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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策保障体系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四十年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5-06-20 人已围观
经济特区建立后,为加快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创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深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着重规范技术引进、加强技术审核,在税收、用地、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利用先进技术的企业给予优惠,初步构建起科技创新的政策保障体系。
深圳遵循国际专利技术保护规则,在国家层面尚未对专利保护和技术交易进行规定的背景下,率先出台规范有偿引进技术的相关政策。1984年2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出台,对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从国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有偿引进技术进行规范。《暂行规定》将引进的技术分为三类:有效专利权的技术(甲类)、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乙类)和技术诀窍(丙类)。明确技术提供方可以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并要求技术提供方不仅要提供设计图纸、工艺规程、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材料清单、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方法等资料,还要将全部转让技术传授给受让方指定的人员并负责培训,保证受让方掌握全部技术和操作方法。深圳重点选择引进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生产型、创汇型的项目,以及引进技术专利、技术诀窍和软件。
为保证引进技术的先进性,深圳在先进技术鉴定和监督考核规定方面也进行了探索。1984年9月8日,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偿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明确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并对鉴定的范围、时间、流程等进行了规范。1987年5月18日,深圳出台《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凡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属于国内短缺的、产品是新开发的、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进口或替代出口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税费优惠。市工业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需补交当年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在加快技术引进的同时,深圳也特别重视先进技术的吸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1987年9月,深圳颁布《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暂行规定》,对企业新产品开发的内容和任务、技术组织和领导、资金来源、优惠和待遇等进行了规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和产出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奖励,从而加速了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进程。《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创新,国内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企业技术储备开发及其他科技攻关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列入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考核内容,要求集团公司、行业公司、大中型企业等尽早建立相应机构,可以采取内联、联办、自办,或者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设计单位进入企业等方式建立,中小型企业可以联合组织兴办或者委托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部门代为开发。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的资金由企业承担,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从税收留利中提取10%—20%,可以从收取的技术转让、咨询、设计、试验、培训等收入中提取30%—40%。新产品经过审核认定后,可减征或免征一定期限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作出成绩的单位、集体、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为促进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1988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确立了深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本思路:一是以市场为导向。科技项目必须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确定研究课题,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预测去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二是注重国际配套。深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不走全部自己开发生产的老路,可以通过与国际接轨及国际产品配套的形式迅速投产见效。三是体制灵活多样。鼓励搞股份制,动员社会力量,允许厂房入股、资金入股、技术入股,可以利用外资或请外国专家“头脑”入股。四是创造宽松环境。通过制定规划、政策及发展科技项目的导向,普及与推广应用科学等,努力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环境,大力鼓励与支持、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1990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1990—2000)》正式发布,明确提出20世纪90年代深圳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是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工程技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深圳遵循国际专利技术保护规则,在国家层面尚未对专利保护和技术交易进行规定的背景下,率先出台规范有偿引进技术的相关政策。1984年2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出台,对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从国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有偿引进技术进行规范。《暂行规定》将引进的技术分为三类:有效专利权的技术(甲类)、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乙类)和技术诀窍(丙类)。明确技术提供方可以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并要求技术提供方不仅要提供设计图纸、工艺规程、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材料清单、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方法等资料,还要将全部转让技术传授给受让方指定的人员并负责培训,保证受让方掌握全部技术和操作方法。深圳重点选择引进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生产型、创汇型的项目,以及引进技术专利、技术诀窍和软件。
为保证引进技术的先进性,深圳在先进技术鉴定和监督考核规定方面也进行了探索。1984年9月8日,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偿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明确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并对鉴定的范围、时间、流程等进行了规范。1987年5月18日,深圳出台《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凡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属于国内短缺的、产品是新开发的、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进口或替代出口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税费优惠。市工业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需补交当年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在加快技术引进的同时,深圳也特别重视先进技术的吸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1987年9月,深圳颁布《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暂行规定》,对企业新产品开发的内容和任务、技术组织和领导、资金来源、优惠和待遇等进行了规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和产出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奖励,从而加速了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进程。《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创新,国内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企业技术储备开发及其他科技攻关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列入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考核内容,要求集团公司、行业公司、大中型企业等尽早建立相应机构,可以采取内联、联办、自办,或者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设计单位进入企业等方式建立,中小型企业可以联合组织兴办或者委托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部门代为开发。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的资金由企业承担,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从税收留利中提取10%—20%,可以从收取的技术转让、咨询、设计、试验、培训等收入中提取30%—40%。新产品经过审核认定后,可减征或免征一定期限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作出成绩的单位、集体、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为促进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1988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确立了深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本思路:一是以市场为导向。科技项目必须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确定研究课题,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预测去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二是注重国际配套。深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不走全部自己开发生产的老路,可以通过与国际接轨及国际产品配套的形式迅速投产见效。三是体制灵活多样。鼓励搞股份制,动员社会力量,允许厂房入股、资金入股、技术入股,可以利用外资或请外国专家“头脑”入股。四是创造宽松环境。通过制定规划、政策及发展科技项目的导向,普及与推广应用科学等,努力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环境,大力鼓励与支持、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1990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1990—2000)》正式发布,明确提出20世纪90年代深圳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是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工程技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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