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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策保障体系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四十年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5-06-20 人已围观

深圳对先进技术企业采取减免所得税、再投资免税、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特区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深圳经济特区对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3年。列入中央各部委一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委一级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根据情况免税1至2年。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特区创办初期,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为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经财政部批准,从1985年起,深圳内外资企业统一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特区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可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标准加速50%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民间科技企业自行发明和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科委鉴定、登记、确认和发给证书的,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征收所得税。民间科技企业按照集体企业纳税,在发展初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1至3年企业所得税。1988年起,深圳按照国家和特区产业政策要求,不分经济性质,统一了特区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984年起,深圳实行地产地销免税政策,对“本地生产、本地销售”的商品予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据测算,这一政策每年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15亿至20亿元,深圳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初期崛起得益于该项税收优惠。1985年起,深圳开始办理出口退税,10年间共办理出口退税63.16亿元,为促进外贸出口从无到有、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深圳经济特区提供给各类投资客商的土地,有比较科学的使用年限,使用费也比较合理和低廉,对技术先进、出口为主的企业还给予更多的用地优惠。特区土地的使用年限根据用途确定,工业用地为30年,商品住宅用地为50年,教育、科学、卫生项目用地为50年,收费标准不仅比中国香港和亚洲其他出口加工区要低,而且根据不同条件还有一定优惠。开发土地期间和企业基建期间,按照收费标准的30%缴纳土地使用费,特殊情况可批准延长。经深圳市科技发展中心审定,技术比较先进的项目用地,可给予定期减免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5年后再减半缴纳5年,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用地,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内资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以上的企业用地,经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免土地使用费。
 
深圳经济特区以外向型经济为主,鼓励企业产品向国际市场销售,但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有一定比例的内销,对技术先进且国内需要的产品,在内销比例上更有所倾斜。属于采用我国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客商提供了先进技术设备进行生产、我国又需要进口的产品,内销比例可适当增大,有的甚至可以内销为主。此外,达到进口产品同等水平,国内又需要进口的,可以从特区采购替代进口。
 
深圳经济特区还为客商提供出入境便利,方便外来投资和技术引进。客商到特区访问、考察、旅游、洽谈业务或者投资设厂,出入境手续十分简便。罗湖、文锦渡、蛇口沙头角等口岸设有专用通道,方便客商往返香港、澳门,允许香港私人小汽车进出特区。深圳着力简化出入境手续,增辟出入境口岸,延长海关出入境关闸时间。凡是来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种事业,以及购有住宅或经常出入境的客商,可办理往返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证,口岸查验机构优先放行,尽量提供方便。凡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外国旅游、探亲者,来深圳可直接在罗湖口岸办理停留5天的签证,从深圳前往内地开放地区,可直接在深圳办理延期。深圳经济特区灵活利用出港出国人员审批权,对出港、出国进行考察、洽谈、开展业务的人员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需要经常往来香港、澳门的人员发给多次往返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这些便利的出入境政策,吸引了大批经常与香港、国外进行经济技术交流的企业来深圳设立办事处和内联企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雇请外籍职工、华侨、港澳人士担任技术管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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