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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有那么神秘吗?
作者:周文丽 来源:《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29 人已围观
这几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股权质押成了热门的业务。因为股权质押要求效率,股权质押是企业获得融资的一个途径。银行想快点儿放贷,企业想快点儿拿钱,窗口办事的效率成为关注的焦点。股权质押办理模式和规则却常变,这也让企业无可奈何。
比如说,以前深圳的股权质押要求填报质押股权的比例,也就是某一位股东将名下持有的某一个公司的股权以百分之多少的比例质押给别人,提交之后,我们窗口就公示出来。质押股权的比例对我们登记机关办理来说非常方便,在质押比例范畴内,这部分股权就不能转出去。如果股权想转让,只要把质押的股权留下来,剩余的就可以转让了。
现在变了,填报内容改成了质押金额,这就折腾了。要把出资额的某一部分质押给别人,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一部分金额要保持在限定的状态,做股权转让的时候,要把这部分质押的金额计算出来,看对应多少比例,看剩下多少比例,再审核股权转让文件,计算时受理人员要很小心。
申请方式也变了,企业要把相应的信息从外网先申报进来,再来窗口交纸质材料。若外网出问题,企业信息报不进来,窗口也没法收材料,企业确实不满意。
我们核准企业信息之后,再在外网进行公示。那么这种公示,就起到了一个限定的作用,实际股权质押的本质属性就是行政确认。因此,如果你是办理股权质押的其中一方,特别是质权人,要时时检索外网的公示系统,也不能觉得是政府部门的网站就十分靠进,有时候数据的更新和升级也会产生外网公示信息的误差。自己的事情,自己着急,一定要注意看,注意时时检索。
股权质押现在在解除的时候有一个大问题。当你解除某一个股东的股权质押,就要把其他股东的股权质押一并都解除了。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系统不完善造成的,不能单一解除。解除一个股东的质押,其他股东的质押都被解除,之后再重新给质押上,非常不合理。
我就遇到了一个企业,如果按照我们这样的业务规则,重新给质押回去时,这个企业在法院是查封的状态,没法质押。也就是说,股权质押是不能对抗法院查封的。在有股权质押的情况之下,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只不过将来法院在执行的时候,案外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一系列的救济。在企业查封的状态下,质权人和质押人双方的股权质押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当今,质权人为金融机构的,会在一定的阶段将质押解除,再重新质押,也是一个非常折腾的业务。还有,有些企业当时作为出质人的名称发生变化之后,也应该及时地变更股权质押的外网公示信息。而这种变更流程到目前为止,还要先解除质押,再以新名字质押,系统设置的规则也极不合理。
总之,这样一个重要的业务,这样一个涉及企业融资的业务,系统设置的规则包括系统审批的规则设置还是很不便利的,有待于大力地改进。也希望有一部分给金融机构的股权质押,通过第三方尽职调查之后,给企业或金融机构一个端口自我公示,因为质押业务,质权人占主导地位,而当质权人是金融机构时,他们可能比我们登记机关更严谨、慎重。鉴于此,深圳应该大胆改革,实现无纸化审批。但说一千道一万,股权质押核准最基本的核心要义是:股权没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比如说,以前深圳的股权质押要求填报质押股权的比例,也就是某一位股东将名下持有的某一个公司的股权以百分之多少的比例质押给别人,提交之后,我们窗口就公示出来。质押股权的比例对我们登记机关办理来说非常方便,在质押比例范畴内,这部分股权就不能转出去。如果股权想转让,只要把质押的股权留下来,剩余的就可以转让了。
现在变了,填报内容改成了质押金额,这就折腾了。要把出资额的某一部分质押给别人,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一部分金额要保持在限定的状态,做股权转让的时候,要把这部分质押的金额计算出来,看对应多少比例,看剩下多少比例,再审核股权转让文件,计算时受理人员要很小心。
申请方式也变了,企业要把相应的信息从外网先申报进来,再来窗口交纸质材料。若外网出问题,企业信息报不进来,窗口也没法收材料,企业确实不满意。
我们核准企业信息之后,再在外网进行公示。那么这种公示,就起到了一个限定的作用,实际股权质押的本质属性就是行政确认。因此,如果你是办理股权质押的其中一方,特别是质权人,要时时检索外网的公示系统,也不能觉得是政府部门的网站就十分靠进,有时候数据的更新和升级也会产生外网公示信息的误差。自己的事情,自己着急,一定要注意看,注意时时检索。
股权质押现在在解除的时候有一个大问题。当你解除某一个股东的股权质押,就要把其他股东的股权质押一并都解除了。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系统不完善造成的,不能单一解除。解除一个股东的质押,其他股东的质押都被解除,之后再重新给质押上,非常不合理。
我就遇到了一个企业,如果按照我们这样的业务规则,重新给质押回去时,这个企业在法院是查封的状态,没法质押。也就是说,股权质押是不能对抗法院查封的。在有股权质押的情况之下,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只不过将来法院在执行的时候,案外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一系列的救济。在企业查封的状态下,质权人和质押人双方的股权质押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当今,质权人为金融机构的,会在一定的阶段将质押解除,再重新质押,也是一个非常折腾的业务。还有,有些企业当时作为出质人的名称发生变化之后,也应该及时地变更股权质押的外网公示信息。而这种变更流程到目前为止,还要先解除质押,再以新名字质押,系统设置的规则也极不合理。
总之,这样一个重要的业务,这样一个涉及企业融资的业务,系统设置的规则包括系统审批的规则设置还是很不便利的,有待于大力地改进。也希望有一部分给金融机构的股权质押,通过第三方尽职调查之后,给企业或金融机构一个端口自我公示,因为质押业务,质权人占主导地位,而当质权人是金融机构时,他们可能比我们登记机关更严谨、慎重。鉴于此,深圳应该大胆改革,实现无纸化审批。但说一千道一万,股权质押核准最基本的核心要义是:股权没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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