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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制的内涵与特征

作者:夏林华 来源:《法学视野下的“深圳质量”:打造深圳质量的法制保障体系研究》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09 人已围观

一、质量法制的内涵
质量法制是适应城市质量建设的内在需要,反映城市质量建设的实际,并可为城市质量建设提供保障和促进作用的法律制度。

首先,从产生的背景看,质量法制是面对城市质量建设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法制,本质上是一个城市社会物质经济生活条件的反映。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例如,深圳市在 2010 年以前一直是侧重于“量”的发展,地区生产总值由建市初期的不到 3 亿元发展到 2010 年的 9500 多亿元,“量”增长了数千倍。从 2010 年开始,深圳市开始转变发展模式,从“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迈进。城市发展模式的改变,根本的保证是从制度的层面加以确认,使之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而发展模式的制度化,需要法律来确认和完成。

其次,从质量法制所包含的内容看,它反映了城市质量建设的本质要求。“质量建设”中的“质量”内涵极其丰富,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因此,质量法制也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

最后,从质量法制的功能看,它的作用是为城市质量建设起保障和促进。为此,它需要确立各项制度,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各方面来保障质量建设,对违反质量法制的行为予以制裁。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型必然对法制提出新的要求。质量法制正是适应城市发展由“速度”向“质量”转变的需要,为城市质量建设提供保障和促进作用,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产物。

二、质量法制的基本特征
质量法制作为规制城市质量建设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内容的综合性
城市质量建设涉及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等诸多方面,相关原则、规则和制度所反映和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样的,这决定了质量法制内容的综合性。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它不可能只是单一的形式,而必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既包括部门规章,当然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就广东省和深圳市来说,还包括经济特区立法;就法的调整对象来说,既包括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等,也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总之,质量法制是由调整多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构成的统一有机体。城市质量建设的内容往往体现在城市建设的综合性规划中,这也决定了质量法制具有较强的整合性。质量法制的综合性对一个城市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具有重要影响。

(二)规则的区域性与世界性
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已经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共识。这决定了世界各国、各区域之间在质量法制建设方面存在较多的共同利益和观点。一个城市的质量建设也不是孤立的、可以独善其身的,在很多领域都需要与周边城市甚至国际间协同共进,这就要求在规则的制定方面保持一致。以深圳为例,深圳的城市质量建设必须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特别是在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质量建设,需要与珠三角、港澳地区建立广泛的合作,在法律、规则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要达成一致,要出台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总体来说,城市质量建设的广泛协作性决定了质量法制的区域性和世界性。

(三)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紧密结合是质量法制一个明显的法律特征。法律规范一般分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两者并行不悖,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又自成体系。由于质量法制不属于某一单独的部门法,所以不能单纯地认定为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许多质量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既包括特定领域内法律主体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为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是指在质量法制中加以确认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实现质量建设和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管理上和技术上的程序。同时,也包括在追究法律责任、调解和仲裁有关纠纷时必须遵守和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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