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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工资保障法规
作者:牛西平、赖粤文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12-21 人已围观
1996 年 10 月 29 日,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工资保障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于199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员工权益、维护深圳市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制度解决特定条件下的欠薪问题,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1967 年,西班牙首先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此后,美、英、法、德、日等国家相继建立该制度。1985 年,深圳的邻居 —— 香港颁布《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经过 10 年的运作,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总之,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大部分都通过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实现欠薪保障的社会共济,有效解决了因企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缓解了劳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深圳的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竞争非常激烈。企业常因经营困难出现倒闭、破产等原因而拖欠员工工资,企业经营者欠薪后隐匿逃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员工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据不完全统计,1994 年,深圳市用人单位共拖欠员工工资 830 万元(不含因暂时无支付能力造成的欠薪),引发的罢工、停工事件达 70 多宗。当员工权益仅靠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难以及时解决时,往往容易引发上街堵路、围攻政府等过激维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市决定率先通过立法进行工资保障。《条例》的起草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和市人大 1995 年的立法计划。当时,国内还没有欠薪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
1995 年年初,深圳市劳动局成立了由殷友国、黄造基、郑清钟、罗兴光、牛西平、宋献华、马虹、吴军军等同志参加的起草班子,采取赴港调研、市内征求意见、召开全国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开展《条例》的草拟、修订工作。1995 年 5 月 23 日,深圳市劳动局举办了《条例》(草案)研讨会,邀请劳动部、中国劳动学会、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华南师范大学以及广州市体改办、市政府政研室、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共同研究《条例》草拟、修订工作。
经过半年左右,十易其稿,深圳市劳动局在 1995 年 7 月形成《条例》(草拟稿)。1995 年 8 月,《条例》(草拟稿)经深圳市法制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1995 年 9 月,深圳市政府二届九次常务会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会后,深圳市法制局和市劳动局根据会议精神,继续对《条例》(草拟稿)进行了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1995 年 10 月,在全国工资工作会议上,劳动部对深圳草拟的《条例》的思路予以了充分肯定,希望深圳能在立法上先行一步,为全国提供借鉴。
1996 年 8 月 13 日,经反复修改、完善,深圳市法制局形成了新的《条例》(草拟稿),再次提请市政府审议。1996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并草拟了《条例》(草案)送深圳市人大审议。1996 年 10 月 29 日,《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依照《条例》的规定,深圳率先在全国实施欠薪保障制度,依法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且具备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等情形之一时,由劳动部门依法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然后代表员工继续向企业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总的来说,《条例》的特点是比较鲜明的:一是突出了欠薪保障覆盖面广的特点。香港的欠薪保障覆盖面仅为破产企业欠薪,而我们的《条例》从深圳市实际出发,将依法宣告破产、濒临破产依法整顿以及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逃逸隐匿三类情形均纳入欠薪保障范围,加大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二是突出了社会共济的特点。每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均面临竞争失败、无力支付工资的市场风险。《条例》规定,对深圳全市所有企业每年征收少量的欠薪保障费(征收标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70%,1997 年为 294 元),有效解决了企业因市场竞争失败引发的欠薪问题。三是突出了有限垫付、解困救急的特点。欠薪保障,主要是为解决员工因被拖欠工资导致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问题。为此,《条例》对垫付欠薪的额度做了限定,规定只垫付申请期限 6 个月内的欠薪,垫付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的 20%。
《条例》颁布实施后,深圳市正式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截至2014 年上半年,深圳运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逃逸隐匿企业经营者欠薪 814 宗,涉及员工 8.8 万人,垫付金额达 2.36 亿元,有效地维护了员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工资保障法规,对深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深远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对企业在特定条件下拖欠员工工资问题依法通过欠薪保障基金予以支付;二是有效帮助企业解决欠薪矛盾,对于破产引发企业欠薪,可依法通过欠薪保障制度予以解决;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四是在工资保障立法方面先行一步,为全国建立工资保障制度提供了借鉴。
口述者:牛西平,时任深圳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整理者:赖粤文
通过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制度解决特定条件下的欠薪问题,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1967 年,西班牙首先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此后,美、英、法、德、日等国家相继建立该制度。1985 年,深圳的邻居 —— 香港颁布《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经过 10 年的运作,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总之,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大部分都通过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实现欠薪保障的社会共济,有效解决了因企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缓解了劳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深圳的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竞争非常激烈。企业常因经营困难出现倒闭、破产等原因而拖欠员工工资,企业经营者欠薪后隐匿逃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员工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据不完全统计,1994 年,深圳市用人单位共拖欠员工工资 830 万元(不含因暂时无支付能力造成的欠薪),引发的罢工、停工事件达 70 多宗。当员工权益仅靠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难以及时解决时,往往容易引发上街堵路、围攻政府等过激维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市决定率先通过立法进行工资保障。《条例》的起草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和市人大 1995 年的立法计划。当时,国内还没有欠薪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
1995 年年初,深圳市劳动局成立了由殷友国、黄造基、郑清钟、罗兴光、牛西平、宋献华、马虹、吴军军等同志参加的起草班子,采取赴港调研、市内征求意见、召开全国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开展《条例》的草拟、修订工作。1995 年 5 月 23 日,深圳市劳动局举办了《条例》(草案)研讨会,邀请劳动部、中国劳动学会、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华南师范大学以及广州市体改办、市政府政研室、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共同研究《条例》草拟、修订工作。
经过半年左右,十易其稿,深圳市劳动局在 1995 年 7 月形成《条例》(草拟稿)。1995 年 8 月,《条例》(草拟稿)经深圳市法制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1995 年 9 月,深圳市政府二届九次常务会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会后,深圳市法制局和市劳动局根据会议精神,继续对《条例》(草拟稿)进行了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1995 年 10 月,在全国工资工作会议上,劳动部对深圳草拟的《条例》的思路予以了充分肯定,希望深圳能在立法上先行一步,为全国提供借鉴。
1996 年 8 月 13 日,经反复修改、完善,深圳市法制局形成了新的《条例》(草拟稿),再次提请市政府审议。1996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并草拟了《条例》(草案)送深圳市人大审议。1996 年 10 月 29 日,《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依照《条例》的规定,深圳率先在全国实施欠薪保障制度,依法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且具备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等情形之一时,由劳动部门依法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然后代表员工继续向企业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总的来说,《条例》的特点是比较鲜明的:一是突出了欠薪保障覆盖面广的特点。香港的欠薪保障覆盖面仅为破产企业欠薪,而我们的《条例》从深圳市实际出发,将依法宣告破产、濒临破产依法整顿以及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逃逸隐匿三类情形均纳入欠薪保障范围,加大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二是突出了社会共济的特点。每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均面临竞争失败、无力支付工资的市场风险。《条例》规定,对深圳全市所有企业每年征收少量的欠薪保障费(征收标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70%,1997 年为 294 元),有效解决了企业因市场竞争失败引发的欠薪问题。三是突出了有限垫付、解困救急的特点。欠薪保障,主要是为解决员工因被拖欠工资导致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问题。为此,《条例》对垫付欠薪的额度做了限定,规定只垫付申请期限 6 个月内的欠薪,垫付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的 20%。
《条例》颁布实施后,深圳市正式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截至2014 年上半年,深圳运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逃逸隐匿企业经营者欠薪 814 宗,涉及员工 8.8 万人,垫付金额达 2.36 亿元,有效地维护了员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工资保障法规,对深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深远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对企业在特定条件下拖欠员工工资问题依法通过欠薪保障基金予以支付;二是有效帮助企业解决欠薪矛盾,对于破产引发企业欠薪,可依法通过欠薪保障制度予以解决;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四是在工资保障立法方面先行一步,为全国建立工资保障制度提供了借鉴。
口述者:牛西平,时任深圳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整理者:赖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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