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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全国率先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

作者:邝荣章、卓立峰、龙渊泓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1-13 人已围观

20世纪80年代,深圳财税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征询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报财政部批准,从1985年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在全国率先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当时在深圳市税务局任副局长,对那次财税改革的情况比较了解。
 
1984年,在邓小平南方调研结束后,深圳市政府马上向中央考察小组呈上了一份经济建设的经验材料,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财税部门提出的财税改革建议。为此,国务院成立了专门的税收体制改革小组奔赴深圳听取汇报。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经济特区建设成绩和先行先试政策的肯定。当时深圳的建设者们如释重负,他们认为这个决定,反映的就是支持更高程度的开放和更加灵活的吸引外资的要求。
 
经济特区的对外开放,深圳享有的特殊政策,特区特有的自由空间,使得当时的深圳成为吸引外资的一块巨大磁铁。在如何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如何向外来投资者收取企业税费上,深圳按照全国人大批准的特区条例,推出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区三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属性确定两免三减半政策,对进口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等等。这些政策的制定确实对当时引进外资参与特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不断扩大,促使政府不得不对税收体制进行调整。我记得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从1983年到1984年,对国营、集体和私营等内资企业分两步走,将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实行从10%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深圳就是国家第一批“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区域,虽然这在当时解决了由于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造成的内资企业缺少经济刺激、缺乏生产经营改进动力等矛盾,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而提高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相对于外资企业15%的低税率来说,当时实施的累进税率和国营大型企业55%的所得税率,却显得很不合理。当时,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给予外资太多优惠,是对党的纪律的进一步侵蚀,这无异于卖身投靠资本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内外有别,不利于内资企业发展。内资企业本来在经营、技术上就存在落后,企业税负偏高更是雪上加霜。”矛头都指向了不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
 
如此一来,1984年年底,国务院调研组来深圳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座谈时,时任深圳财政局局长的蔡自强和市税务局副局长的邵明均就大胆地提出,“特区是否能走得更快一点,步子能否迈得更大一点,将内外资统一按照15%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此言一出四下鸦雀无声,与会代表个个都面面相觑。调研组一位负责同志沉思良久后,低沉地说:“现在搞特区,每个人都盯着看,都想你开了什么口子中央就得给我同样的标准。现在就这样搞,恐怕不合适,到时估计财政的钱没法收得上来了。”众人也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样的方案将造成严重的预算赤字,将进一步弱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更有甚者认为这是公开支持特区搞资本主义。诸如此类的说法不绝于耳。
 
面对此起彼伏的反对声,当时在场的深圳市领导表示:“邓小平同志说过‘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深圳作为中国的南大门,既是学习国外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窗口,更是国内企业和经济的试验场,不把内资企业盘活了,内外资政策这碗水端不平,内力不强、内功不行,才是真的‘引狼入室’。”调研会后第二天,深圳就将报告送到了中南海。中央对深圳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方案颇有顾虑,但是也认为将政策控制在深圳特区,小范围地试一试,即使不行,撤回来影响也不至于太大,也就基本默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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