传统管理模式相比,更强调全局性、整体观念,并以“合作”代替“管理”,即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性质机构以及公民个体在一个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冲突或多元利益通过相互调适,以多样化的渠道影响公共文化事务的目标及调控手段的选择、实施。参与治理过程的不同机构组织在相互依存中逐步培育出一种新的市民社会关系,在开放、参与、责任、高效和团结原则框架下,共同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
随着文化治理改革模式在西方国家的实践运用,特征逐步明晰,各国对文化治理现象和实践过程的经验性研究也在不断深化。文化治理模式在政策层面上的探讨开始出现在国际层面上。1995年联合国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题为《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报告⑤,该报告充分阐述了文化多样性及文化与发展的关系:发展不是单线进化论,或遵循西方模式的同质化运动,也不是单纯经济意义上的进步,而是人的全面发展,拥有丰富文化遗产的人类应有更多的发展选择。在此立论背景下,该报告在文化政策方面首次将治理概念延伸到文化发展的讨论中。提出在各国政府之间、各政府机构之间以及市场与市民社会之间建立富有弹性的合作关系;建立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共同支持文化发展的有效资金系统。文化领域的决策、管理和服务应更加分权、民主,而政府主要扮演的是一种战略经纪人的角色,促进各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互动合作,相互协商,达成共识。⑥此后欧盟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概念,1997年在有关文化与发展的欧洲报告《从边缘到中心》中,指出建立与文化相关的跨部门合作网络有助于促进有关艺术创造性的公共政策发展。该报告的目的是将文化政策从政治领域中边缘化的工具引入治理中心。2002年发布的《创造性的欧洲》报告为文化治理提供了一个明确、全面的定义,即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自愿∕非营利性机构组成的复杂网络。其中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涵盖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政策领域,涉及跨国度、民族、地区等不同地理和行政运作层面。治理也指公民不仅作为投票者和利益集团成员,而且作为消费者、专业工作者、文化工人、企业家、志愿者以及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拥有了更多样化的渠道影响文化的发展。⑦不仅欧洲国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尝试这种新型的管理机制,鼓励文化分权、文化自治和文化参与。尽管文化治理模式顺应了世界发展趋势,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但不同地区及不同国家政治机构将这种革新思路应用于具体社会历史情境中时所呈现出来的运作特点面临的新问题是不尽相同的,可见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
很赞哦! (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