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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作者:张云东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12-21 人已围观

1992 年 1 月,经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深圳市政府发布施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正式实施。
 
1990 年,我在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工作。当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要求深圳市制定规范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我于是有幸主笔起草了《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起草可谓是历尽艰辛。当时我们不仅是摸着石头过河,凭着自己对国外股份公司运作规范的一些了解,结合前期股份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借助已有的经验去慢慢探索;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要靠着对法理精神、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理解和领悟,前瞻性、预见性地为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和未来发展,乃至今后股份流通市场的培育和成长留出制度空间。记得当时深圳没有独立的立法权,《暂行规定》的起草不仅得到了国务院的特别授权,而且还按国务院要求经过了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并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于1992 年 1 月发布施行。因此,《暂行规定》可以被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暂行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股份制改造和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文件,从起草到颁布实施的过程都是很特殊的。
 
为什么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会出自深圳?因为深圳一开始就走在我国股份制试点的前列:1983 年 7 月,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以县财政为担保发行了全国第一张股金证,成为新中国股票的前身;1986 年 10 月,深圳市政府率先推进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1987 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股票;1988 年,万科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90 年 12 月 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率先公开挂牌交易,发展、万科、金田、原野、安达 5 家公司成为全国第一批上市公司。
 
鉴于此,国务院通知指定深圳和上海起草该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由于深圳在股份制改革和市场交易实践中经验丰富,制度设计周全、前瞻,风险与效率把握均衡,而且文件内容的丰富程度和起草速度大大超前上海,因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在上海之前被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暂行规定》在我国股份制发展历程中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此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于 1992 年 5 月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充分吸收和借鉴了《暂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内容,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借鉴了其中大量内容。

作者:张云东,时任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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