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开展远洋贸易、开拓国际市场而设立的一项基金。1992年设立。方法是从当年全市财政收入中一次性借出3000万元,由市贸易发展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借给从事远洋贸易的企业使用。1994年1月对管理办法作出修订,改为:凡承担
深圳市外贸出口计划的各类外贸企业,按其实际出口额每1美元提取0.05美元的比例向市贸易发展局上缴,上缴的企业如有直接从事远洋贸易及易货贸易流动资金不足、海外网点建设资金临时短缺、开拓远洋贸易货源基地资金不足等情况,可向市贸易发展局申请使用。对支持深圳企业开展远洋贸易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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