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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作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8-23 人已围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发展培育两个方向资助项目的扶持计划,是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申报单位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依据。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具体支持对象如下:
(一)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服务机构,是指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机构。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采用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产业紧缺人才项目依标准给予资助。
(二)奖励。对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获得“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依标准给予奖励。
(三)补贴。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依标准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且年度考核为优秀以及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通过认定即视为完成一定工作量。
(四)对国家和广东省上级部门相关扶持资金给予配套支持等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五条 本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承担本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依本操作规程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提示、警示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配合完成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保证工作质量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并强化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明确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标准及费用范围
第八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以下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
(一)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如下:
1.资助对象:服务机构承办的,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能力和素质的培训项目,分为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和企业家培育工程两类项目。
2.资助标准:对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按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300元,同一培训班次每家企业获资助的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可放宽至5人。名额可放宽的企业群体,以每年培训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对企业家培育工程项目,按培训的企业人数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一班次每人最高2万元,原则上同一年度每个企业学员只资助一次。
3.资助的费用范围:每一培训项目(班次)实际发生的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宣传费、组织管理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补贴项目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服务机构建设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且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对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有效期内按考核年度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年度考核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对获得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本操作规程实施前已获得一次性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奖励的除外)。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在省级或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补贴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3.不予重复补贴的情形:申报单位以国家级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义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补贴。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技术支撑(含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融资(含上市辅导)、合作交流、数字化转型等普惠型优质公共服务的项目。
2.奖励标准:根据申报单位具备的专业实力、成长性、公益性、示范性、服务覆盖面、协同服务以及服务成效等评价指标情况,经专家评审,按得分60-80分(含下限,下同)、80-90分、90分以上分设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的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项目包括以下奖励和补贴项目:
(一)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民营或中小企业实施的,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已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首次迁入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的项目。
2.奖励标准: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完成上市辅导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市的,或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3.不予重复资助的情形:以改制辅导上市名义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给予“新三板”挂牌等资助。已获得“新三板”挂牌或进入创新层奖励的企业,如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改制辅导资助的企业,需核减已领取的“新三板”挂牌及创新层资助。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奖励。
4.集成电路企业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软件企业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按《深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2〕5号)执行。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费用范围如下:
1.补贴对象:小型微型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项目。
2.补贴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单笔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区间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担保费补贴额最高30万元。
3.补贴的费用范围:与同笔银行贷款相对应实际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
(三)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引导中小企业坚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项目。
2.奖励标准:给予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给予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且次年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小微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五)“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深圳市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荣获“企业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奖励标准: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类别、标准及费用范围等,以有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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