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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全国拍卖行业第一法

作者:黄小坚、梁小瑾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12-19 人已围观


 
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的成功模式带动了各地政府罚没物资的拍卖工作,得到了国家、广东省相关部门和深圳市政府的充分肯定。1995 年 11 月,时任国内贸易部部长陈邦柱在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的陪同下,参观考察了深圳市动产拍卖行,听取了拍卖行组建、运行情况汇报后,充分肯定了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的模式,并欣然为深圳拍卖业题词:“规范拍卖市场,促进廉政建设”。
 
1993 年年初,我从深圳市南山区工商分局副局长的岗位调往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任总经理。其时,拍卖业正在全国各经济发达地区蓬勃兴起,但是,国家和地方对拍卖行业都还没有相应的规范。面对深圳经济特区快速发展的拍卖业,如何尽快通过立法使政府对拍卖机构和拍卖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切实保障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拍卖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被提上了深圳市政府的议事日程。因此,我刚到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上任,就接到参与起草《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重要任务。当时,国内拍卖业没有经验和规范可循,我们便到香港考察学习。1993 年 3 月,我陪同时任深圳市法制局局长王正明,深圳市工商局局长龚培连,深圳市人大财经委及法工委的廖远飞、梁增昌、周荣生、梅爱民等参与《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起草工作的同志到香港,先后考察了香港多家拍卖公司,了解它们的运作方式;考察了香港公物仓,了解香港对罚没充公物资的管理和委托拍卖方式。我们还与香港大律师梁定邦进行了深入的交谈,了解香港拍卖业的相关法律问题。
 
回到深圳后,我们借鉴香港的经验,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以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的拍卖规则为蓝本,几易其稿,反复论证,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此条例于 1993 年 5 月 28 日颁布,1993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第一次制定实施有关拍卖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引起很大的反响。各地纷纷效仿,出台相关规定、条例。后来的事实也充分说明,《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颁布对整个拍卖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此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深圳经济特区拍卖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994 年年初,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纳入立法规划,决定由国内贸易部牵头组织起草和相关具体工作。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时任国内贸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大鹏得知我们曾参与《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起草工作后,要求我们派人到北京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在制定时吸收了《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许多内容,一直沿用至今。可以说,《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颁布不但对深圳拍卖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拍卖法的起草和颁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颁布,标志着我国拍卖业的发展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拍卖业跨入了一个健康、有序、繁荣的历史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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