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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质量相关立法分析
作者:夏林华 来源:《法学视野下的“深圳质量”:打造深圳质量的法制保障体系研究》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12 人已围观
(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本《规定》于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规定》内容共分有十五条,对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深圳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于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 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共分为七章三十四条,对欠薪垫付、垫付欠薪追偿、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详细阐述,对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
(一)《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201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政府监督、社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等方面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本《条例》标志着深圳食品安全领域的"深圳标准"的诞生。
《条例》打造食品安全的深圳标准,明确了深圳市可结合实际,在过程控制、食品质量、营养健康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企业达不到声明标准可能会受罚,食品抽查不合格情况将即时公布。本《条例》一经发布,对于处于食品供应链中的企业而言,可谓释放了一个信号,相关食品行业企业应当重视食品安全合规,抓住机遇,学会控制风险,努力成为符合深圳标准的企业。
(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3月16日印发实施。本《办法》共计十四条,明确了办理对象及处罚标准,办理对象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若无证经营一经查处至少罚款5万元;有效期更长,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内需要换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则需提前30 天办理,同时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将被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等等。此《办法》对深圳食品安全治理和经营者的合法运营起到规范作用。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4月30日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1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 号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该《规范》分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4章18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药产业逐渐迈向合规化,《规范》对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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