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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制度的确立及发展路径的选择(一)

作者:谯进华 来源:《深圳市文化艺术研究与探索》丛书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2-07 人已围观

◎谯进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新闻出版处处长,博士

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可视为衡量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路径设计和建设成就的参照系和标尺。从政策演进的角度考察免费开放并进而探求科学的免费开放路径,对于深化免费开放内涵,推动公共文化场馆服务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政策演进

在我国宏观文化政策系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相对晚出的概念。如果以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正式提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起点,那么,在政策层面提出和在实践层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不过7年。基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而来的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历史就更加短暂。尽管如此,这个短暂的免费开放历程仍然具有从政策推演层面进行梳理的必要,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轨迹,还能看出我国文化决策的观念演变及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
 
2000年前,全国公共文化场馆服务还处于相对“滞后”的开放状态。文化部1997年2月5日印发《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对全国文化场馆(单位)做过这样的概述:“全国文化系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的有偿服务、多种经营即‘以文补文’活动取得新的进展。一些地方向产业的多层次、规模化方向发展,自我发展能力有所增强。”让文化事业单位“以文补文”,搞创收,开展有偿服务,显然是对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质、职能认识不到位的一种表现。尽管这个文件也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在“以文补文”的观念指导下,体现社会效益的免费开放既无观念支持,也无政策经费及人员保障,难以找到生存空间。
 
2001年,《国家计委、文化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通知》(计社会〔2001〕2257号)标志着对公共文化设施公益性认识的初步回归。《通知》明确指出,“公共文化馆和图书馆,是服务于全社会,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益设施”“要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公益性质,减少直至杜绝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纠正了公益文化场馆的“以文补文”的做法,让公共文化场馆再次回归公益。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出台,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同时还要求“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这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文化设施的性质、作用,还对社会单位的内部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提出了要求。这个文件虽然没有正式提出免费开放,却为下一步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同年4月17日,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单位“要建立经常开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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