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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作者:高志忠.等 来源:互联网+背景下的经济特区发展与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研究 责任编辑:yezi 2023-02-03 人已围观


文化产业概念,源于德国西奥多 ·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1947出版的《启蒙的辩证法》中的 “cultural industry”。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和不同的意义上,这一概念有时候也被称为文化工业、大众文化、通俗文化、媒体文化、内容产业、版权产业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在中国,2003年所颁布的《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产发﹝2003﹞38号)对于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 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目前,文化产业已形成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门类。社会主义文化产业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通过市场实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经济价值。 ”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中国在文化产业政策领域的先行者,它指明中国文化产业的社会性,文化产业的社会性由文化产业的主体,即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本身的社会性所决定。经济效益是文化产业有别于文化事业的重要指标,文化产业不一定能够盈利,但必须有一套盈利模式,通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市场化及产业化来实现其经济效益。从逻辑的角度讲,《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未道明文化产业的内涵,演出业、影视业、文化娱乐业等行业门类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但文化产业的内核与界定仍很模糊。在这方面,国际文化经济学会前主席大卫 ·索斯比(David Throsby)的见解较有见地。他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他在《经济与文化》一书中用一个同心圆来界定文化产业的行业范畴,如图2-1所示。处于同心圆核心并向外辐射的是: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工艺等创造性艺术;围绕这一核心的是那些具有上述文化产业的特征同时也生产其他非文化性商品与服务的行业:电影、广播、报刊和书籍等;
 

关于文化产业,世界各地虽无统一的界定标准,但存在一定共性。从大卫 ·索斯比的观点中不难发现,处于文化产业同心圆核心的,也恰是文化的核心表现形式 —音乐、舞蹈、戏剧、文学等。文化产业,简单来说就是在保住文化精神内核的同时,通过创造性地改造其文化表现形式,形成产业化,并经市场途径获取经济效益的新业态。在市场化过程中文化产业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娱乐性,我国的文化产业强调社会效益,实际是对文化在市场化过程中过度娱乐的一种抵抗。 

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俨然具备最好的时代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文化尤其是传统文化成为国民的关注焦点。在较为传统的文化产业中又孕育了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浙江传媒学院教授奚建华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第三产业概念,文化框定了它的产业内容和产业属性。而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经济和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它以创意作为核心驱动力和根本标志,在价值链发展的最顶端,促动和形成各种创新要素的积聚,打破传统第二、三产业的界限,实现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形成融合多种产业内容、产业流程的混合型、创新型产业形态 。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渗透到从制造业到服务业,从文化产业到一般产业的所有产业之中,任何产业都会因为成功的文化创意而获得价值的提升 。

文化创意即“文化 +创意”,创意有两种类型:一是“文化的创意”,即对文化自身的深入挖掘与创新,与文化产业重合度较大;另一类型更偏向于“文化 +新领域”,如文化 +旅游、文化 +金融、文化 +科技。当前“文化 +互联网”最具发展前景。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文化行业更依赖于传播, “+互联网”为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但“行业 +互联网”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文化 +互联网”是“文化 .互联网”的双向过程,其目的不惟通过互联网传递文化信息,而是文化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传播, 构建一个可供多人接受及参与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的文化感染力又将受众带回现实的文化世界。如深圳文化服务网,汇集了深圳市市、区、街道办各级单位的文化活动资讯,也涵盖政府的相关政策与文化资金申请途径,受众在接受文化信息的同时,有机会参与到文化活动中。从单方面的文化资讯提供到文化供受双方的互动,互动形式可以是文化直播等活动中双方的交流,或是受众受线上文化游戏、动漫等的感染而主动寻找、接触现实的相关文化形式及内涵,这是“文化 +互联网”的更高层面;最理想的层面是线上线下全方位的文化覆盖,人人都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也是文化的接收者,这就要求社会开放网络平台与文化设计元素,此前还要在基层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以提高参与者的文化艺术水平。

安宇,田广增,沈山:《国外文化产业:概念界定与产业政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4年第6期,第6—9页。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网,http://artbank.people.com.cn/n/2012/1019/c209283-19323520.html?25zd4470。
安宇,田广增,沈山:《国外文化产业:概念界定与产业政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4年第6期,第6—9页。
奚建华:《从文化产业到文化创意产业:现实走向与逻辑路径》,《浙江学刊》,2007年第6期,第6—9页。
姚东旭:《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及其意义》,《商业时代》,2007年第8期,第9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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