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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6-25 人已围观
第四章 大湾区职场导师
第三十条 实施“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支持市、区招募一批有内地职场经验和生活经历的港澳籍人士作为职场导师,为有意向在深圳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推荐、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人员初筛、服务跟踪和活动组织等。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招募为职场导师: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指导和帮助港澳青年;
(四)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有3年以上就业或生活经历,目前在深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就业创业,或担任政协委员;
(五)熟悉港澳和内地工作生活环境,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粤语熟练。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具有以下经历的人士优先招募:在大型或知名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职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担任政协委员等。
第三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招募为学员:
(一)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二)年满18周岁,已获得或正在攻读境外副学位(含副学士学位、高级文凭、副学士文凭等)及以上学位、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有意向(或已经)在深圳就业创业。
第三十四条 招募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需要,发布招募通知。导师招募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
(二)申请。符合招募条件的人员,于通知发布1个月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大湾区职场导师申请表或学员申请表;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身份证;
3.申请职场导师还需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以及在大湾区九市工作和生活经历佐证材料;
4.申请学员还需提供学历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招募人员名单。审核结果由系统发送给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职场导师服务期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可视情况延期。学员学习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职场导师擅长领域、学员就业意向等因素,合理安排职场导师和学员建立为期不超过1年的师生关系。每名职场导师最多可同时与5名学员建立师生关系。
第三十七条 对按要求提供服务的职场导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发放职场导师补贴,具体服务内容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针对已就业学员的职业指导服务。根据学员需要进行一对一当面或线上交流辅导,讲述职场文化和经历,指点职业发展方向,指导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惑。补贴标准为每指导一次补贴200元,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职业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针对未就业学员的实习指导服务。提供诸如“工作助理”等实习岗位,让学员协助导师处理工作事宜。补贴标准为100元/天,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实习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三)针对未就业学员的求职推荐服务。通过推荐岗位、撰写介绍信等形式为学员求职牵线搭桥,学员在本市注册用人单位就业参保1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学员在该单位就业参保6个月以上的,按4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补贴。
(四)公益活动服务。接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邀请,参加与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相关的公益活动,如职场讲座、创业辅导、企业访学等。补贴标准为1000元/次。
以上补贴由职场导师自愿决定是否领取。
第三十八条 导师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实习指导服务和求职推荐服务,于服务结束后7日内在系统建立完整服务记录,记载学员基本信息和服务内容。提供公益活动服务的情况,由发出邀请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系统录入服务记录。
第三十九条 学员接受导师职业指导服务、实习指导服务和求职推荐服务,应于服务结束后7日内在系统反馈服务内容并进行评价。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导师和学员服务内容记录出现重大不一致或学员未及时评价时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务以及评价情况,并在系统做好跟踪记录。
第四十条 职场导师可在全市范围内提供服务。导师补贴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从所在区或者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职场导师补贴领取流程如下:
(一)确认意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职场导师确定领取补贴意愿。
(二)汇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定期汇总职场导师服务提供情况。
(三)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系统核验服务提供情况、学员评价情况以及推荐就业学员参保信息等,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职场导师和学员应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通过系统反馈职场导师。
(四)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职场导师;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场导师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服务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场导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取消其职场导师资格:
(一)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有重大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以职场导师名义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六)累计3次无故不接受公益活动邀请的;
(七)不履行职场导师职责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学员存在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负责招募的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学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导师存在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应追回财政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购买港澳就业创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组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引入港澳服务机构,为有意愿或已在本市学习工作的港澳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服务机构,可以作为引进对象:
(一)属于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二)30%以上管理团队成员(或20%以上服务团队成员)拥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
(三)在粤港澳大湾区曾向港澳居民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生活服务的运营经验;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愿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开展服务引进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按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服务周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提供服务的机构。港澳服务机构进驻期间,人力资源部门可在引入相关服务机构的载体加挂“深圳市港澳青年就业创业之家”牌匾。
第四十七条 对港澳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对同一人员服务次数不超过5次,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为港澳青年提供内地政策咨询和申请协助服务(包括居住、税务、法律援助、社保、医疗、购房、购车、通讯、出行、金融、补贴申领等涉及就业创业和生活住行各方面的服务);
(二)提供量身定做且凸显港澳特色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岗位推荐、资源推介等就业创业服务;
(三)组织港澳青年交流学习活动,帮助有需要的港澳青年构筑“生活圈”“朋友圈”。
第四十八条 港澳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服务记录,记载接受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接受服务人员配合对每个服务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四十九条 港澳服务机构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服务费用的,一经查实,终止港澳服务机构服务、追回财政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港澳青年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补贴材料、程序等按照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同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环境建设资助申请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补。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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