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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宅业主必备法律知识27:物业公司不配合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合法吗?
作者:齐炳雨 来源:深圳住宅业主必备33个法律知识 责任编辑:manman 2024-05-10 人已围观
随着新能源电动车的普及,充电桩的需求日益旺盛,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予以支持,如《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而现有停车位大多没有充电设备,因此便出现了业主需要在自己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实践中,业主在向电力公司申请用电时,电力公司会要求出具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而物业公司可能不出具该证明,因而常引发纠纷。另外,本文仅限于讨论业主专有车位的情形,基于业主共有车位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他产权人如开发商所有车位需要尊重产权人的意思,故该两种车位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首先,总结《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的意见》《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1)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2)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4)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其次,如物业公司不配合或者不出具相应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说明,业主能否起诉?换一种问法,物业公司是否负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义务分为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为约定义务,《民法典》第 941 条规定的不得全部转委托的要求以及第 942 条规定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为法定义务。
通常,物业服务合同是针对小区公共服务的合同,业主专有部分如房屋、专有车位等通常并非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因此对于小区专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要求物业公司通常不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外,《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为部门规章和其他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具备法定效力。且多为“引导”“鼓励”“原则上”等措辞,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物业公司一般情况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配合义务。
下面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2019)渝 0116 民初 12700 号案
目前在有关充电桩安装纠纷中比较典型的是范某与重庆某物业公司的纠纷,本案系 2020 年度重庆法院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也是业主想在自己的专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求,其理由主要是:(1)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2)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业主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因此,本案虽然引用了上述规章,但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放在了约定义务上面。
【案例二】(2021)粤 01 民终 24159 号案
吴某、余某与广州某物业公司的纠纷中,虽然案涉车位为吴某、余某长期租赁的车位,但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余某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的证明的诉求。其主要理由是《广州物业条例》第 65 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4)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新能源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其落脚点为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州物业条例》明确赋予了物业公司具有配合义务,因此广州的物业公司是负有法定配合义务的。
另外,法院进一步阐述:(1)参照《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关于安装居民自用充电桩的相关流程,用户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须先申请用电,然后由用电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以判断是否具有安装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的条件和可行性;(2)应当指出的是,本判决的范围,仅限于相关主体应配合业主申报安装自用充电桩提供相应用电申请材料,并非对案涉停车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条件的确认;是否具备安装个人自用充电桩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相应的供电部门、第三方勘验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同时,物业公司也不因此而免除或减轻对小区相应公共安全的管理、监督和防范的义务。
因此,本案中物业的配合义务系基于《广州物业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深圳物业条例》并无此项规定。
【案例三】(2022)京 02 民终 11349 号案
肖某与北京某物业公司纠纷中。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及设施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现有国家政策虽鼓励电动汽车的发展和使用,并就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并非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规定,且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要业主在居住小区内有固定停车位。二审法院认为:结合上述通知文件的效力等级以及文件内容,该文件系引导、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而不是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规定;最终以肖某不具备固定车位、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由两位业主共享的充电位且满足业主需求为由,驳回肖某的起诉。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业主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各地做法不同,但就深圳地区而言,由于《深圳物业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至少物业公司不存在法定的配合义务,因此应注重考虑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深圳也有因充电桩引发的纠纷,但不具备典型性,可参考(2018)粤 03 民终 3378 号案件,因车位系租赁车位,属于不固定车位,最终被驳回,笔者不再赘述。
另外,我们再思考一个问题,其他业主能否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反对或阻止业主在停车位尤其是地下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换一种问法:安装充电桩是否违反了《民法典》第 272 条规定的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的法定义务?
新能源汽车自燃的新闻笔者不再过多赘述,虽然由新能源汽车自燃导致的大面积的火灾目前并未见诸报端,但电动自行车因充电导致火灾却时有发生,电动自行车都能引发巨大火灾,更不要说容量更大的新能源汽车了,因此其他业主的担心不无道理。值得一提的是,为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势头,公安部2017 年颁布了《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的通告》,其中第 3 条规定: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这也是很多小区禁止电动车上楼充电的直接法律依据。但上述规定,将电动车定义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也就是新能源汽车并非在上述规定的规制范围内。但从当然解释的角度讲,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容量远小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引发火灾的后果只能比电动自行车更加严重,举轻以明重,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及停放相较于电动自行车只能接受更加严格的规制。
最后,虽然上述案例中有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诉求,但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应当允许或者鼓励在停车位上尤其是地下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除了要考虑新能源政策外,还应当关注全体业主意愿,毕竟全体业主才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笔者认为,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以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对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危及建筑物安全,也可以交由小区全体业主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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