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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特区立法权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四十年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5-06-20 人已围观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随着经济超常规发展及各项建设的不断深入,深圳在许多方面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配套的法律手段,而当时国家和广东省的立法已不能满足特区发展的实际需要。
 
1986年,深圳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到香港、欧洲和美国考察,搜集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比较研究,拟定《借鉴移植香港和国外立法经验、加快深圳立法的工作方案》,计划在5年内制定135项经济和行政法规,让特区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该方案经市委审定后,报送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审批。1987年底,深圳市委向中央上报《请求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制订经济特区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力》。1989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会上,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但由于当时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成立,反对声音较大。
 
1990年12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成立,深圳具备了行使授权立法的基本条件。1991年9月,深圳市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请求授予立法权的议案。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在当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立法权,即使是各省的省会城市也只有“半个立法权”。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在全国是第一次,体现了中央对深圳的大力支持。
 
深圳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后,开始有目标有计划地启动大规模立法工作。1992年9月28日,深圳市委发布《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争取在三年左右时间做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五年内做到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规、规章基本配套,到本世纪末形成与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协调配套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适应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较完备的法规和规章”。深圳遵循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珍惜和用好立法权,把制度创新作为特区立法的重要使命,充分发挥特区立法“试验田”的作用,在没有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优秀法律文化,率先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律师、无偿献血、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听证、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等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法制体系的完善,促进了房地产、劳动力、建筑、运输、医疗、技术六个方面的市场法规逐步成型配套,并在中
介管理、市场秩序、城市管理等方面为国家和其他省市的立法提供了经验。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初步形成了以民商法、经济法为主干,以社会法、行政法为辅,与国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配套且适应特区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框架,从法律上为特区改革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特区立法权的获得,为深圳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中更好发挥“试验田”“排头兵”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截至2020年7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96项,其中制定法规241项,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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