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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四十年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5-06-20 人已围观
为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筹集发展资金,深圳大胆探索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借鉴香港土地制度的经验,率先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980年12月5日,深圳市房地产公司与香港中央建业有限公司签订营建商住大厦协议书,客商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费。这是经济特区收取土地使用费的首次尝试,开创了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先河。1981年12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对土地流转和有偿使用与管理进行了创新性、制度性规范,明确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及产权关系,土地流转开始从计划划拨向市场化过渡。客商在特区投资建厂需要使用土地,凭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后办理土地使用费缴纳,定点划线,发给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费按照每年每平方米收费,工业用地10—30元、商业用地70—200元、商品住宅30—60元、旅游建筑用地60—100元,并规定土地使用费每3年调整一次,变动幅度不超过30%。1984年1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1984年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按照每年每平方米收费,一类地区的工业、仓储用地1.6元、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21元、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9元、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18元。据统计,特区建立至1986年底,市规划部门共划拨土地82平方公里,税务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的面积仅17平方公里,土地使用费仅占财政收入的1.58%。
1987年5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保留土地所有权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是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重大突破。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将一块5321平方米、使用年限为50年且严格规定用途或建筑物高度密度的土地,有偿出让给中国航空进出口公司深圳工贸中心,最终以总价106万元即每平方米200元底价成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公开协议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12月1日,深圳举办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一块面积为858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经过数轮竞价,最终以525万元即每平方米611元成交,大大提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格。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删除土地不得出租的原有条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肯定了深圳的做法,为全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议案通过,当年全国各城市即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标志着我国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1980年12月5日,深圳市房地产公司与香港中央建业有限公司签订营建商住大厦协议书,客商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费。这是经济特区收取土地使用费的首次尝试,开创了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先河。1981年12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对土地流转和有偿使用与管理进行了创新性、制度性规范,明确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及产权关系,土地流转开始从计划划拨向市场化过渡。客商在特区投资建厂需要使用土地,凭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后办理土地使用费缴纳,定点划线,发给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费按照每年每平方米收费,工业用地10—30元、商业用地70—200元、商品住宅30—60元、旅游建筑用地60—100元,并规定土地使用费每3年调整一次,变动幅度不超过30%。1984年1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1984年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按照每年每平方米收费,一类地区的工业、仓储用地1.6元、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21元、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9元、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18元。据统计,特区建立至1986年底,市规划部门共划拨土地82平方公里,税务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的面积仅17平方公里,土地使用费仅占财政收入的1.58%。
1987年5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保留土地所有权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是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重大突破。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将一块5321平方米、使用年限为50年且严格规定用途或建筑物高度密度的土地,有偿出让给中国航空进出口公司深圳工贸中心,最终以总价106万元即每平方米200元底价成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公开协议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12月1日,深圳举办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一块面积为858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经过数轮竞价,最终以525万元即每平方米611元成交,大大提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格。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删除土地不得出租的原有条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肯定了深圳的做法,为全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议案通过,当年全国各城市即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标志着我国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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