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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作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8-23 人已围观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预审受理和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四十七条  组织申请与预审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请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与资助的费用范围、实施起止期限、资助条件与标准、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二)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资助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线打印《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等相关纸质审核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办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作齐全性验收。对纸质审核材料符合齐全性规定的资助项目,予以受理;对纸质审核材料齐全性存在问题的资助项目,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以及再次提交完备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八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专项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操作规程及专业标准规范要求,对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现场专项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二)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需要核定费用范围的资助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通过专项核查、专项审计的资助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就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资助项目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等合规性事项,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资助项目投入费用情况,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拟定年度项目资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六)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助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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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扶持计划在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为项目扶持计划提供事务性、专业性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和拨付资助资金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核查要点、专项审计标准以及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等有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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