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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南航司某民受贿案
作者:《深圳政法年鉴》编辑委员会 来源:深圳政法年鉴(2017) 责任编辑:chen 2023-08-21 人已围观
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司某民利用担任南航集团总经理、南航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许某亮等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司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789.2777万元。其中,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司某民利用担任南航集团总经理、南航股份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加拿大CAE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商飞龙贸易有限公司胡某、许某亮的请托,为CAE公司与南航股份公司合资成立的珠海翔翼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延缓高级管理人员本土化进程、采购飞机模拟机等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4年,司某民分别在广州民航大酒店、南航明珠大酒店等地,先后三次收受胡某、许某亮夫妇给予的财物共计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6.032万元。2013年9月,被告人司某民利用担任南航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司某指定的公司承揽中国南方航空大厦供电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4年9月,司某在广州市江湾大厦二楼停车场收受该项目实际施工方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某勋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司某民对此知情。此外,司某民通过其他途径另收受贿赂38.2457万元。2016年1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被告人司某民当庭表示对指控没有异议。2017年4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司某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司某民亦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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