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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共政策:视野与可能(三)

作者:杨立青 来源:《深圳市文化艺术研究与探索》丛书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2-02 人已围观


3.文化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之发育。

假如说提升城市竞争力是文化公共政策“外部性”的体现,那么文化公共政策对于城市“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市民社会”的发育所起到的作用,则构成了其“内部性”,从中体现得更多的,是中国城市社会发展深刻的内在的历史变迁。
 
在西方,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或思想传统,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早已存在但内涵变动不居的概念,在被引进中国后,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译名,而对它的界定则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基于“国家/社会”二分法基础上的市民社会,即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二是基于“国家/经济/市民社会”三分法基础上的市民社会,即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定义逐渐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是指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社团领域或空间。一般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四个结构性要素,即私人领域(由“市场机制”和“个人私域”组成)、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社会运动,还包括与之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即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法治原则。
 
也许这并非完全的巧合,中国大陆对“市民社会体制”的讨论与研究热潮出现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获得初步发展的年代。这一方面说明了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某种内在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市场经济对中国社会产生的深刻影响。当然,由于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的根本不同,拿西方的市民社会模式来套中国社会的发展,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后天不适的问题,这也许是导致中国后来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不了了之的根本原因。然而,问题不在于中国是否已经出现市民社会得以形成的种种条件、环境与特征,或者说不在于它对于中国来说是否是一个虚假的概念,而在于对它的讨论与呼唤本身就已经预示、显现了某种深刻的社会政治意识在中国城市的兴起。这才是真正重要的。这种社会政治意识包括权利、利益、民主、公正、平等、法治、公共参与等价值范畴。
 
探讨中国的“市民社会”,当然有很多维度和视角。从文化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的发育,则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其实是有着内在的关联的。实际上,假如说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国家的相对疏离,是以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阶级利益与普遍利益相分离为共同前提的,那么它最为鲜明的标志就是所谓“公共领域”的形成。而在这个公共性的领域或空间,“公共文化”的出现是其重要的标志。
 
随着中国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城市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实际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权利意识日趋增强,对“公共文化”的诉求将变得越来越强烈。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文化权利问题近年来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在以往的城市社会中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相对匮乏,市民参与文化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机会相对较少等原因,市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其文化权利得不到基本的实现。这与“市民社会”的特征与目标是相去甚远的,因此必须通过以“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为内在特征的文化公共政策的制订与执行,来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满足市民社会关于“利益”的强调与内在要求:“利益的观念,在一个个人化程度很高而传统作用被削弱的现代社会尤为重要。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利益的概念是同权利、义务、责任、合理性等概念连在一起的,而这些概念又把现代自我界定为公民。”
 
由此来看,文化公共政策与市民社会之间就构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文化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就总体而言,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作为文化公共政策最直接的“政策产出”,它对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其基本文化权利、调整社会的文化利益关系都是极为重要的;而间接的“政策产出”,则在于促进了市民对政策过程的公共参与,增加市民的文化交流与互动,有利于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领域的形成,有利于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育和发展。另一方面,发育中的“市民社会”反过来也会对“文化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影响,甚至可以说,“政策过程”的诸多环节都应该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和主要原则。如在政策的生成阶段,一项公共政策必须通过公众议程或组织议程并在深入调研和公众咨询的过程中形成,而公众议程是由公民等社会公众因普遍关注某些社会文化问题而向政府等公共权力机关或组织提出公共政策诉求,要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一种政策议程,因而体现出市民社会的“公共性”和“参与性”。
 
总而言之,尽管中国的城市社会依然是政府主导型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权力、社会权力的日益增强,传统的城市社会权力结构将不断发生微妙而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有可能引导中国的城市社会向“市民社会”的方向延展。在这一趋势之下,城市政府一方面有进行自身改革和转型的必要,并以付诸文化公共政策等方式来回应市场社会的诉求,另一方面市场社会的发展也有可能形成新的公共领域和空间,乃至“市民社会”的发育成型。这一双向互动过程的出现,当能推动中国城市未来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①国家或政府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权力是下降还是扩张了,在学术界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无论是西方政治学中的“回归国家学派”还是著有《中国国家能力报告》的王绍光、胡鞍钢,其理论出发点都是:无论在工业化社会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及其代表中央政府都是各国的社会演变、经济发展、政治变革和国际间互动关系的独立和主要的驱动者。
②参看黄发玉《序言城市文化刍议》,载《纽约文化探微》,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
③从政策科学的角度出发,可以把“政府能力”界定为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力,正确地制订并有效实施公共政策的能力。参看宁骚《公共政策学》,第25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④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第468—46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⑤参看王琳《新趋势:文化城市的确立及其发展模式》,载《南方论丛》2005年第2期。
⑥这三种译名分别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这不同的译名之间有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最为流行,也是对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但在实际使用中有一定的贬义色彩,被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对CivilSociety的翻译,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称谓,但具有一定的边缘化色彩。“市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的新译名,是个褒义的称谓,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参阅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第326—32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⑦参看《市民社会与第三部门》,何增科主编,第3—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⑧参看《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363页,转引自《公共政策学》,宁骚主编,第8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本文来源于《深圳市文化艺术研究与探索》丛书之《深圳市公共文化研究论文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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