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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体系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四十年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5-06-20 人已围观

20世纪80年代后期,深圳率先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并通过技术引进和合作的方式,与内地大学、科研机构逐步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深圳把科研重点放在企业,引导和扶持科技企业组建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及实验室,由此诞生了华为、中兴通讯、华强集团等第一批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中心。
 
1991年,深圳颁布《关于依靠科技进步的决定》,首次提出科技进步的关键是解决科技与经济发展“两张皮”的问题,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的科技开发体系。《决定》指出,要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开发、技术应用的主体,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压力;要积极推动开发型科研事业机构向科工贸一体化实体转化,大力兴办科技开发型内联企业;要建立依托内地科技力量的体系,积极兴办民间科技企业,促进企业研发力量的构建与发展。
 
1993年,《深圳市企业开发经费提取和使用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取销售收入的3%—10%作为研发费用,试制新产品的单台设备5万元以下可进入成本,5万元以上者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进入成本,引进技术的项目投产后可免征三年所得税等。这一政策降低了企业研发成本,对激励企业创新起到了促进作用。该年5月,《深圳市奖励技术开发人员暂行办法》发布,规定技术开发奖提取比例,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入股企业。为保护企业技术秘密,激发企业研发热情,1995年11月,市人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员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被侵害企业的经济损失。这是国内第一部规范商业秘密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增强企业和员工的保密意识、规范企业和员工的保密行为、调处技术秘密方面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1998年2月颁布的“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在1999年要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且逐年增长,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企业技术)中心每个资助500万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企业)中心每个资助300万元,进站博士后每位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八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原有享受“二免六减半”优惠的企业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十二条”极大激发了深圳企业的研发热情与动力,到1999年,全市521家研究机构中,企业创办的有477家,占91.6%。全市研究人员有90%集中在企业,科研经费有81.9%来自企业,科研开发投入的90%来自高新技术企业。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更好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2000年,深圳制定《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从根本上提高了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了企业持续发展后劲。
 
到2000年,深圳拥有华为、中兴通讯、康佳、华强、海王、三九、桑达等8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专利、成果、人才、资源等快速增长,已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研和生产一体化的研究开发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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