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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城市之司法改革的破冰
作者:乐正、陈文、马忠新 来源:深圳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前海创新试验 责任编辑:chen 2023-01-09 人已围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要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
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等等。
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近年来,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强有力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提高司法专业化水平,为国家完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提供了鲜活的深圳实践。《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总结了深圳司法改革的四点经验:
协同推进形成强大改革合力。坚持高位谋划、通盘布局,确保司法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深圳加强对改革的宏观思考和微观设计,提前规划改革蓝图,精心细化配套方案,确保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整体性。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先行、重点突破、国际化视野,确保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系统性。勠力协作、攻坚克难,形成了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了深圳司法改革工作的协同性。
精准发力以解决问题为衡量标尺。坚持目标导向、精准发力,把解决问题和落地见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尺。本次改革中,深圳改革紧紧围绕“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效率”两大目标,不为改革而改革。深圳法院推进标准化办案工程,先后出台78件裁判指引,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落实责任追究,倒逼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深圳检察院将解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改革的攻坚重点,坚持“司法改革、机制创新、科技应用”综合施策,以现代科技助力司法改革,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彰显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以机制创新推动体制创新。坚持以机制创新推动体制创新,用改革的方式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难题。深圳在率先实现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的同时,向机制创新要公信、要效率。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跨部门网上办案平台、鹰眼查控机制等改革项目在化解案多人少、提高办案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升为全国经验。这些机制创新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注入了鲜活动力,成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有力注脚。
鼓励基层创新,大胆探索深化改革。坚持鼓励基层创新,注重提炼经验,以点带面自下而上深化改革。深圳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近年来,基层单位创造了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经验,如:福田法院“审判长负责制”开全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先河;前海法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唯一的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南山检察院最早在全国建立提审、庭审一体化远程视频办案系统等。
构建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着力破解“案多人少”困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打破晋升“天花板”增强职业尊荣感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更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工作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深圳都率先破冰、先行先试,取得突破与成效,又一次成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排头兵”。
从打头炮到涉深水,深圳始终先行一步、大胆创新,孜孜以求完成国家和省赋予的司法体制改革各项试点任务,在“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城市”,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深圳经验”。
(一)构建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
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问题上,深圳是大胆的探路者。“谁办案谁负责”是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早在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就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率先启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直是法院最为人诟病的问题之一。对此,深圳法院积极探索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一体推进,全面确立法官与合议庭独立办案机制。明确院庭长不再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批签发,99.8%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建立权力清单,厘清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边界,明确院庭长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建立权威中立的案件评查制度,2016年评查3500件案件,将评查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构建新型办案组织,解决权力如何运行的问题。据了解,深圳中院主要采取“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的模式,设置了79个固定合议庭。基层法院则主要采取“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N名审判辅助人员”和“1名法官+N名审判辅助人员”模式。
根据检察权的不同属性,深圳市检察院对改革初期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进行调整完善,在司法属性较强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在行政属性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制,在监督属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实行集体决定制。
全市检察机关先后两轮修改检察官权力清单,形成了2.7万余字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划分暂行规定(试行)》,梳理了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含副检察长)、检察官的1003项具体权力,其中授予检察官的职权占权力清单的53%,将原属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34项职权下放给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22.9%;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案件下降40%以上。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2016年,深圳两级法院全面制定《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对审判、管理、监督、保障、考核、评价、追责等进行了一体安排,实现了办案机制、评价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的有序衔接。深圳检察院在改革中先后制定了检察官考核、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惩戒、错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将检察人员责任追究与绩效考核相关联,形成流程监控、纪检监察、质量考评“三位一体”的管理监督评价体系。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集中评查案件689件,问责办案不规范责任人10人,立案查处违纪人员4人。
深圳的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跃敏留下深刻印象。在实地考察深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熊跃敏表示,深圳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特别是深圳司法界人士对于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高度认同,让人印象深刻。
(二)员额制改革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
本轮司法改革有四大任务,即四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大任务中,员额制改革是块难啃的硬骨头,因为它涉及人,是改革最关乎痛痒的地方,也是改革的试金石。
深圳作为先行试点地区,2014年着眼于公正高效办理案件的客观现实需要,在全国率先完成入额工作。中央的员额比例要求下达后,深圳克服调整阵痛,于2016年完成首批中央员额入额工作。
对入额人员,深圳设置了严格准入、有序缓入、坚决禁入“三道门槛”。在员额使用上,深圳坚持“三个导向”。一是入额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二是员额统筹上向基层倾斜。省法院核拨深圳首批员额1060名,其中基层法院839名,占79.2%;省检察院核拨深圳首批员额630名,其中基层检察院450名,占71.4%。为保证有限的员额真正向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倾斜,市区两级检察院31名领导班子成员主动暂缓入额,树立了让办好案者先入额、让入额者好好办案的良好干事氛围。三是入额的院庭长带头办案。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共承办案件87911件,占结案总数31.7%。
把握职业特性,实现分类管理分途发展。2014年,根据职业特性和分工不同,深圳将司法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为打破法官检察官职业晋升“天花板”,2014年7月起,深圳先后启动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套改工作,构建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确立从五级法官检察官到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等9个等级,同时对择优晋升做了制度安排。同步建立单独薪酬体系,实行与法官检察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
一直以来,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办案的重要力量。但受制于待遇偏低、职业发展通道缺乏等因素,高素质的人员招不来,招来了留不住,队伍流动性较大,不利于司法队伍的稳定和司法质效的提高。为突破这一困局,2017年4月,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改革方案》,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和等级制度,有效保障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更加凸显,职业尊荣感显著提升,司法队伍整体活力不断迸发。深圳法院结案数从2014年的20.7万件上升到2016年的27.7万件,增幅达33.7%。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0.2天,审查起诉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11天。
(三)在全国最早实现人财物市级统管
作为计划单列市,深圳成为全国最早实现区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市级统管的城市。统管工作中,深圳经历了“先财物、后人事”到“人财物齐头并进”两个阶段。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15年完成了两级法院、检察院资产、预算及薪酬市级统管。2016年1月,完成法院、检察院人员市级统管。自此,深圳打破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隶属同级党政机关的传统制度安排,翻开中国司法历史的新篇章。
在推动该项工作中,深圳率先于2014年11月21日获得广东省委政法委的正式批复,组织开展市级统一管理法院、检察院财物试点工作。而在此之前实行的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检察官薪级“套改”等措施,也为人财物市级统管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并毗邻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城市,深圳司法环境较好,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冗余人员等“历史包袱”不重,法检工作人员素质较高,也为市级统管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与社会环境。
深圳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使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极大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当前,深圳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未来任重而道远,深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总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勇当尖兵,再创新局,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①
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深圳还将继续探索改革。
一是探索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一般都具有司法职业资格,是法官、检察官选拔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均纳入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序列,不利于管理,亦难以激发这些“后备”法官、检察官尤其是年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在员额制的局限下,部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成为“入额法官、检察官”的时间肯定要延长,甚至有的还入不了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将来恐是两院人员流失的“重灾区”。因此,在进一步明确界定法官与法官助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可探索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加强职业保障,打通其职业发展通道。
二是进一步加大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力度。据了解,改革后,深圳的法官、检察官工资水平比同等资历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约高出10%—20%,但相比职业所需的资格条件、工作强度,吸引力仍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与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后,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公务员辞职将愈发常见,没有充分的薪酬激励,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有一定积累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将更多地流失;改革方案虽确定了“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但目前的薪酬水平对律师、法学教师基本上是“零吸引力”,没有律师、法学教师愿意加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且深圳的员额比例下调后,法官、检察官实际上是一支“精英型、专家型”队伍,因此,应构建一套与其他公务员薪级制不同的法官、检察官薪级制,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加大职业保障力度,增强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尊荣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探索增设若干基层法院、检察院,增加审判法庭。实行登记立案制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增长迅速。前海法院运作后,应尽快推进前海检察院的设立,并参照前海法院、前海检察院的模式,研究设立新的基层法院检察院。除了法官存在缺口以外,深圳两级法院的审判法庭也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在审理时限内开庭,因此,在增设法院、检察院一时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建设或租赁一些合适的场地作为审判法庭,提高办案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
① 张燕. 勇当尖兵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深圳样本”[N]. 深圳特区报,2017-07-07 (A07)
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等等。
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近年来,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强有力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提高司法专业化水平,为国家完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提供了鲜活的深圳实践。《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总结了深圳司法改革的四点经验:
协同推进形成强大改革合力。坚持高位谋划、通盘布局,确保司法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深圳加强对改革的宏观思考和微观设计,提前规划改革蓝图,精心细化配套方案,确保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整体性。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先行、重点突破、国际化视野,确保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系统性。勠力协作、攻坚克难,形成了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了深圳司法改革工作的协同性。
精准发力以解决问题为衡量标尺。坚持目标导向、精准发力,把解决问题和落地见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尺。本次改革中,深圳改革紧紧围绕“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效率”两大目标,不为改革而改革。深圳法院推进标准化办案工程,先后出台78件裁判指引,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落实责任追究,倒逼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深圳检察院将解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改革的攻坚重点,坚持“司法改革、机制创新、科技应用”综合施策,以现代科技助力司法改革,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彰显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以机制创新推动体制创新。坚持以机制创新推动体制创新,用改革的方式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难题。深圳在率先实现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的同时,向机制创新要公信、要效率。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跨部门网上办案平台、鹰眼查控机制等改革项目在化解案多人少、提高办案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升为全国经验。这些机制创新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注入了鲜活动力,成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有力注脚。
鼓励基层创新,大胆探索深化改革。坚持鼓励基层创新,注重提炼经验,以点带面自下而上深化改革。深圳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近年来,基层单位创造了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经验,如:福田法院“审判长负责制”开全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先河;前海法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唯一的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南山检察院最早在全国建立提审、庭审一体化远程视频办案系统等。
构建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着力破解“案多人少”困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打破晋升“天花板”增强职业尊荣感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更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工作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深圳都率先破冰、先行先试,取得突破与成效,又一次成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排头兵”。
从打头炮到涉深水,深圳始终先行一步、大胆创新,孜孜以求完成国家和省赋予的司法体制改革各项试点任务,在“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城市”,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深圳经验”。
(一)构建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
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问题上,深圳是大胆的探路者。“谁办案谁负责”是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早在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就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率先启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直是法院最为人诟病的问题之一。对此,深圳法院积极探索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一体推进,全面确立法官与合议庭独立办案机制。明确院庭长不再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批签发,99.8%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建立权力清单,厘清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边界,明确院庭长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建立权威中立的案件评查制度,2016年评查3500件案件,将评查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构建新型办案组织,解决权力如何运行的问题。据了解,深圳中院主要采取“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的模式,设置了79个固定合议庭。基层法院则主要采取“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N名审判辅助人员”和“1名法官+N名审判辅助人员”模式。
根据检察权的不同属性,深圳市检察院对改革初期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进行调整完善,在司法属性较强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在行政属性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制,在监督属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实行集体决定制。
全市检察机关先后两轮修改检察官权力清单,形成了2.7万余字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划分暂行规定(试行)》,梳理了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含副检察长)、检察官的1003项具体权力,其中授予检察官的职权占权力清单的53%,将原属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34项职权下放给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22.9%;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案件下降40%以上。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2016年,深圳两级法院全面制定《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对审判、管理、监督、保障、考核、评价、追责等进行了一体安排,实现了办案机制、评价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的有序衔接。深圳检察院在改革中先后制定了检察官考核、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惩戒、错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将检察人员责任追究与绩效考核相关联,形成流程监控、纪检监察、质量考评“三位一体”的管理监督评价体系。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集中评查案件689件,问责办案不规范责任人10人,立案查处违纪人员4人。
深圳的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跃敏留下深刻印象。在实地考察深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熊跃敏表示,深圳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特别是深圳司法界人士对于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高度认同,让人印象深刻。
(二)员额制改革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
本轮司法改革有四大任务,即四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大任务中,员额制改革是块难啃的硬骨头,因为它涉及人,是改革最关乎痛痒的地方,也是改革的试金石。
深圳作为先行试点地区,2014年着眼于公正高效办理案件的客观现实需要,在全国率先完成入额工作。中央的员额比例要求下达后,深圳克服调整阵痛,于2016年完成首批中央员额入额工作。
对入额人员,深圳设置了严格准入、有序缓入、坚决禁入“三道门槛”。在员额使用上,深圳坚持“三个导向”。一是入额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二是员额统筹上向基层倾斜。省法院核拨深圳首批员额1060名,其中基层法院839名,占79.2%;省检察院核拨深圳首批员额630名,其中基层检察院450名,占71.4%。为保证有限的员额真正向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倾斜,市区两级检察院31名领导班子成员主动暂缓入额,树立了让办好案者先入额、让入额者好好办案的良好干事氛围。三是入额的院庭长带头办案。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共承办案件87911件,占结案总数31.7%。
把握职业特性,实现分类管理分途发展。2014年,根据职业特性和分工不同,深圳将司法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为打破法官检察官职业晋升“天花板”,2014年7月起,深圳先后启动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套改工作,构建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确立从五级法官检察官到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等9个等级,同时对择优晋升做了制度安排。同步建立单独薪酬体系,实行与法官检察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
一直以来,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办案的重要力量。但受制于待遇偏低、职业发展通道缺乏等因素,高素质的人员招不来,招来了留不住,队伍流动性较大,不利于司法队伍的稳定和司法质效的提高。为突破这一困局,2017年4月,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改革方案》,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和等级制度,有效保障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更加凸显,职业尊荣感显著提升,司法队伍整体活力不断迸发。深圳法院结案数从2014年的20.7万件上升到2016年的27.7万件,增幅达33.7%。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0.2天,审查起诉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11天。
(三)在全国最早实现人财物市级统管
作为计划单列市,深圳成为全国最早实现区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市级统管的城市。统管工作中,深圳经历了“先财物、后人事”到“人财物齐头并进”两个阶段。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15年完成了两级法院、检察院资产、预算及薪酬市级统管。2016年1月,完成法院、检察院人员市级统管。自此,深圳打破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隶属同级党政机关的传统制度安排,翻开中国司法历史的新篇章。
在推动该项工作中,深圳率先于2014年11月21日获得广东省委政法委的正式批复,组织开展市级统一管理法院、检察院财物试点工作。而在此之前实行的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检察官薪级“套改”等措施,也为人财物市级统管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并毗邻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城市,深圳司法环境较好,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冗余人员等“历史包袱”不重,法检工作人员素质较高,也为市级统管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与社会环境。
深圳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使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极大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当前,深圳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未来任重而道远,深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总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勇当尖兵,再创新局,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①
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深圳还将继续探索改革。
一是探索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一般都具有司法职业资格,是法官、检察官选拔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均纳入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序列,不利于管理,亦难以激发这些“后备”法官、检察官尤其是年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在员额制的局限下,部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成为“入额法官、检察官”的时间肯定要延长,甚至有的还入不了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将来恐是两院人员流失的“重灾区”。因此,在进一步明确界定法官与法官助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可探索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加强职业保障,打通其职业发展通道。
二是进一步加大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力度。据了解,改革后,深圳的法官、检察官工资水平比同等资历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约高出10%—20%,但相比职业所需的资格条件、工作强度,吸引力仍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与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后,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公务员辞职将愈发常见,没有充分的薪酬激励,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有一定积累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将更多地流失;改革方案虽确定了“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但目前的薪酬水平对律师、法学教师基本上是“零吸引力”,没有律师、法学教师愿意加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且深圳的员额比例下调后,法官、检察官实际上是一支“精英型、专家型”队伍,因此,应构建一套与其他公务员薪级制不同的法官、检察官薪级制,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加大职业保障力度,增强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尊荣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探索增设若干基层法院、检察院,增加审判法庭。实行登记立案制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增长迅速。前海法院运作后,应尽快推进前海检察院的设立,并参照前海法院、前海检察院的模式,研究设立新的基层法院检察院。除了法官存在缺口以外,深圳两级法院的审判法庭也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在审理时限内开庭,因此,在增设法院、检察院一时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建设或租赁一些合适的场地作为审判法庭,提高办案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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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燕. 勇当尖兵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深圳样本”[N]. 深圳特区报,2017-07-07 (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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