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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速裁法庭”

作者:舒海燕、熊雪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12-08 人已围观

2001 年 7 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正式挂牌。这是全国首家“速裁法庭”。该法庭秉承简便、灵活、快捷的原则,即时处理案件,对于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半个小时左右就可结案。“速裁法庭”挂牌当日,即在 1 个小时内审结了 4 宗案件,打造了审判工作的“新时速”。
 
罗湖法院“速裁法庭”这一创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律师界、当事人的热情欢迎。到“速裁法庭”解决纠纷,成了许多当事人的首选。“速裁法庭”一时成为全国各大媒体竞相报道的焦点,搜狐新闻、南方网更是以《首家“速裁法庭”诞生:1 小时审结 4 案,最慢不过 3 天》为题进行了报道。2001 年 8 月,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领事芮琪女士一行访问了“速裁法庭”,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我作为罗湖法院“速裁法庭”改革的参与者,清楚地记得,对“速裁法庭”的探索始于 2000 年。那时,罗湖法院正面临办案人员有减无增和案件数量成倍增长的困境。自 1997 年开始,罗湖法院的收案数每年平均以 20% 的速度增长;从 2000 年开始,年收结案超万宗。与此同时,办案效率低下、案件审限过长广受当事人诟病,严重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一宗案件无论简单与否,都要经过立案、送达、举证、答辩、庭审、判决等一系列司法程序,算下来,最少也要 3 个月才能审结。即使是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案件,也没有脱离普通程序的框架,实则简而不易、名不副实。当事人怨声载道,法官也深受其累。恰逢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出台,司法改革的号角吹响,罗湖法院将提高审判效率列为改革创新工作的重中之重。
 
当时,香港法院有一种聆讯制度,适用于诉讼各方对案情没有争议或者只有轻微争议的民事案件。相较于一般的审讯程序,聆讯具备灵活、简便、迅速的特点。在聆讯过程中,先由原告陈词,后由被告陈述反对的理由,最后,原告可再作回应。宣誓文件的宣誓人无须出席聆讯,除非法庭下令宣誓人须出庭接受盘问。聆讯结束后,聆讯官将在法庭上当庭口述判决或者于较后日期书面宣布判决。在聆讯程序进行中,如果法庭发觉案情事实争议颇大,可以作出命令,使诉讼进入审讯程序。受此启发,罗湖法院院长想到: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聆讯程序,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分开来,并抽调专门的人员负责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样,不仅将大部分法官从简单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复杂案件的审理,而且将大大推动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审理期限能得到有效缩减。他把这一想法告诉分管立案、分案工作的副院长戴伟群,戴伟群也认为这是一个提高审判效率的好办法。她提出,那就干脆成立一个“速裁法庭”,专司简易民事案件的审理。
 
有了初步设想,接下来,罗湖法院立即就“速裁法庭”的成立展开了紧锣密鼓的调研和论证。戴伟群召集几个业务庭的办案骨干进行专题研讨。大家对这项改革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对“速裁法庭”的收案范围、办案流程、机构设置等规则逐条逐项地进行讨论与推敲。院长也经常参与讨论,并给大家打气。他鼓励大家大胆探索,不要有顾虑;即使有考虑不周到的地方,也可以在以后的实践中总结分析、加以完善。
 
几经讨论,罗湖法院初步确定了“速裁法庭”的收案范围包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离婚、债务、合同等各类纠纷;符合“速裁法庭”收案范围的其他案件,立案庭直接分至“速裁法庭”。“速裁法庭”暂配置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日常事务管理由立案庭负责。难点及争议焦点,集中在办理流程和审理期限上。院长问一名一线办案法官: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最快能在多长时间内审结?”
 
“算上举证期、答辩期,加上开庭、判决时间,最快一个月吧。”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答辩期呢?”
 
当时的民事诉讼立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跳过案件的答辩期直接开庭审理可以说突破了立法的规定。但是,院长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出发,当事人自愿放弃答辩期、同意尽快开庭审理,应被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院没有必要予以强制或干预。在民事诉讼领域,法院的职责重在居中裁判,其他方面的职权应予以弱化。因此,允许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即时开庭审理案件,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精神的。既然是“速裁法庭”,那就应该对纠纷迅速裁决、即时处理,“简便、灵活、快捷”应在“速裁法庭”中得到充分体现。
 
于是,经过反复论证、充分调研,“速裁法庭”的办案流程及审理期限最终确定为:当事人双方到场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裁判文书。被告放弃 15 日答辩期间的案件,3 日内结案。与此相对应,“速裁法庭”使用更为简便的格式化诉讼文书。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后成文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规则》还规定:“速裁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将案件移送相关合议庭继续审理:被告要求 15 日答辩期间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的案件,或送达过程中出现重大障碍的案件;需诉讼保全的案件;需法官调查证据或当事人举证中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的案件,及其他应当移送的情形。
 
“速裁法庭”成立后,两个多月即收案 110 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接到咨询电话上千个,许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希望将案件移交“速裁法庭”来解决。在不断的实践与总结过程中,“速裁法庭”也不断完善。收案范围从仅限于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案件,扩充到被告同意尽快审理但不放弃答辩期的案件。而且,证据审核规则、庭审规则也在不断规范化。
 
2011 年 4 月,有着 10 年丰富速裁工作经验的罗湖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小额速裁试点单位。2012 年 8 月,小额速裁简易程序被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中。
 
罗湖法院“速裁法庭”的成立,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创新准备了事实依据,为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罗湖法院在速裁程序上的探索,成为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成功典范。
 
口述者:舒海燕,时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科员
整理者: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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