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经济 > 第三产业 > 商业 商业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
作者:邝荣章、卓立峰、龙渊泓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1-13 人已围观
1985年3月,为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在同等税负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深圳市政府决定在深圳特区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其税率比照外国企业减按15%征收。
紧接着,财政部于同年5月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对特区内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照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按两种形式分配:(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的税后利润,按隶属关系原地补缴差额所得税;(2)地方国营企业税收利润,除指定留存利润外,剩余部分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的办法。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特区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均由企业税收利润和自有资金归还,并赋予深圳较大的税收管辖权限。
受此政策的刺激,1984年至1988年的5年间,深圳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纳税登记户数从7751户增长至29337户,年均增长率超过15%,5年翻了将近两番。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不降反升,从391万元跃增至5623万元。
从1986年开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进入了第二个阶段,特区税制改革也随之进入了配套、完善阶段。为配合特区建设从“盖房子、铺摊子”向“抓管理、求效益、上水平”转变,中央有关部门和深圳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借此也逐步形成了以外向型为主体的经济结构。
但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制定的,优惠的方式、方法、范围和程度都不尽相同。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税率的统一,经济发展环境不断好转优化,统一内外企业税收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广东省及深圳市领导在答复财税部门提出的内外资税收政策统一的建议时,在请示稿上批了4个大字——“越快越好”。由此可见内外资政策统一的重要性、迫切性。
在接下来的1986年至1988年3年内,深圳财税部门大刀阔斧地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做了一系列改革。第一,统一了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考虑到内资企业中的税负平衡问题,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对象统一为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税,并允许弥补3年内的亏损。第二,统一了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范围和标准。如可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50%,工薪总额标准由计税工资总额统一调整为实际发放总额。第三,建立个体和私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制度。考虑到特区此类企业规模小、基础差的特点,对个体工商户的税率由5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则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随着对内资企业税制的逐步统一优化,深圳税务部门1988年8月18日又颁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深圳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从而统一了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在同等纳税条件下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深圳率先在1985年实现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988年执行统一的流转税,是全国唯一实现内外资税收统一的地区,为拉平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营造平等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不仅是国家在特区建立初期,赋予深圳改革开放任务的一种特殊使命,更是为改革设计者、特区建设者尝试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实践市场经济提供的一条新路径。
口述者:邝荣章,时任深圳市税务局副局长
整理者:卓立峰、龙渊泓
紧接着,财政部于同年5月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对特区内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照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按两种形式分配:(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的税后利润,按隶属关系原地补缴差额所得税;(2)地方国营企业税收利润,除指定留存利润外,剩余部分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的办法。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特区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均由企业税收利润和自有资金归还,并赋予深圳较大的税收管辖权限。
受此政策的刺激,1984年至1988年的5年间,深圳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纳税登记户数从7751户增长至29337户,年均增长率超过15%,5年翻了将近两番。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不降反升,从391万元跃增至5623万元。
从1986年开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进入了第二个阶段,特区税制改革也随之进入了配套、完善阶段。为配合特区建设从“盖房子、铺摊子”向“抓管理、求效益、上水平”转变,中央有关部门和深圳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借此也逐步形成了以外向型为主体的经济结构。
但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制定的,优惠的方式、方法、范围和程度都不尽相同。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税率的统一,经济发展环境不断好转优化,统一内外企业税收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广东省及深圳市领导在答复财税部门提出的内外资税收政策统一的建议时,在请示稿上批了4个大字——“越快越好”。由此可见内外资政策统一的重要性、迫切性。
在接下来的1986年至1988年3年内,深圳财税部门大刀阔斧地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做了一系列改革。第一,统一了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考虑到内资企业中的税负平衡问题,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对象统一为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税,并允许弥补3年内的亏损。第二,统一了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范围和标准。如可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50%,工薪总额标准由计税工资总额统一调整为实际发放总额。第三,建立个体和私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制度。考虑到特区此类企业规模小、基础差的特点,对个体工商户的税率由5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则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随着对内资企业税制的逐步统一优化,深圳税务部门1988年8月18日又颁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深圳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从而统一了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在同等纳税条件下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深圳率先在1985年实现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988年执行统一的流转税,是全国唯一实现内外资税收统一的地区,为拉平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营造平等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不仅是国家在特区建立初期,赋予深圳改革开放任务的一种特殊使命,更是为改革设计者、特区建设者尝试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实践市场经济提供的一条新路径。
口述者:邝荣章,时任深圳市税务局副局长
整理者:卓立峰、龙渊泓
很赞哦! (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