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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作者:牛西平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01-10 人已围观

1993 年 5 月 28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第一项劳动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共 8 章 56 条,对企业招用劳务工的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劳务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该条例,凡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统称劳务工,全部纳入该项特区法规的管理范围。这个条例是一部全面调整特区劳动关系的综合性法规,同时也是国内第一部专门保护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的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家开展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 世纪 90 年代初,国家的有关职工权利保护的规定都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关于民营企业员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非常缺乏。在当时,深圳经济特区的企业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居多,其中非深圳户籍的农民工又占绝大多数,本地人很少。对于特区企业员工的权益如何保护、如何规范,没有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迫在眉睫。
 
虽然广东省也颁布了一些维护外来工权益的法规政策文件,但主要是一般性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深圳历来对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高度重视,对外来工特别关注、关爱。基于此,当时从保护非深圳户籍员工权益的角度出发,起草、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在当年劳动法还未颁布的情况下,这部条例相当于一部专门针对特殊群体的“小劳动法”和“小劳动合同法”,对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对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都作了规定。这些也成为后来劳动法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参考。
 
在当时立法调研的过程中,关于法规的名称有一个小插曲。当初很多在深圳企业管理岗位上的非深圳户籍员工,对于统称他们为劳务工有些看法,认为劳务工不太好听。后来经过考察香港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及表述,还是确定条例称为劳务工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颁布后,对当时深圳吸引外资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作用。该条例特别注重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对停工医疗期、经济补偿金、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等都有规范,法律责任比较清晰,操作性、实用性强,属于比较务实的法律规定,文字表述、体例等都有较强的创新性,是深圳经济特区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第一个法规。即使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劳动法没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详细和具体,这个条例仍发挥了很大作用,是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仲裁办案的重要参考。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出台后,特区劳动方面的后续立法,比如工资支付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规定,都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配套制定出来的。没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这些法规都无法产生。所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对后续立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不再区分户籍、不再强调劳务工以后,《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作用逐渐降低,并最终走入历史。
 
作者:牛西平,时任深圳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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