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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率先颁布我国第一部反避税地方规章

作者:邝荣章、李坚定、刘宁静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1-16 人已围观

1987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64号),要求当时的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遵照执行。该办法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198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以〔1987〕财税字第376号将上述办法转发全国参照执行。《涉外税务》期刊于1988年第1期全文刊登了该办法。
 
2011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中国税务报》文章《我国已形成较为全面的反避税法规体系》中,记载回顾了我国反避税工作25周年暨反避税热点问题交流会会议综述,该文明确指出: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反避税规章制度。
 
我时任深圳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是这一事件的见证者,对当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反避税立法与实践的情况至今仍记忆犹新。
 
自国务院批准建立深圳经济特区以后,深圳的外资企业飞速发展。在短短几年的涉外税收征管中,深圳市税务局就已经察觉到外资企业亏损严重,所得税贡献非常小,但规模却不断扩大,可能存在避税行为,于是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企业避税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商投入设备作价过高,使企业折旧费用很大;二是企业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由外商提供,原材料价格超过市场价格造成企业成本上升,出现亏损;三是企业产品的出口由关联企业包销,产品价格非常低导致企业无利可图。
 
1986年年底,在深圳召开的部分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对部分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与此同时,深圳市税务局经过认真研究,决定选择深圳商标厂作为反避税尝试,并着手进行反避税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压力:一是一些外资企业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有企业扬言要“撤资走人”;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有所顾虑,认为反避税与我国吸引外资、对外开放的政策相违背,不利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三是税务机关内部也有部分人担心反避税影响外商来深圳投资的信心,市政府及领导不会支持这项工作。
 
深圳市税务局结合深圳商标厂的调查情况,将企业避税状况及危害、国际惯例和国外做法向市政府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特别提出: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但如果容忍部分外资企业利用各种方式避税,将会破坏深圳经济特区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税收环境,使守法经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反避税在国际税收上早已存在,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通常做法;深圳作为国内第一个经济特区,从对外开放伊始就应按照国际惯例管理,将特区经济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市领导听取税务部门的汇报后,意识到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从优化和发展特区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要求税务部门继续对避税行为按国际惯例行事,并考虑率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通过一年多的调研和反复修改论证,我们于1987年将制定的管理办法报送给市政府,11月便正式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1989年,深圳市税务局按照《暂行办法》对三洋电机(深圳)有限公司进行了反避税调查,补征税款68702.52港元,实现了深圳市反避税工作从调研、立法到试点实践的发展,开创了我国反避税工作之先河。
 
后来,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吸收借鉴了该办法的相关内容。
 
口述者:邝荣章,时任深圳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整理者:李坚定、刘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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